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552号】
2012年年初,某厂承建某油轮机的电焊、冷作装配、安装等工程,并指派安全员被告人郭某某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的直接管理者,未督促、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也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安全生产的安全员,未严格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2012年7月25日8时许,因违章作业发生闪爆,导致3人受伤,其中1人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郭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