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探伤设备(Ⅱ类射线装置)未办辐射安全许可证被处罚

南京天翔机电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