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夏某江等5人洗洞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非法采金 洗洞 废旧矿洞治理
【案情简介】
被告人夏某江,系洗洞行为发起人、组织人、受益人。
被告人王某、金某平,系洗洞行为受益人,辅助夏某江组织洗洞行为。
被告人李某路,系洗洞行为出资人、受益人。
被告人陈某富,系实施洗洞行为负责人、受益人。
被告人夏某江在北京市密云区打工期间,得知有一处废弃黄金矿洞,因北京市自2003年起禁止开采金矿已废弃多年。为牟利,夏某江联系熟悉采矿行业的被告人王某商议,由夏某江负责联系熟悉当地情况的被告人金某平,为在该废矿洞内非法采金提供便利;由王某联系出资人和现场实施负责人,共同利用该矿洞非法开采金矿牟利。后王某找到被告人李某路出资购买采矿所需设备以及物品,找到被告人陈某富作为现场负责人组织工人实施采金行为。2020年7月至8月间,夏某江、王某、金某平、李某路、陈某富5人就合作方式、出资数额、收益比例形成一致意见后,组织工人借助矿洞内地势特点修建多个蓄水池,使用主要成分为有机氰化物的黄金选矿剂、氢氧化钠等物质的溶液,喷淋到矿洞岩壁和底部碎石中非法采金(俗称“洗洞”)。整个过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废渣收集处置程序,致使洗矿废水直接排入山体裂隙和矿洞底部土壤中。经检测,该洗矿废水中含总氰化物。夏某江、王某等人的洗洞作业行为,严重污染山体裂隙和矿洞底部土壤。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0年9月8日,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后,在废矿洞内查获3名非法开采金矿的工人并扣押作案工具。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存在污染环境和破坏矿产资源双重危害,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启动行刑衔接协同工作机制,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密云分局分别就职权范围内污染环境与非法采矿的违法事项展开调查,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就调查方向、证据固定等全过程开展指导和支持,密云公安分局积极提供相关协助,迅速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针对非法采矿行为,经调查,现场扣押的活性炭系开采金矿所得半成品物质,其中含金(Au)金属约115.45克,该矿产品价值低于刑事立案标准。针对污染环境行为,区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取样并委托检测机构对废液进行检测。经检测,废液中含总氰化物且浓度范围分布在51.6—218mg/L,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总氰化物排放限值0.2mg/L。但因现场扣押的黄金选矿剂外包装上注明其主要成分为有机氰化物,且标注“有机环保”字样,嫌疑人辩解洗洞过程无毒。矿洞废渣能否认定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废液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成为构罪焦点。基于此,区检察院通过深入分析洗金作业原理结合刑事证明要求,提出检测鉴定的基本内容以及所需鉴定能力;区生态环境局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为本案的专业鉴定机构。经取样检测,该废水具有水生生物毒性,急性类别为Ⅰ,属于有毒物质。虽然行为人使用的是有机氰化物选矿剂,较之无机氰化物选矿剂毒性降低、稳定性更好,但二者化学反应原理基本一致,该废液冲洗过后形成的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33项的危险废物。由此区生态环境局认定夏某江、王某等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并移送公安机关,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密云区公安分局围绕黄金选矿剂、氢氧化钠等物质来源、现场作业方式、盗采矿产流向、涉案人员身份及责任,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同时,区检察院同步开展证据审查,就案件证据链条的固定和完善提出明确方向。因夏某江等人洗洞作业简陋,任由含有急性毒性的液体喷淋到矿洞岩壁和底部碎石并渗漏至裂隙和土壤,冲洗过的有毒废渣散布于山洞中难以区分和称重,为此,经多次现场勘查后确定以通过渗坑、裂隙等逃避监管方式处置有毒物质入罪,将洗洞行为导致大量有毒废渣在矿洞内堆积对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潜在影响作为量刑情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22年3月24日以夏某江、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密云区检察院受理后,于2022年6月17日以被告人夏某江、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对曾犯同种犯罪且起到组织作用的夏某江从重处罚。同时,就审查中发现的其他3名共犯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该3名共犯后期陆续到案,5名作案人全部落网。
2022年8月至12月间,密云区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江、王某、金某平、李某路、陈某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以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均已生效。
案件办结后,密云区检察院针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矿产资源管理漏洞,向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分别制发加大对废旧矿洞监督管理工作的检察建议,建议从源头避免类似犯罪的发生。废旧矿洞现均已封洞。
【典型意义】
1. 发挥协作优势,合力破解难题。我国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中有毒物质认定有严格限制,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洗洞”类污染环境案定罪的难点和关键。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该类犯罪行为所利用的工具和手段更披上了“有机”“环保”的外衣,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案件认定难度。办案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执法机关通力合作,明确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并在废渣数量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以通过渗坑、裂隙等逃避监管方式处置有毒物质入罪,为同类案件找到了一条可资借鉴的办理路径。
2. 注重系统治理,构筑保护屏障。办案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矿产资源执法机关积极做好系统治理“后半篇文章”,以个案办理为依托,深挖行为人需循矿线作业、距离水源近、人工搬运物品便利等作案特点,在区域范围内开展排查,并通过检察建议、专项报告等多种方式,推动区域内更高层面的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及时出台和实施,有效消除同种风险隐患和堵塞管理漏洞,形成全方位保护屏障,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