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工况”超标判定相关豁免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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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工况”超标判定相关豁免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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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工况是相对于正常工况而言的。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规定:“4.1采样工况 应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或根据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所规定的工况条件下测定”;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规定 :“4.3.1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部分行业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出“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自动监测期间的工况标记,按照本行业工况标记规则执行。”但是,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为连续不间断监测,覆盖的时段不限于正常工况,也获取了启停机等非正常工况期间的监测数据。

按照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


四、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包括《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以下简称《设备标记规则》)和分行业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标记规则(以下简称工况标记规则)。《设备标记规则》适用于所有行业,用于规范排污单位标记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
工况标记规则用于规范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测时,标记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

六、依据《设备标记规则》标记为无效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
依据工况标记规则标记为非正常工况,并且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达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限定时间内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依据。

固定污染源监控中心收集了涉及“非正常工况”超标判定的相关豁免政策,摘录如下:

一、部门规章中涉及“非正常工况”的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10号)》

       第七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850℃。

       第十条 垃圾焚烧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的,不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一)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启炉”“停炉”“故障”“事故”,且颗粒物浓度的小时均值不大于150毫克/立方米的时段,累计不超过60小时的;(二)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烘炉”“停炉降温”的时段,累计不超过700小时的;

(三)标记为“停运”的。

       第十一条 垃圾焚烧厂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过5次的,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下列情形不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提前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按照标记规则标记为“炉温异常”的;(二)标记为“停运”的。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0号)》

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国家标准中涉及“非正常工况”的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

      8.5 在本标准7.1、7.2、7.3和7.4规定的时间内,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评价是否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在这些时间内颗粒物浓度的1小时均值不得大于150mg/m3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

       7.2.4 在 7.2.1、7.2.2 和 7.2.3 规定的时间内,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评定是否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排放的烟气颗粒物浓度的 1 小时均值不得大于 150 mg/m3

         7.2.5 应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 5 分钟均值不低于 1100℃。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涉及“非正常工况”的规定

序号

行业

文号/标准号

具体内容

1

总则

HJ942—2018

10.2.1.2非正常情况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自行提供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污染物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其他非正常情况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应立即停产整改。

2

火电行业

环水体〔2016〕189号

六、达标排放判定方法(一)废气2.特殊情况

NOX的稳定运行达标判定期为机组启动后出力达到额定的50%开始到机组解列前出力降到额定的50%为止。在此期间外的启动和停机时段内的排放数据可不作为火电机组NOX达标判定依据。其中,启动时间原则上并网后不得超过4小时,如企业可提供一年以上在线监测数据等证明实际启动时间超过4小时的,可适当延长,最高可延长至8小时;停机时间为1小时。对于电量不上网的自备电厂,冷启动不得超过4—5小时,热启动不得超过3—4小时,停机时间为1小时。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企业可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企业提供数据进行达标判定。

3

造纸行业

环水体〔2016〕189号

六、达标排放判定方法(二)废气2.特殊情况

启动和停机时段内的排放数据可不作为废气达标判定依据,其中碱回收炉冷启动不超过8小时,不冲洗炉膛直接启动不超过5小时,停炉时间不超过4小时;石灰窑炉冷启动不超过24小时、热启动不超过6小时;焚烧炉冷启动时间不超过4小时,热启动时间不超过2小时,停炉时间不超过1小时,每年启动、停炉(含故障)时间累积不超过60小时;燃煤蒸汽锅炉如采用干(半干)法脱硫、脱硝措施,冷启动不超过1小时、热启动不超过0.5小时,不作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达标判定的时段。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企业可自行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企业提供数据进行达标判定。

4

钢铁工业

HJ846—2017

10.2.1.2非正常情况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烧结机、球团焙烧设施、燃煤锅炉等设施启停机、设备故障、检维修等情况下的排放。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采用脱硝措施的烧结机/球团焙烧设施,启动8小时不作为氮氧化物合规判定时段。
对于采用脱硝措施的燃煤锅炉,冷启动1小时、热启动0.5小时不作为氮氧化物合规判定时段。

5



水泥工业


HJ847—2017

10.2.1.2非正常情况

水泥窑冷点火时(从点火升温、投料到稳定运行)36小时(大面积更换耐火砖及冬季时,时间可适当延长)、热点火时(从点火升温、投料到稳定运行,窑尾烟室温度高于400℃)8小时、停窑8小时内窑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不视为违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情况,当水泥窑出现故障或事故造成运行工况不正常,如窑内温度明显下降、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明显升高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投加固体废物,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投加。每次故障或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每年累计不得超过60小时。

