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案例:应急管理局以交通事故间接原因系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为由,认定出租车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并实施事故罚,系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要旨】
根据本案证据及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张家界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从事出租车客运,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制定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了安全生产相关职责。张家界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徐峰具有出租车客运从业资格,接受公司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张家界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认定被申请人未落实公司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未对驾驶员进行过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吸收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目的是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加大事故成本,真正起到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对因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责任的,不应当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处罚。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涉案事故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申请人以涉案事故的间接原因系被申请人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乏落实为由,认定被申请人对涉案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文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行申5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区治大院东一、三楼。
法定代表人肜毅,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辉,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胡和民,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家界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办事处且住岗新家园1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厚钦、符帆,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区治大院。
法定代表人朱法栋,区长。
委托代理人符启平,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再审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张家界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8行终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9月10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肜毅、委托代理人叶辉、胡和民,被申请人张家界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春、委托代理人龚厚钦、符帆及原审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符启平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家界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1)二审程序中安顺公司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双方当事人均存在新的理由和观点,二审法院仅组织询问,未进行开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2)二审法院采纳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而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程序违法。2.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2号答复,认为安顺公司负有管理责任为间接原因,不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安顺公司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安顺公司未尽到安全生产单位主体责任。4.对道路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进行行政处罚是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若应急管理部门对该领域的监督权“名不符实”,不仅仅影响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法》的执行,更是放纵该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危害社会安全。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
张家界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辩称:1.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2.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3.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未尽到安全生产单位主体责任没有事实依据。4.申请人将罚款等同于监督管理的观点是错误的。综上,本案中,驾驶员徐峰在眼镜掉落捡回时,与违法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事故,纯属意外,与企业是否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没有必然联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述称:其认可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合法。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根据本案证据及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张家界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从事出租车客运,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制定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了安全生产相关职责。张家界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徐峰具有出租车客运从业资格,接受公司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张家界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认定被申请人未落实公司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未对驾驶员进行过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吸收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目的是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加大事故成本,真正起到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对因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责任的,不应当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处罚。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涉案事故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申请人以涉案事故的间接原因系被申请人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乏落实为由,认定被申请人对涉案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采纳当事人在一审时提供并在法庭出示、质证的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张家界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家界市永定区应急管理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帅
审判员 王 慧
审判员 梁淑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凤仙
书记员   黄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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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不是万能条款,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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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头。道路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适应于安全生产法。调查处理也不应由应急部门牵头。
  • 说白了,应急管理局就是想罚钱!
    作者赞过
  • 这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法处罚不了,那请问这情况应用什么条款合适呢?
    非要瞎掺和?不是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吗?
  • 监管部门普遍想法:不管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做得多好多扎实,只要你出事故,就是认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且各种不到位,人家就一句,你如果做到位了,还会发生安全事故吗?
    这个是领导问监管部门的,安全这条线都这样
  • 这个二审我举双手赞成!我县也有一起性质相近的出租车事故,车辆所属企业被事故调查组判定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承担间接责任,被处罚款。当时就觉得不合理,但无力改变,心里一直愤懑着。
    如果真是教育培训不到位被罚款,也打不赢官司。
  • 应急管理局超越法律权限了!!
  • 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什么是交通事故?支持判决!
    作者赞过
  • 纵观整篇文章,发现大家都关注错了。高院之所以驳回,只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车企已做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局再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处罚就不对了。应该换个思路,以安法第四十四条罚公司,以安法第五十七条罚个人比较稳妥。
    你认真看了
    五七条只是从业人员,相对应的罚则呢?
    回复 贾一峰对应个人的就是107条
  • 纵观评论,大家认为应急管理部门对该事故处罚主体不符,高院并没有这么认为,只是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指出执法主体不合法。出租车属于经营性车辆,属于安全生产范畴,经营性车辆发生事故作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没有不妥。不过就像有的评论所说,其实应急管理部门并不想牵头调查这类道路运输事故。
  •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牵头调查部门对于道营运交事故使用493处罚没问题,用安法还是不恰当。综合看应该是493+道路安全法。
  • 希望多发一些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诉讼案件!大家出来讨论,真理越辩越明!有关部门上级单位泛化安全生产事故,按照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去餐馆吃饭噎死了也算安全生产事故,去餐馆吃饭喝酒喝死了也算安全生产事故!路上营运车辆出的交通事故都是安全生产事故,私家车确不算!希望先把逻辑搞清楚再调查,有些事故报告让人无语!
    就是这个目的
  •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 虽不知具体事故的具体情形,作者还是看看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条例等,再站立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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