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虚假《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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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24年8月,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用以获取行政部门开办许可。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文件”“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8类违法行为。其中,“出具虚假文件”尤为突出,在其否认违法事实且拒不提供评估业务资料的情形下,支队从4个政府部门调取633份开办许可档案,结合现场核查、询问走访、资料印证等,不断压缩其申辩空间,最终认定6份报告属于虚假情形。其中,某舞蹈培训机构等3个项目,场所室内消火栓系统自2018年瘫痪至今,被其评估为“系统合格”;某编程培训机构等3个项目,场所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被其评估为“合格”,且综合定性报告结论为“I级,低风险,符合儿童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其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强制性条款第7.4.1条、第7.4.3条要求。未按《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第6.3.2条标准评估,虚假定性报告结论,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虚假文件的认定情形。处罚告知现场,经联合某司法局复议处普法释法,当事人最终认错认罚。2024年8月15日,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发现8项违法行为,当场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该公司存在八类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17.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52万元。具体有:

(一)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出具虚假文件(6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0.16万元,并罚款6.5万元。

(二)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项,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期间,机构仅1名注册工程师,且承接消防技术服务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9.36万元,并罚款5.5万元。

(三)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对该公司罚款0.3万元。

(四)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未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评估业务结论文件、合同文件未按规定保管。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五)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从业守则等事项。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六)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该公司罚款0.2万元。

(七)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对该公司罚款0.3万元。

(八)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项目负责人未在书面结论文件签名/盖章。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对该公司罚款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