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例提供单位:文山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文山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色素万寿菊颗粒建设项目》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生产煤灰、建筑垃圾、生产用煤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及覆盖措施;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经对该公司的2000㎥废水收集池废水、后山废水收集池外排水进行采样监测,外排废水氨氮浓度值30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排放浓度限值15mg/L的19.5倍,COD浓度值24696mg/L超过限值100mg/L的246.96倍。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罚款13.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十日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该案件是文山州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首例责令停业关闭企业案,案件涉及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吊销排污许可证、移送公安拘留、处以罚款处罚,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文山州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理中,综合运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以案练兵,不断提升执法人员在平时检查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练兵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性。

本案中,案件当事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严重,被吊销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业、关闭,得不偿失。该案例向公众诠释了“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具有警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