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频因公司治理不当受罚 两年罚没超8亿元
“2021年以来银保监会监管处罚事项中,因公司治理不当引发的处罚事项屡见不鲜。”普华永道12月13日发布的报告显示,近两年,银保监会共计开出超6000笔罚单,涉及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处罚的超300笔,罚没金额合计超过8亿元。
其中,股东治理、关联交易是受罚的重灾区;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暴露的问题数量不多,但处罚金额相对较高;市场约束成为近期罚单高发领域。普华永道指出,监管机构对公司治理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应当引起银行保险机构的高度关注。
数据来源:银保监会、普华永道
自2019年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以来,监管机构已建立起常态化的公司治理评估工作机制,以期充分发挥公司治理评估对健全行业公司治理的引领作用。2022年11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扩展了评估对象,优化了评估机制,调整了评估指标,并强化了评估结果的应用,将进一步有效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监管能力,推动银行保险行业公司治理的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看,《办法》将评估对象进行了拓展,在原有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基础上,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监管评估覆盖面的扩大,体现出公司治理监管趋严的态势,也传达出贯彻落实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坚持推行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防范公司治理风险的决心。在已试行两年的评估工作中,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已具备历史积累,体系已较为完备,将站在新的起点迎接新指标体系下的评估考量。“相比而言,新纳入评估范围的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公司治理基础较为薄弱,加之评估经验不足,在新评估体系下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应引起高度重视,建议新纳入的金融机构,从制度、流程、系统三个维度进行短板补足,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普华永道在报告中指出。
在评估机制上,《办法》优化了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覆盖范围,由每一年度现场评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同一类型机构30%的比例转变为监管现场评估每三年实现全覆盖。从评估结果运用上来看,《办法》更新后对年度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D级及以下机构在监管措施上,存在较大差异。
普华永道表示:“对重点监管对象采取的一系列经营限制措施,将作为‘高压线’反向敦促机构各层级勤勉尽责履行好公司治理相关职责,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而对银行保险机构自身来说,加强公司治理建设,长期来讲能够受益于现代公司治理带来的稳健运行保障,而短期又可以将检查配合资源倾斜至内部各项管理机制优化的工作中,实现良性循环。”
从评价指标来看,《办法》进一步优化了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监高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更好地突出了公司治理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同时,将每年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行业公司治理风险特征、监管规则和关注重点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
报告称,评估指标的动态调整,一方面体现了监管评估体系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对银行保险机构自身来说,打破了“按图索骥”被动式地按照检查指标倒推发展方向和制定工作方案的“应试”策略,能够更好地督促金融机构重新审视公司治理现状,全方位、多角度地提升公司治理能力。银行保险机构应重在打造管理弹性、韧性,以“打铁还需自身硬”的精神去拥抱监管新变化。(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