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平刑终字第135号】

      被告人何某甲为某采石场安全员,负责各采区安全生产工作。2007年6月15日,作业发生炸药爆炸导致3人死亡,2人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明知国家关于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作业中严禁采用扩壶爆破的开采方式的规定,对03采区开采安全检查不力,对违规扩壶放炮没有制止,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且法院还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于2007年9月27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身为采石场安全员,违反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违规生产作业没有制止,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何某甲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被告人何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