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命通道”违法案例曝光
现场查实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细则,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
出租厂房安全小贴士:
■ 1、出租方不得将厂房、场所和设备出租给装备落后、风险较高、管理混乱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 2、出租方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核查承租方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厂房消防耐火等级要求,告知承租方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安全防护要求; ■ 3、出租方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边界; ■ 4、出租方应定期开展日常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水、电、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状况,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台账,及时、如实记录日常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 5、出租方应对承租方违章搭建、违规分割、乱堆乱放等行为予以纠正,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属地安全监管部门; ■ 6、不得违规分隔改变厂房原设计的防火分区;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不得占用厂房、仓库周边防火间距堆放物品;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废弃)消防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 ■ 7、车间应满足两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设置为平开门、并与疏散方向一致,侧拉门、卷帘门、旋转门或电动门不允许作为疏散门; ■ 8、门窗不得安装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的遮挡物; ■ 9、消防车道应满足四米要求; ■ 10、生产、储存建筑内不得设置住宿场所(三合一),电瓶车不得在场所内部停放、充电;建筑之间不得搭建连棚,占用防火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