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一、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对于企业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2021年至2023年上半年的案例中,最常见、适用法律依据最频繁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同时结合地方的生态环境裁量基准或免罚清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延续该条款规定,并将“危害后果”具体表述为“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依据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丨2021715日生效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71日生效
不予行政处罚条款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典型案例

    通过法律检索近两年490个行政处罚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企业作出“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非常广泛,既涉及危废标识、贮存规范类、环境台账等环境管理类,也涉及环评手续、排污管理等资质许可类。

处罚案号

行为内容

处理结果

蚌环罚免字[2022]2

【未批先建】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批擅自完成基坑开挖约6千立方米,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

合包环罚字[2021]049

【危废标识】暂存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兴环保监罚字[2021]1191

【危废贮存】某单位在从事叉车保养后的废机油壶擅自堆放,废机油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属危险废物HW49其他废物,废机油壶贮存量为4个。现场检查时危险废物数量在0.1吨以内,2日内完成整改。

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秦环不罚决[2023]5023

【治扬尘措施】某公司厂区内南侧的煤矸石料堆(约10m3)未完全苫盖。该公司涉嫌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物料堆未按规定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免于处罚

德环罚[2022]28

【污染防治措施】某单位清理二部焊接和打磨工序正在作业,但布袋除尘器主风机未开启,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两年内初次违法,不予处罚

娄环罚决字()[2022]14

【污染防治措施】某单位对钢结构进行焊接和刷油漆时,未采取密闭作业,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污染防治措施。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不予处罚,实施教育

六盘水环钟不处字[2022]2

【证后管理】某屠宰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不予处罚

深环坪山不罚字[2023]1

【超标排放】某公司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本案对于超标因素和浓度未公示)。

不予处罚

秦环不罚[2022]4007

【超标排放】涉嫌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不予处罚

朔环罚[2022]38

【固废台账】现场未能提供2021年、2022年油漆购买量、库存量台账,未建立记录涂装生产原料、辅料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

对该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处罚其他项环境违法行为。

    相关案例中,大部门不予处罚的前提,主要是基于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加上企业及时改正。2023年7月1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施行后,生态环境领域对于不予处罚的判断依据更加明确,为企业自纠自查和免予行政处罚提供了空间。当然,对案涉企业进行相关教育也是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