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注安师却任命为办公室副主任被罚4万
2022年10月18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1.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于2022年7月退休后,上级公司安排了新的执行董事,并于8月份办理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但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的变更手续,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2.该公司聘用尹某为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但公司任命文件中尹某为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职责中无安全管理工作,致使该公司并无实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11月17日前将上述问题整改完毕,并要求该公司在整改期间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对该公司合并处罚4万元。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的执行董事杨某某于2022年7月退休,退休后公司未及时变更相关职责,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是指未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的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本案中,该公司聘用尹某为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但公司任命文件中尹某为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职责中无安全管理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