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交通肇事、卢某某、古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营运车辆  监督过失 

【基本案情】

2016年、2017年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古某某合伙出资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一辆重型自卸半挂车,将上述车辆用于货物运输营利,两人共担风险、平分日常开支和利润。2019年1月,被告人卢某某、古某某共同雇请了司机胡某某,司机胡某某听从上述两名被告人的安排,负责驾驶上述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自卸半挂车运输货物。

2019年1月26日00时37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上述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59420kg货物(核定载质量:32000kg),在广园快速路行驶途中,碰撞了同车道在前因交通拥堵缓慢行驶的1辆集装箱货车尾部,后推行车辆依次碰撞同车道在前的3辆机动车,造成5名被害人当场死亡、1名被害人轻伤二级、多辆车辆损坏

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古某某作为事故车辆的经营者、实际控制人,在半挂车上私自加装尾箱,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并长期超载运营,在营运车辆运输管理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监督过失责任。

【处理结果】

2019年10月18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某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8月6日,增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卢某某、古某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6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全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本案中,古某某、卢某某共同出资、共同以肇事车辆为营运车辆经营货运业务,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并对由该车辆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的规定,实际管理者、投资者、控制者等应承担因监督过失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

因此,专职司机驾驶营运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导致严重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车辆营运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等存在监督过失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