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城镇燃气管道被施工破坏,燃气公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有哪些法定责任

法定责任之

            燃  气  经  营  者


01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8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02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0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1)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3)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03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11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0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1条 第三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05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 第一款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06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07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 第三款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08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9条 第二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09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1条 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10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2条 第一款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法定责任之

            建  设  单  位


01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4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02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5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0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0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 第二、三款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法定责任之

             施  工  单  位


01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7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0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0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 第三款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