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11·12”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2006年11月12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造成34人死亡。
直接原因:
该矿井下爆炸材料库违规存放化学性质不稳定、易自燃的含有氯酸盐的铵油炸药,由于库内积水潮湿、通风不良,加剧了炸药中氯酸盐与硝酸铵分解放热反应,热量不断积聚导致炸药自燃,并引起库内煤炭和木支护材料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人员死亡。
主要问题:
一是该矿违法、违规购买和储存炸药,采用独头巷道作爆炸材料库,无独立通风系统;私自购买大量含有氯酸钾的非法炸药储存在井下爆炸材料库,存量达5.2吨,超过《煤矿安全规程》关于井下爆炸材料库存放量不能超过矿井3天用量的规定,且炸药、电雷管放在同一库内。
二是在界外建井、超层越界开采。该矿主井建在有关部门批准的井田范围之外,开采未经许可的煤层。
三是违法组织生产。该矿在证照过期、被暂扣的情况下,违法组织生产,且将井下生产任务承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又层层向下分包,以包代管,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是安全管理混乱。没有专职放炮员,井下爆破器材领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给工人配备自救器;该矿图纸、资料不能反映井下真实情况。
五是迟报事故且逃匿。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矿主等6名煤矿主要管理人员逃匿,给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六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该矿违法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井下私藏炸药等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