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谢某华等3人非法处置废料桶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大气污染 快速检测 追加认定危废数量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华,系盛某科(上海)油墨公司EHS(环境、健康、安全)经理、危废废料桶提供方。
被告人李某松,系负责联系提供方和处置方的中介人员。
被告人李某国,系无证废品收购站负责人、危废废料桶实际处置方。
2019年4月起,被告人谢某华利用负责油墨公司危险废物处置事宜的职务便利,明知被告人李某松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公司危废废料大桶3386只、小桶4565只私下交由李某松非法处置并收取好处费人民币31万余元。李某松从谢某华处接收上述废料桶后,称重卖给被告人李某国等人。
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国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上海市青浦区某路10号经营废品收购。其间,李某国将在非法处置废料桶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的废水通过渗坑直排至所在区域地下水。同月底,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在对李某国的废品收购站执法检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其未处理废料桶3.44吨。经检测,案发当日查获的油墨公司废料桶均为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49-900-041-49),现场水坑为无防渗漏措施的渗坑,渗坑内总镍、总锌等指标均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的限值,臭气浓度超过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规定的限值。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0年8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在对青浦区某路10号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并通过场所内堆放废桶上的标签,溯源至谢某华所在的油墨公司。同日,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和青浦公安分局联合行动,第一时间在青浦区某路10号分别就土壤、水、大气多个点位进行采样,并于2020年9月2日刑事立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该市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于刑事立案当日即关注该案,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多次召开案件研讨会,就涉案废料桶是否系危险废物、本案是否系单位犯罪、犯罪既未遂认定、主从犯认定等问题进行研究沟通,达成共识。
针对被处置危险废物易挥发特性,通过对环境空气进行及时监测,固定污染后果证据。一方面,案发时快速检测,由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执法人员用手持式废气快速检测仪对涉案场所区域空气进行快速检测,通过各点位的高浓度废气数值变化情况,证实废气呈现自废料桶堆存区域向外扩散后直排外环境的轨迹。另一方面,立案后准确检测,商请专业监测部门青浦区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涉案场所边界上空气、上风向区域空气进行布点采样,用准确数据锁定废气超标排放行为,同时排除上风向存在废气污染源的可能性,从而有效证明犯罪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结果。
针对以往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进行取证。一方面,调取油墨公司相关证据材料,倒推既往处置的危废数量,证实谢某华还曾通过李某松委托多人处置危险废物。另一方面,固定行为人处置危险废物模式违背市场交易规律,交由他人处置不仅未支付费用反而获利的证据。最终,追加认定谢某华既往处置废料桶50余吨,获利31万余元的事实。
通过调查取证,排除单位犯罪。通过询问油墨公司主管人员、保安人员,并调取监控,确认油墨公司管理层对此虽疏于管理但均不知情,非法处置废料桶是谢某华为牟取私利实施的个人行为。
2020年12月9日,青浦公安分局以谢某华、李某松、李某国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该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督促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2021年2月5日,谢某华、李某松、李某国与青浦区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承担涉案地块的环境修复费用,分别预缴人民币15万元、8.5万元和8.5万元。
2021年3月12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上述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4月28日,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3名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至8000元不等,禁止被告人李某国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1年7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油墨公司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存在风险隐患及薄弱环节等问题,向油墨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规范危险废物的处置流程、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登记台账、加强员工警示教育,油墨公司回复已按照检察建议所列事项进行整改。2022年2月、8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收到回复后两次对油墨公司进行回访,联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通过现场授课、培训指导等多种形式送法到企业,普法到一线,促进危险废物生产及处置单位建章立制、依法经营。同年,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联合涉案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专项整治。一方面,针对辖区内危废重点管理单位开展“危废规范化治理”“危废治理百日行动”“固体废物专项治理”“废弃危化品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杜绝新增违法生产项目和环境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针对全区范围内废品回收场所开展地毯式排摸,全覆盖执法检查近30户,依法惩治无证回收场所,从源头上实现有效治理。
【典型意义】
1. 针对危废易挥发特性,通过即时检测固定大气污染证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案件,犯罪行为是否对外环境造成实质性污染是案件构罪的核心要件。对于尚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可从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等方面实质判断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本案在危险废物尚未处置的情形下,针对被处置危险废物的易挥发特性,通过对环境空气进行检测的方式,破解污染环境后果的取证难题。将尚未处置的危废数量认定为未遂,确保罪责刑相当。同时,本案通过“案发时快速检测+立案后准确检测”的模式,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部门取证手段有限、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前难以取证的问题,提升了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犯罪质效。
2. 顺藤摸瓜,追加认定既往处置危废数量。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危废类案件,一般仅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量,认定既往数量存在较大难度。本案在实际处置人未全部到案的情况下,一方面通过危废台账、被告人获利金额等书证计算危险废物的既往处置吨数,另一方面结合被告人交由他人处置不仅未支付费用反而获利、最终处置方均是无危废处置资质的收购废品人员等事实,推定既往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必然产生污染环境的后果,从而对既往非法处置危废的数量准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