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系统建国以来重大死亡事故,243人中毒死亡
2003年12月23日深夜21时55分,重庆市开县(今开州区)高桥镇罗家寨发生特大井喷事故,富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猛烈喷射30多米高,失控的有毒气体随空气迅速向四周弥漫,距离气井较近的重庆市开县4个乡镇6万多灾民需要紧急疏散转移。事故导致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
03年12月25日,事发现场点燃的天然气大火
12月24日,天然气井的放喷管线被成功点燃,部分地减轻了有毒气体的蔓延
案发过程
2003年12月20日下午,16H井现场技术服务组在监测钻井作业时,地面监测仪突然接收不到安装在井下的测斜仪发出的信号。身为罗家16H井现场技术服务组负责人的王建东在重新制定钻具组合时,违章决定卸下原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防井喷装置。宋涛身为钻井队负责安全防护的人员,明知王建东的决定,违反规定却没有表示异议,并且按照王的决定,指令他人填写了作业计划书,并宣布了卸下回压阀的指令。
2003年12月23日19时至20时,被告人向一明在带领工人进行起钻作业时,违反“每起出3柱钻杆必须灌满钻井液”的规定,每起出6柱钻杆才灌注一次钻井液,致使井下液柱压力下降。检察机关认为,这是产生溢流并导致井喷的主要因素之一。身为录井员的被告人肖先素,负有监测起钻柱数和钻井液灌入量的职责,因工作疏忽,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这一严重违章行为,在发现后也没有履行职责立即报告当班司钻,致使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排除。
对卸下回压阀这一严重违章行为,身为钻井队队长、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吴斌,未按规定参加班前会和审查班报表,致使回压阀被卸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在补签22日的班报表时,吴斌发现回压阀被卸的严重违章行为后,既没有立即整改,又不及时报告,使得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得到消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斌没有按照规定安排专人监视井口的喷势情况,检测空气中硫化氢的含量,以致不能提供确定点火时机、控制有害气体进一步扩散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被告人吴华在主任工程师请示点火时,以现场情况不明为由不同意点火,但又不及时督促或指派人员查明现场情况。在接到“可能有人死亡”的汇报后,仍违反规定未安排专人对井场进行踏勘。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华违反应急决策的基本原则,不能“权衡损益风险,决策当机立断”,延误了点火时机,致使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时间延长并进一步扩散,是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疏散灾民
人员伤亡
电据央视国际报道,记者从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特大井喷事故现场救灾指挥部获悉,截至1月4号晚上10时,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死亡人数已经升至243人。
报道说,部分中毒危重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死亡人数增加的主要原因。这些病人大多因为中毒过重,导致器官最终衰竭而亡。
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称,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十二时零四分,由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承钻的位于开县境内的罗家十六h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天然气井喷失控,从井内喷出的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四处弥漫、扩散,导致二百四十三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二千一百四十二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六万五千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已达六千四百三十二点三一万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斌、王建东、宋涛、吴华、向一明、肖先素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件处理
从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大事故国务院调查组获悉,经过专家组的分析论证,认定这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经过专家组的分析论证,排除了不可抗力和人为破坏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认定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