6

石化工业

HJ853—2017

10.2.1.2非正常情况

非正常情况包括计划内的催化裂化装置、焚烧炉、锅炉启停时段。

a)催化裂化装置

计划内启动和停机时段150小时内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视为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判定依据。

b)焚烧炉

计划内启动和停机阶段4小时内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视为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判定依据。

c)锅炉

采用干(半干)法脱硫、脱硝措施的燃煤蒸汽锅炉,冷启动1小时、热启动0.5小时内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数据不视为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判定依据。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自行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污染物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7

炼焦化学工业

HJ854—2017

10.1一般原则

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装置等污染治理设施在检维修前,排污单位需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检维修方案,检维修方案应至少包括检维修的起始时间、情形描述、预计结束时间、拟采取应对措施、检维修期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

8

电镀工业

HJ855—2017

10.2.1.2非正常情况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启动和停机时段内的排放数据不作为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依据。燃煤锅炉如采用干(半干)法脱硫、脱硝措施,冷启动不超过1h、热启动不超过0.5h。
若多台(套)电镀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可自行提供废气混合前各台(套)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9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HJ856—2017

10.2.1.2非正常情况

对于已建备用污染治理设施且已拆除旁路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非正常情况切换脱硝设施时,脱硝设施启动6小时内的氮氧化物排放数据可不作为合规判定依据。

10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HJ858.1—2017

10.2.1.2非正常情况

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燃煤锅炉启停机情况下的排放。

排污单位中,对于采用脱硝措施的燃煤锅炉,冷启动1小时、热启动0.5小时不作为氮氧化物合规判定时段。

11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HJ859.1—2017

10.2.2.2非正常情况

非正常情况指燃煤锅炉等设施启停机、设备故障、检维修等情况下的排放。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采用干(半干)法脱硫、脱硝措施的燃煤锅炉,冷启动1小时、热启动0.5小时不作为氮氧化物合规判定时段。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企业可自行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企业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12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HJ860.1—2017

10.3.1.2非正常情况

非正常情况包括锅炉、颗粒粕系统燃烧炉启停时段。
锅炉如采用干(半干)法脱硫、脱硝措施,冷启动1小时、热启动0.5小时内监测数据不作为氮氧化物达标判定的时段。
颗粒粕系统燃烧炉冷启动1小时、热启动0.5小时内,干燥器废气的排放监测数据不作为氮氧化物达标判定的时段。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企业可自行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企业提供数据进行达标判定。

13

纺织印染工业

HJ861—2017

10.2.2.2非正常情况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主要产污环节生产设施启停机、工艺设备运转异常情况下的排放,非正常排放不作为废气达标判定依据。其中印花设施、定型设施、涂层设施的风机启动和停机时间不超过1小时;燃煤锅炉如采用干(半干)法脱硫、脱硝措施,冷启动不超过1小时、热启动不超过0.5小时。

14

农药制造工业

HJ862—2017

10.2.1.2非正常情况

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焚烧炉、燃煤锅炉启停机情况下的排放。

a)焚烧炉

计划内启动和停机阶段4小时内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视为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依据。

b)锅炉

对于采用脱硝措施的燃煤蒸汽锅炉,冷启动1小时、热启动0.5小时不作为氮氧化物合规判定时段。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自行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污染物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15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HJ863.1—2017

10.2.1.2非正常情况

铅锌冶炼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炉窑启停机、设备故障、检维修等情况下的排放。
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开停炉期间必须确保制酸尾气脱硫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排污单位应该将开停炉时间段及时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能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16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HJ863.2—2017

10.2.1.2非正常情况

铝冶炼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氧化铝排污单位的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烧炉等设施启停机、设备故障、检维修等情况下的排放。
铝冶炼排污单位应将炉窑开停炉时间及时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能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17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

HJ863.3—2017

10.2.1.2非正常情况

铜冶炼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炉窑启停机、设备故障、检维修等情况下的排放。
铜冶炼排污单位开停炉期间必须确保制酸尾气脱硫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排污单位应该开停炉前及时将开停炉时间段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能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18

化肥工业—氮肥

HJ864.1—2017

10.2.1.2锅炉装置启停情况

蒸汽锅炉冷启动1小时、热启动0.5小时内的氮氧化物监测数据不作为合规判定依据。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自行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污染物项目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提供数据进行合格判定。

19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HJ931—2017

10.2.12非正常情况

汞冶炼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炉窑启停机、设备故障、检维修等情况下的排放。
汞治炼排污单位开停炉期间必须确保烟气净化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排污单位应该及时将开停炉时间段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能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20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

