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起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例一


未实施安全教育培训


2022年11月30日

贵州弘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会同铜仁市应急局、大龙开发区安监局对贵州弘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建立模具、拌料、仓库、检验等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2022年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等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贵州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三万元罚款。




案例二


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


3月31日

贵州香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对贵州香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白酒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以及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三万元罚款。





案例三


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022年5月24日

绥阳盛达源科技有限公司

遵义市绥阳县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绥阳盛达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主要负责人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款的规定,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罚款。





案例四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月16日

霖鹏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安顺市应急管理局对贵州省安顺市霖鹏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内等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安顺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九千元罚款。





案例五


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2022年6月29日

平秋镇便大采石场

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应急管理局对平秋镇便大采石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


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认自己文化程度低,专业水平有限,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鉴于违法行为首次发现,且调查期间主动配合、积极整改,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