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浙江省金华市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塑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消防设施瘫痪、“三合一”等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经查,该公司在2012年曾被作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并予以行政处罚。2021年7月份以来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又遭损坏处于瘫痪状态。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擅自决定由维修人员将消防设施主机的主板拆除带走维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曾向其多次反映维修未完成情况,张某某均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且在此期间企业仍持续进行生产作业,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和现实危害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的规定。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4月11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公安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2022年5月5日,该案移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救生设备、设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2022年6月10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本案对火灾事故发生前、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了当事人刑事责任,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警醒相关人员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进一步树立树牢危险源管控的理念,强化对高风险对象和高危险行为的有效管控,前置风险防控关口,在火灾风险出现之前就斩断“风险链”,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火灾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