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爆炸事故环境损害赔偿总额逾4亿,5家担责环评机构已达成赔偿协议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


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


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


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


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相关环评、安评等中


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


生态环境部南京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响水“3.21”爆炸事故现场环境损害评估报告


(备案稿)》认定,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行为导致爆炸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数额(不包括其他合理费用)为40383.01万元。


2023年2月26日,赔偿权利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与赔偿义务人江苏环科院环境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苏州科


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显示,经刑事判决认定,江苏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海西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故意提供


虚假证明文件,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


实,导致事故企业(即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


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是爆炸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上述五家机构均为适格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方案及职责分工,经各赔偿义务人磋商,结合各自的业务能力,以从事修


复事宜等方式积极主动承担责任,按照磋商方案和损害发生地响水县政府的有关要


求,赔偿义务人制定并修改完善了相应的修复方案。


赔偿协议显示,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


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考虑到协议所涉五


个赔偿义务人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赔偿义务人应当合并承担


合理比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合计赔偿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


经友好磋商,结合各赔偿义务人意愿,分别承担如下责任:


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编制《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设施


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526万元

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固


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184万元。


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因出具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赔偿额度不低于人民币132


万元。

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因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赔偿额


度不低于人民币105万元。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因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赔偿额度不


低于人民币53万元。


同时,该协议还对赔偿义务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监管要求、修复效果评估等进


行了约定

此外,由于天嘉宜公司等本协议未涉及的赔偿义务人,由于未表示同意磋商,由江


苏省生态环境厅配合江苏省司法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述五个赔偿义务人中,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赔偿额度最


高,达526万元。


《响水“3.21”爆炸事故现场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显示,地块内地下水受到损害,


部分区域超过相关标准需要运用抽提技术,经暂存后转运至当地污水处理厂进行治


理修复,部分区域超过基线需要开展管控,定期监测。


在此背景下,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管理要求,编制该场地


地下水长期监测方案,通过监控场地地下水自然衰减趋势,为场地综合环境管理提

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