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垃圾储坑厂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
2017年3月25日7时55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在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垃圾储坑厂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造成平台上作业人员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5万元。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区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3·25”较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广州“3•25”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包工头/总包/分包/监理/甲方统统获刑
2017年3月25日,广州市从化区在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造成平台上作业人员9人死亡、2人受伤。
一、主要暴露出的问题:
(一)允许不具备资质个人使用、租借本企业资质承揽工程
该项目中,土建工程总承包单位市政集团允许不具备资质个人黎某锋使用市政集团资质,以市政集团名义承揽土建总承包工程。
专业分包单位电白集团将钢结构、机电安装、装饰装修专业分包资质出借给黎某锋,市政实业违法将混凝土、钢筋、木工劳务分包资质出借给黎某锋,黎某锋用来向市政集团承包相关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工程。
而黎某锋承包钢结构安装工程后又转包给不具备资质个人曾某春。上述企业和个人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无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无视安全风险,出借资质、包上包问题严重,直接造成主体责任的缺失。
2015年9月,黎某锋在建设单位总经理孟某伦处了解到第七资源热力电厂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将要实施招标后,在市政建筑分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冯某辉介绍下,与市政集团协商,参与了投标工作。市政集团中标后,黎某锋与市政建筑分公司总经理彭某海商定,黎某锋支付挂靠费使用市政集团资质承揽第七资源热力电厂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
2016年1月,黎某锋与市政实业劳务部经理商定,支付挂靠费使用市政实业资质承揽土建总承包工程劳务分包。
2016年4月,黎某锋经电白集团副总经理黄某健同意,支付挂靠费使用电白集团资质承揽土建总承包工程中的钢结构工程以及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专业分包工程。
(二)现场管理极其混乱。
市政建筑分公司、黎某锋施工队、曾某春施工队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未对土建总承包工程中所有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对现场高处作业区域防护措施严重不到位,私自搭设不符合规范的事发简易桁架操作平台,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佩戴使用,现场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及其混乱。
(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履行职责不力,隐患排查整改落实严重不到位。
监理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派驻具备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全程在岗,也未按约定配备足够的项目监理部人员,而是指定了不具备资格人员代为从事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且项目监理部人员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未立即下达整改通知或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此项施工的进行,未严格督促施工单方落实隐患整改;在施工方不整改继续作业的情况下,未立即制止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放任了事故隐患的继续存在,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四)监管制度不到位,基层监督员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一些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放任事故隐患存在,致使有关单位长期违法违规实施建设。
此外,调查组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包括各级政府官员、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材料等单位责任人全部被予以刑罚或相关处罚。
二、调查报告中涉及建筑企业和个人的严厉处罚有: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7人
其中挂靠方8人,土建施工总分包单位6人,监理单位2人,建设单位1人。
1、个人施工队8人(挂靠方)
(1)曾某春,群众,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中钢结构安装工程实际承包方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黄某喜,群众,曾某春安排在钢结构安装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和后勤保障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杨某军,群众,曾某春安排在钢结构安装工程的施工班组长,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李某宏,群众,曾某春安排在钢结构安装工程的后勤保障和技术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黎某锋,群众,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5月19日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6)朱某宇,党员,黎某锋安排在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的行政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7)杨某生,群众,黎某锋安排在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总工、技术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8)李某荣,群众,黎某锋安排在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的副总工,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土建工程总承包单位5人(被挂靠方)
(9)吴某彬,党员,市政集团派驻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执行经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10)郑某鹏,共青团员,市政集团派驻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1)彭某海,党员,市政建筑分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6月20日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12)冯某辉,群众,原市政建筑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7月20日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13)钟某斌,群众,市政建筑分公司市场拓展部经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6月19日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土建工程专业分包单位1人(被挂靠方)
(14)黄某健,群众,电白集团副总经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监理单位2人
(15)晏某志,群众,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排在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监理部的实际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6)曾某,群众,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排在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安全的专项监理工程师,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4月28日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建设单位1人
(17)孟某伦,群众,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刑事犯罪,2017年5月12日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6、事故调查组另建议司法机关对5名监管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其他单位及人员
事故调查组建议:
对12名企业人员和4名监管责任人员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行政撤职和撤销党内职务2人、行政撤职4人、降级1人、记大过4人、记过5人),其中进行党内严重警告8人;
对1名监管责任人员建议由纪律检查机关进行诫勉谈话;
对3名企业人员建议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对3名企业人员和1名监管责任人员建议作出书面检查;
对5家企业、6名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