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对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主体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8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此外,行政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高压低压电工(金某林、黄某英)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物品容器(盛装铁水包耳轴)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冶金行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随后,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
【处理结果】
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未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临夏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张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临夏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六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临夏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将“第一责任人”是否履行职责落实到执法检查中,对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出5万元的从重处罚,旨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