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某企业无证经营危化品,被罚11.8万元,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城分局根据线索,对东莞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下游客户销售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2128-8A/B系列产品),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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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


经抽样检测及调查取证,该公司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城分局依法对其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1.8万元;

3.罚款10万元;

4.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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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茂独家评论:该案例并非个例,其背后反映的是危险化学品经营领域 “企业守法意识薄弱、监管存在盲区、行业自律不足” 等共性问题:


1.企业层面:从 “被动合规” 到 “主动守法” 的意识亟待觉醒。涉事企业的违法根源,在于 “重利润、轻安全” 的错误导向,这也是部分中小企业的通病。


2.监管层面:从 “突击检查” 到 “全链条监管” 的体系需完善。本次突击检查虽成效显著,但也暴露了危险化学品经营监管的 “隐蔽性难题”—— 涉事企业为 “科技公司”,可能通过 “伪装普通产品”“分散销售” 等方式规避监管,需进一步优化监管模式。


3.行业层面:从 “各自为战” 到 “行业自律” 的协同需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 “行业自律” 是监管的重要补充,但目前部分行业协会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4.社会层面:从 “被动知情” 到 “主动监督” 的氛围需营造。公众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认知不足、监督渠道不畅通,也导致部分无资质经营行为 “隐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