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24,全国58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追究9088人

我国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追究政府及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适当追责有利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但当追责压力过高时,则会脱离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因此,适度释放追责压力,准确把握责任追究尺度,对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本报告收集全国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581例,起止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从不同角度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追责情况进行简要分析,旨在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从业者提供数据参考。受限于数据获取的局限性与不完整性,分析深度或显不足,敬请阅者参考使用。

581例生产安全事故中,受追究的总人数是 9088人。

追责人数排在前三的年份是:2015年(1092人)、2021年(1038人)、2018年(908 人)。2008至 2010年相对平稳,2012-2013年大幅增长,2015年达峰值,虽然2021年也超千人,但总体呈波折下降趋势。

追责人数与死亡人数密切相关。高追责人数与事故严重程度(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社会影响广泛性及监管复杂性(涉及部门多)相关。

追究人数排在前三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790人,占 19.9%);制造业(1535 人,占17.0%);采矿业(1308人,占14.5%)。

追究人数排在前三的省份是:河南省(1266人,占14.5%);山东省(688人,占7.9%);陕西省(612人,占7.0%)。

河南占比突出与其事故总量大、工业规模大、人口密集及监管强度有关。地域差异反映产业结构(如资源型省份采矿业集中)、事故发生率及地方政府问责力度的不同。

581例生产安全事故中,受追究的监管部门(地方党政)总人数是4763人(这个数字超过了对事故企业的追究人数,4325人)。

被追责高风险部门(政府)是:地方人民政府(1138人,占25.0%);交通运输部门(617人,占13.5%);公安部门(586人,占12.9%);应急管理部门(519人,占11.4%)。

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地方事务主管者及“属地责任”主体,覆盖事故类型最广;交通运输部门作为事故高发行业(交通运输业)对应的主要监管部门,涉及到的起数最多;公安部门职能广泛(交通管理、治安保卫、犯罪侦查、消防管理等),常因违法查处不力或监管失职被追责。

应急管理部门在2018年机构改革后,追责人数显著增加。

单起事故追责人数最高为“天津港 8·12爆炸事故”(17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