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气102号球罐爆炸

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气102号球罐爆炸,1979年12月18日14点7分,该市煤气公司液化气站的102号4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球罐发生破裂,大量的液化石油气喷出,顺风向北扩散,遇明火发生爆炸,引起球罐爆炸。由于该罐爆炸燃烧,大火烧了19个小时,致使五个400立方米的球罐、四个450立方米卧罐和8000多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空瓶3000只)爆炸或烧毁,罐区相邻的厂房、建筑物、机动车及设备等被烧毁或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400米远的相邻的苗圃、住宅建筑及拖拉机、车辆也受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627万元,死36人,重伤50人。

      


该球罐自投用后两年零两个月使用期间,经常处于较低容量,只有三次达到额定容量,第三次封装后四天,即在18日破裂。该罐投用后,一直没有进行过检查。破裂前,安全阀正常,排污正常关闭。球罐的主体材质为15MnVR,内径9200毫米,壁厚25毫米,容积400立方米,用于贮存液化石油气。

先天留缺陷,后天欠管理。

经过分析,事故原因有四:


根据断口特征和断裂力学的估算,该球罐的破裂是属于低应力的脆性断裂,主断裂源在上环焊缝的内壁焊址上,长约65毫米。

经宏观及无损检验,上、下环焊缝焊接质量很差,焊缝表面及内部存在很多咬边、错边、裂纹、熔合不良、夹渣及气孔等缺陷。

事故发生前在上下环焊壁焊址的一些部位已存在纵向裂纹,这些裂纹与焊接缺陷(如咬边)有关。

球罐投入使用后,从未进行检验,制造、安装中的先天性缺陷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使裂纹扩展,当罐内压力稍有波动便造成低应力断裂。

国务院1980年曾以国发99号文批转《关于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火灾事故》时指出:这次事故暴露出来的压力容器组装质量差、使用管理混乱,领导干部不重视安全生产,不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懂业务,不注意技术管理以及对设备长期不检验等问题,在不少企业、事业单位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应当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注意。

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提出三条措施:

在球罐设计、制造、安装中要把住质量关,特别是要保证焊接质量。

球罐投用后,使用单位的领导要提高安全意识,重视球罐的安全。

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