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2020年全市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01
浙江大隆合金钢有限公司对“4·27”灼烫事故负有责任案。2019年4月27日11时49分许,位于嘉善县陶庄镇的浙江大隆合金钢有限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灼烫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经嘉善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浙江大隆合金钢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电炉炼钢工安全操作规程》有关“发出放钢信号后,禁止吹氧操作,防止钢液沸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019年10月15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大隆合金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对“9.23”爆炸事故负有责任案。2019年9月23日14时39分许,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在进行生产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经平湖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电焊作业,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2019年12月6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9.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平湖市公安局对平湖市华海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旭东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立案侦查。
03
嘉兴宝盈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未按国家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19年11月26日,嘉兴经济开发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宝盈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丙酮、酒精的储存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洗眼器和人体静电消除装置,使用非防爆型的电气设备,未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采取相应的监测、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12月19日,嘉兴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对嘉兴宝盈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04
嘉兴市昶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2020年1月6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王江泾镇安监中队在对嘉兴市昶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西南侧的简易房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人造革表面处理剂”38桶(每桶15公斤),共计570公斤,且现场未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月20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昶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05
孙亭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2020年1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赴嘉兴市南湖区余新亭华副食品商店进行核查发现,店内存放有2个组合高升(烟花爆竹),并在经营者孙亭华租赁的某小区车库内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制品80箱。经调查,孙亭华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初从非法渠道购进各类烟花爆竹制品80余箱,存放在其租赁的某小区车库内,截止1月16日,共销售4个组合高升和2串5000型红炮,共计非法销售收入380元,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2月7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孙亭华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5.5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80箱及违法所得380元”的行政处罚。
06
海宁天龙无纺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案。2019年12月7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天龙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且未能提供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2020年1月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海宁天龙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07
浙江宏锋经纬编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操作规程案。2019年12月31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宏锋经纬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两名员工站在举起的叉车臂上进行装卸作业,织布车间内部分员工未佩戴耳塞进行生产作业,违反了公司制定的《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有关“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不准用货叉带人作业,货叉举起后货叉上、下严禁站人和维修作业”的规定,及《织布车间安全管理规定》有关“员工作业时应佩戴口罩、耳塞等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3月4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宏锋经纬编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08
张元丽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案。2020年3月14日上午,平湖市公安局广陈派出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张元丽在平湖市广陈段前港邮政所西侧停车场内无证使用明火电焊作业,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3月16日,平湖市公安局依法对张元丽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