HJ933—2017

10.2.1.2非正常情况

镁冶炼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炉窑启停机、设备故障、检维修等情况下的排放。
镁冶炼排污单位应将炉窑开停炉时间及时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单位应该于开停炉前一个月将开停炉时间段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备故障等紧急停窑的,应及时将开停炉时间段及时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E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能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达标判定。

21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

HJ934—2017

10.2.12非正常情况

镍冶炼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炉窑启停机、设备故障、检维修等情况下的排放。
镍治炼排污单位开停炉间必须确保酸尾气脱硫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排污单位应该开停炉前及时将开停炉时间段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达标判定。

22

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

HJ935—2017

10.2.12非正常情况

钛冶炼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炉窑启停机、设备故障、检维修等情况下的排放。

钛冶炼排污单位开停炉间必须确保酸尾气脱硫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排污单位应该开停炉前及时将开停炉时间段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达标判定。

23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

HJ936—2017

10.2.12非正常情况

锡冶炼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炉窑启停机、设备故障、检维修等情况下的排放。
锡冶炼排污单位开停炉间必须确保酸尾气脱硫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排污单位应该开停炉前及时将开停炉时间段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达标判定。

24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

HJ937—2017

10.2.12非正常情况

钴冶炼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炉窑启停机、设备故障、检维修等情况下的排放。
钴冶炼排污单位开停炉间必须确保酸尾气脱硫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排污单位应该开停炉前及时将开停炉时间段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达标判定。

25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

HJ938—2017

10.2.12非正常情况

锑冶炼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炉窑启停机、设备故障、检维修等情况下的排放。
锑冶炼排污单位开停炉间必须确保酸尾气脱硫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排污单位应该开停炉前及时将开停炉时间段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达标判定。

26

锅炉

HJ953—2018

10.2.12非正常情况

       锅炉排污单位锅炉启动和停机时段内的氮氧化物排放数据不作为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依据。燃煤燃生物质锅炉冷启动时长不超过4小时、热启动时长不超过2小时,停机时间为1小时:燃油锅炉冷启动时长不超过2小时、热启动时长不超过1小时,停机时间为0.5小时;燃气锅炉冷启动时长不超过0.5小时、热启动时长不超过0.5小时,停机时间为0.5小时。

27

陶瓷砖瓦工业

HJ954—2018

10.2.12非正常情况

       喷雾干燥塔、窑启动4小时内,停窑2小时内,主要排放口(含窑炉和喷雾干燥塔混合排放的总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不视为违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28

汽车制造业

HJ971—2018

10.2.12非正常情况

       指工业炉窑启动,柴油发动机检测试验生产单元废气处理设施开(停)机、设备故障、设备(设施)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排放。

29

人造板工业

HJ1032—2019

10.2.1.2非正常情况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热能中心启停时段内排放数据不作为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依据。
热能中心由于其他工段出现非正常工况导致热能中心停机后冷启动不超过12小时,热启动不超过4小时,停机1小时。锅炉启停机时间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执行。

30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HJ1034—2019

10.3.1.2非正常情况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自行提供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污染物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其他非正常情况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应立即停产整改。

31

无机化学工业

HJ1035—2019

10.2.12非正常情况

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开停炉(机)、设备(设施)检修、设备故障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状态的排放。
排污单位开停炉(机)期间原则上须确保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排污单位应在开停炉(机)前及时将开停炉(机)时间段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按照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达标判定。

32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HJ1124—2020

A.7.3.1 正常情况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浓度合规是指各有组织排放口和企业边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 A.2.2.1要求。
排污单位各废气排放口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任一小时浓度均值均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各项废气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执法监测进行确定。
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非小时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照相关监测要求测定的排放浓度满 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相关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A7.3.2非正常情况
指工业炉窑启动、废气处理设施开(停)机、设备故障、设备(设施)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排放。

33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HJ1125—2020

10.2.1.2非正常情况

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开停炉(机)、设备(设施)检修、设备故障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状态的排放。
排污单位开停炉(机)期间原则上须确保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排污单位应在开停炉(机)前及时将开停炉(机)时间段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能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四、自动监测标准规范中涉及“非正常工况”的规定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C.8 锅炉停炉、闷炉时烟气参数的参考设定
       当锅炉停炉、闷炉时,CEMS 仍然在检测和不断的由下位机上传数据,容易引起固定污染源监控系统的误判。可通过对烟气参数的设定,由下位机向上位机发出停炉、闷炉等标记。烟气参数的参考设定(视实际情况可调整):
a) 静压压力传感器显示为锅炉满负荷显示值的 20%(限安装在引风机前);
b) 流速显示为 2m/s 以下;
c) 氧量显示为 19%以上;
d) 烟温显示为 40℃以下。
以上可视实际情况对等设定也可按优先原则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