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工况”超标判定相关豁免政策汇总
转载。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规定:“4.1采样工况 应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或根据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所规定的工况条件下测定”;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规定 :“4.3.1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工况进行监督,保证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部分行业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出“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自动监测期间的工况标记,按照本行业工况标记规则执行。”但是,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为连续不间断监测,覆盖的时段不限于正常工况,也获取了启停机等非正常工况期间的监测数据。
按照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
一、部门规章中涉及“非正常工况”的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10号)》
第七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850℃。
第十条 垃圾焚烧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的,不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一)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启炉”“停炉”“故障”“事故”,且颗粒物浓度的小时均值不大于150毫克/立方米的时段,累计不超过60小时的;(二)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烘炉”“停炉降温”的时段,累计不超过700小时的;
(三)标记为“停运”的。
第十一条 垃圾焚烧厂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过5次的,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下列情形不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提前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按照标记规则标记为“炉温异常”的;(二)标记为“停运”的。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0号)》
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国家标准中涉及“非正常工况”的规定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
8.5 在本标准7.1、7.2、7.3和7.4规定的时间内,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评价是否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在这些时间内颗粒物浓度的1小时均值不得大于150mg/m3。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
7.2.4 在 7.2.1、7.2.2 和 7.2.3 规定的时间内,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评定是否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排放的烟气颗粒物浓度的 1 小时均值不得大于 150 mg/m3。
7.2.5 应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 5 分钟均值不低于 1100℃。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涉及“非正常工况”的规定
序号 | 行业 | 文号/标准号 | 具体内容 |
1 | 总则 | HJ942—2018 | 10.2.1.2非正常情况 |
2 | 火电行业 | 环水体〔2016〕189号 | 六、达标排放判定方法(一)废气2.特殊情况 |
3 | 造纸行业 | 环水体〔2016〕189号 | 六、达标排放判定方法(二)废气2.特殊情况 |
4 | 钢铁工业 | HJ846—2017 | 10.2.1.2非正常情况 |
5 | 水泥工业 | HJ847—2017 | 10.2.1.2非正常情况 |
6 | 石化工业 | HJ853—2017 | 10.2.1.2非正常情况 a)催化裂化装置 b)焚烧炉 c)锅炉 |
7 | 炼焦化学工业 | HJ854—2017 | 10.1一般原则 |
8 | 电镀工业 | HJ855—2017 | 10.2.1.2非正常情况 |
9 |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 HJ856—2017 | 10.2.1.2非正常情况 |
10 |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 HJ858.1—2017 | 10.2.1.2非正常情况 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燃煤锅炉启停机情况下的排放。 排污单位中,对于采用脱硝措施的燃煤锅炉,冷启动1小时、热启动0.5小时不作为氮氧化物合规判定时段。 |
11 |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 HJ859.1—2017 | 10.2.2.2非正常情况 |
12 |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 HJ860.1—2017 | 10.3.1.2非正常情况 |
13 | 纺织印染工业 | HJ861—2017 | 10.2.2.2非正常情况 |
14 | 农药制造工业 | HJ862—2017 | 10.2.1.2非正常情况 a)焚烧炉 b)锅炉 |
15 |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 HJ863.1—2017 | 10.2.1.2非正常情况 |
16 |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 HJ863.2—2017 | 10.2.1.2非正常情况 |
17 |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 | HJ863.3—2017 | 10.2.1.2非正常情况 |
18 | 化肥工业—氮肥 | HJ864.1—2017 | 10.2.1.2锅炉装置启停情况 |
19 |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 HJ931—2017 | 10.2.12非正常情况 |
20 |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 | HJ933—2017 | 10.2.1.2非正常情况 |
21 |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 | HJ934—2017 | 10.2.12非正常情况 |
22 | 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 | HJ935—2017 | 10.2.12非正常情况 钛冶炼排污单位非正常排放指炉窑启停机、设备故障、检维修等情况下的排放。 钛冶炼排污单位开停炉间必须确保酸尾气脱硫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排污单位应该开停炉前及时将开停炉时间段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提供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排污单位提供数据进行达标判定。 |
23 |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 | HJ936—2017 | 10.2.12非正常情况 |
24 |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 | HJ937—2017 | 10.2.12非正常情况 |
25 |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 | HJ938—2017 | 10.2.12非正常情况 |
26 | 锅炉 | HJ953—2018 | 10.2.12非正常情况 锅炉排污单位锅炉启动和停机时段内的氮氧化物排放数据不作为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依据。燃煤燃生物质锅炉冷启动时长不超过4小时、热启动时长不超过2小时,停机时间为1小时:燃油锅炉冷启动时长不超过2小时、热启动时长不超过1小时,停机时间为0.5小时;燃气锅炉冷启动时长不超过0.5小时、热启动时长不超过0.5小时,停机时间为0.5小时。 |
27 | 陶瓷砖瓦工业 | HJ954—2018 | 10.2.12非正常情况 喷雾干燥塔、窑启动4小时内,停窑2小时内,主要排放口(含窑炉和喷雾干燥塔混合排放的总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不视为违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
28 | 汽车制造业 | HJ971—2018 | 10.2.12非正常情况 指工业炉窑启动,柴油发动机检测试验生产单元废气处理设施开(停)机、设备故障、设备(设施)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的排放。 |
29 | 人造板工业 | HJ1032—2019 | 10.2.1.2非正常情况 |
30 |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 HJ1034—2019 | 10.3.1.2非正常情况 若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其中一台处于启停时段,排污单位可自行提供废气混合前各台设施污染物有效监测数据的,按照提供数据进行合规判定。 其他非正常情况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应立即停产整改。 |
31 | 无机化学工业 | HJ1035—2019 | 10.2.12非正常情况 |
32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HJ1124—2020 | A.7.3.1 正常情况 |
33 |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 HJ1125—2020 | 10.2.1.2非正常情况 |
四、自动监测标准规范中涉及“非正常工况”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