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区桃源雅居二期工程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

4月6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26日12时左右,姜堰区桃源雅居二期工程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8.1672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升降机拆卸作业人员未按照《SC型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逐节拆除标准节,也未按要求先拆除施工升降机第一道附墙架(最高处)以上的标准节,而是先拆除了第一道附墙架与导轨架的连接螺栓,导致附墙架与导轨架分离。此时,施工升降机上端自第二道附墙架以上悬出高度达15米左右不符合《SC型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最大高度时最上面一道附墙架以上悬出高度不得超过7.5m”的要求,加之只有西侧吊笼处于高位,施工升降机上部荷载超出导轨架的抗倾翻力矩,导致事故的发生。(内容摘自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提醒:很多电梯安拆时,为了图省事,都是多少个标准节一起安装或拆除,均存在附墙以上超高悬出问题!务必引起重视!该现象在电梯拆除时尤为凸出!


事故责任人/单位及处理建议

请看下处理结果,谁才是本次事故最大受害方?

1.钱某布,违章拆卸施工升降机,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朱某均,违章拆卸施工升降机,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3.钱某旺,个人以中程公司名义承揽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未对拆卸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钱某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孙某桥,项目总监,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及时巡查发现并制止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现场违章行为。孙希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5.王某,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现场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对违章拆卸施工升降机失察。王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6.新润辰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拆卸施工;拆卸施工时,未按规定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新润辰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7.百悦公司违法分包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施工,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时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百悦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8.中程公司同意钱某旺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施工升降机拆卸施工前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卸时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中程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内容摘自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