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某高新炭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案

2022年5月18日,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应急管理局对高新炭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2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4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