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分析

3.1 重大责任事故罪

事故2.1、2.2、2.4相关责任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了规定。

3.2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条件

① 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实施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事故2.2中,作业人员张某未按规定使用放散管将置换气体有效引出室外,直接排放在室内,导致室内天然气聚集到达爆炸极限。同时,放散管末端应远离门窗口孔洞,周边无点火源等,还应考虑风向等气象因素,防止燃气窜入室内。

② 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违反规定的行为与违反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事故2.1中,黄某民在事发餐厅燃气工程未完工验收之前,即安排将事发餐厅主管道接驳到第1层至第6层的主管道,且未采取隔断措施;伍某涛安排将事发餐厅预留的燃气管道末端进行了切断及改道工程,且未设置封堵措施。黄某民、伍某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燃气泄漏后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③ 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如事故2.1中,李某军未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上岗资格(该结果主要是燃气公司管理不当造成),对某商场天然气管道验收和调压箱控制阀门等情况不熟悉,在未得到现场交底的情况下,错将控制某商场第3层天然气管道的阀门当成控制第6层天然气管道的阀门打开。上述情况或行为都不是李某军故意造成或实施的。

3.3 关于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理解

这里所说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既包括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作业的法律、法规,比如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法等,也包括行业或管理部门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操作章程等,还包括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从业者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如燃气管道设施气密性试验一般应采用干净的压缩空气或惰性气体,事故2.1、2.3中作业人员均未进行气密性试验,事故2.4中金某使用天然气进行燃气管道设施气密性试验,是典型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