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关键项目漏检重大疏漏案
一、要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
二、案件调查经过
2022年11月3日,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罐区硫酸等物料储罐未安装液位计。通过对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食用动植物油脂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期)安全验收评价报告》(2021年5月)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发现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某生物储罐区硫酸等物料储罐安装液位计漏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储罐区硫酸等物料储罐安装液位计。
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的规定,于2022年11月7日对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经过:2022年11月9日,执法人员针对沈阳某设评价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问题,对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地区的代理人董某和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长刘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确认,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2021年5月出具的《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食用动植物油脂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期)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对生物储罐区硫酸等物料储罐安装液位计漏检,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三、案件处理程序及结果
法制审核:2022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法制审核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提出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2021年5月出具的《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食用动植物油脂资源化利用项目(一期)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对储罐区硫酸等物料储罐安装液位计漏检,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的规定,建议对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5000元(伍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制审核部门对该案的行政处罚主体、违法事实、违法证据、适用法律、办理程序等进行了法制审核,并于11月16日作出了同意上述行政处罚建议的结论性意见。
自由裁量: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第六章第一百三十四条应裁量为一档,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未提供自由裁量等相关证据,决定对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5000元(伍仟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11月21日、11月30日分别向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地区的代理人董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沈阳某评价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并于12月5日通过指定银行按期缴纳了罚款。
四、案件评析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存在重大疏漏安评报告是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之一,严重影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精准性和科学性。虚假、不实、违反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将为企业安全生产埋下隐患,也为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身带来巨大风险。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独立开展执业活动,客观如实反映企业安全现状,保证自己的工作经得起专家的审查,经得起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查,经得起事故责任倒查,真正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支撑保障。
办案单位:连云港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