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安全:对“6·24”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 某制衣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4日10时13分许,平湖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衣公司)在翻修西车间屋顶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作业人员黄某死亡。经平湖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黄某未取得特种作业(高处作业)操作证、未佩戴安全带违章进行高处作业;泥水包工头李某未在作业现场设置防护栏、安全网等防护设施且未给作业人员配发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事故间接原因为:制衣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

        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于7月23日对制衣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泥水包工头李某因涉嫌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制衣公司翻修的厂房远景

违法事实

        经调查,因西车间屋顶漏水,制衣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将屋顶翻修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的泥水包工头李某;6月21日,李某在作业现场未设置防护栏、安全网等防护设施且未给作业人员配发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的情况下,带领黄某等6名施工人员开始进场施工,后发生事故。制衣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8月9日对制衣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根据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关规定,具备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企业,才能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领资质证书: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下;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4.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少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