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未体检,岗后得了职业病后企业被处罚
【判决结果】
入职前未做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后检查出职业病,劳动者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支付?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判决用人单位临武某煤矿赔偿劳动者周某某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95912元
【案情回放】
周某某自1990年始便在多个煤矿从事井下采煤作业,2007年3月起在临武某煤矿从事瓦斯检测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2013年8月1日周某某经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贰期,2013年10月20日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14年3月27日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周作传之伤为伤残四级。2014年4月30日周某某向临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作出临劳仲裁字[2014]第0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煤矿方支付周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保险等工伤保险费399464元,但在该裁决书中并未明确解除周某某与煤矿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煤矿方收到该仲裁裁决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予支付399464元的工伤保险费。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周某某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煤矿方即安排其从事瓦斯检测工作,现周某某患有煤工尘肺贰期属工伤并构成伤残四级,其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由煤矿方支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煤矿方应支付周某某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95912元。因临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裁决书中并未明确解除周某某与煤矿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对煤矿方要求不予支付周某某一次性工伤长期待遇303 552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温馨提示】
作为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之前,必须要对所招用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既是对劳动者负责,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