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飞线给电瓶车充电引发火灾,致7死4伤,房东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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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2019)京03刑终164号刑事裁定书

大概的意思,是说有北京朝阳那边有一个房东(徐春冬)把房子租出去,然后其中有一个租户从二楼私拉电线,给停放在一楼的电瓶车充电。有天早上,电瓶车电瓶发生电气线路短路故障起火了,导致楼内租户7人死亡,4人受伤。
北京朝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东你有责任呀,你明知租户私自拉线充电,你不制止,你犯了失火罪,判刑三年。
房东觉得委屈,这判的太重了,就上诉到北京三中院去了。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朝阳区法院判得没错,维持了原判。北京三中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首先,上诉人徐春冬对其自建楼中众多租户的安全负有保证人义务,对赵某在楼道内长期私拉电线充电的行为具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徐春冬把自建楼出租给众多租户以赚取租金,其对包括楼道等公共空间在内的自建楼具有经营管理权。徐春冬自愿签署了《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即承担了对承租人的安全保护义务,包括对承租人私拉电线充电等行为具有监督、管理的义务。
在案证据证明,在相关部门和人员多次入户宣传安全用电的情况下,徐春冬已经认识到赵某长期在楼道内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可能会引发火灾的危险后果,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火灾的危险后果而侥幸轻信能够避免,只是单单口头予以劝阻,而没有及时采取剪断私拉电线、断电或其他法律途径等适当、有效措施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疏于对赵某的监督、管理,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未能尽到监督、管理责任。
其次,监督、管理过失通常以数个过失犯的竞合为表现形态,在监督、管理过失中,怠于履行监督、管理上的注意义务的行为具有引起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必然要求行为与结果具有唯一直接的因果关系,失火罪的因果关系有时具有多因一果性,在介入型复杂因果关系即前一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某种危险状态,此后又介入另一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场合下,应当说,上述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是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怠于履行监督、管理上的注意义务并不意味着什么也不做,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没有实施法所期待的行为。
再次,一审法院在原判中对认定徐春冬构成失火罪的理由亦进行了详细分析和阐述,本院经审查亦予以认可。综上,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事实,能够认定徐春冬的行为构成失火罪,故对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大家都要从这起火灾中吸取教训,别把电瓶车放在一楼大厅或楼梯间里,真出了大事你担不起;另外,楼梯间有烟不要乱跑,不跑能活,一跑就死或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