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泰丰(包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08”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6月8日11时30分左右,元泰丰(包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建项目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在对顶搅拌器漏气故障进行维修时,发生闪爆事故,导致3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和包头市领导高度重视,就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自治区安委会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
2019年6月10日,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包头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元泰丰(包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08’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工会、公安、纪委等部门和土右旗人民政府组成,同时聘请5名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并委托鉴定机构和专家进行了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救援评估组、责任追究组共5个工作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改进工作的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情况
(一)元泰丰(包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泰丰公司”)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法定代表人:马培林
3.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整
4.经营期限:2014年9月29日至2034年9月27日
5.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
2019年4月22日,原包头市博益润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博益润生公司”)变更为元泰丰公司,土默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核准变更登记。
7.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截止事故发生时,该公司生物有机肥项目正在建设中,公司设总经理、项目总指挥、项目副总指挥和项目副经理各1名,下设设备部、工程造价部、土建部、电仪部、资料信息部和安全部等6个工作部门,其中安全部,设部长1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人。
(二)伊喀拓(上海)搅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喀拓公司”)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2.主要负责人:李文昌
3.注册资本:壹佰万欧元
4.经营期限:2016年03月08日至2046年03月07日
5.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工业区新润路388号3号楼
6.经营范围:生产搅拌设备 , 销售自产产品, 机械设备 , 电气设备及其零配件的批发, 进出口, 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 涉及配额, 许可证管理商品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公司有员工 28 人,设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委员会设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管理员1人。
(三)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通公司”)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法定代表人:雷明涛
3.注册资本:陆仟壹佰万元人民币整
4.经营期限:1984年9月18日至2044年9月18日
5.地址: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
6.企业资质情况:(1)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编号:D137056729,有效期:2018年12月26日至2021年3月14日;(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证书编号:D237065042,有效期:2018年12月25日至2021年3月9日;(3)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14〕090516-0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7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
8.显通公司元泰丰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配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员、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1人,未单独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二、相关单位情况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化三建”)
1.企业类型: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法定代表人:黄庆平
3.注册资本:壹拾亿元人民币整
4.经营期限:长期
5.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6.企业资质情况: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编号:D13401159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资质,资质证书编号:A0094134040372。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皖)JZ安许证字〔2004〕000060,有效期:2016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7日。
中化三建公司下辖1个设计院、2个技术中心、14个全资子公司、22个专业化工程公司以及数10个区域性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元泰丰公司生物有机肥项目由中化三建公司江苏分公司包头项目部承建。中化三建公司江苏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是中化三公司所属区域性分公司,负责人姚景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2050837X。项目部配备项目经理、施工经理和项目总工各1人,下设安全部、设材部、工程部、经营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质量部等7个部门,安全部设部长1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人。
三、项目建设及检维修情况
(一)项目建设情况
元泰丰公司生物有机肥项目总投资6.1亿元。2015年10月28日,原土默特右旗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对原博益润生公司煤基生物有机肥项目进行了备案(土右经信审批〔2015〕18号);2016年8月30日,原土默特右旗规划局对原博益润生公司煤基生物有机肥项目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50221201613),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用地面积267870.01平方米,建设规模173314.1平方米;2017年6月13日,原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并通过了《博益润生公司生物有机肥项目(一期)安全生产专篇》。
2018年6月10日,原博益润生公司与中化三建签订了原博益润生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建筑(土建工程)、给排水、钢结构、设备(含非标设备制作安装)、管道、电气、仪表、电信、采暖通风、防腐保温、无损探伤等。
2018年7月6日,原博益润生公司与伊喀拓公司签订了采购HWL2000型号搅拌器《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采购伊喀拓公司1000立方顶搅拌器28台,第一批发货10台,第二批发货18台。
2018年12月20日,第一批10台1000立方顶搅拌器开始安装,伊喀拓公司派技术人员负责安装技术指导,原博益润生公司负责安装人员和相关经费保障,2019年1月中旬安装完成。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为最终验收合格后12个月或货到后的18个月,二者之中以先到期者为准。事故发生时,顶搅拌器仍在质量保证期内。
2018年12月21日,中化三建与显通公司签订了《博益润生生物有机肥示范项目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内容:碳钢拱顶储罐制作安装、钢结构制作安装、拱顶罐外壁加热盘制作安装、工艺管道制作安装和地埋管制作安装等。
截止事故发生时,第一批10台1000立方顶搅拌器正在进行荷载调试,第二批18台顶搅拌器还未安装。
(二)搅拌器安装与维修情况
2019年1月中旬,顶搅拌器安装完成后,原博益润生公司对顶搅拌器进行搅拌测试及反应器气密性测试,发现搅拌器水封槽连接处有漏气现象,当时由伊喀拓指导在连接处进行密封胶涂抹密封处理,但后期漏气现象一直存在。
2019年4月22日,伊喀拓派工程师陶文平进行现场处理,当时采用密封垫对漏气部位进行密封,但经过气密性检测,漏气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2019年5月16日,伊喀拓公司在之前维修的基础上,根据元泰丰公司(原博益润生公司)提出的焊接意见,制定了焊接不锈钢筒罩包住水封轮毂的具体维修方案,并征得了元泰丰公司的同意。
2019年6月7日8时30分左右,伊喀拓公司工程师陶文平到达元泰丰公司,与元泰丰公司设备工程师冯飚对接维修事宜。冯飚带陶文平对伊喀拓公司邮寄的相关设备进行了验收。
6月7日10时左右,陶文平向冯飚提出请帮助协调施工人员处理设备漏气焊接的相关事宜。于是,冯飚带陶文平找到了中化三建公司元泰丰项目部现场经理范金东,范金东随即将显通公司技术负责人刘现强引荐给陶文平。
6月8日,陶文平与显通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谈定维修价钱合计为6800元。
四、事故罐体、搅拌器及调试情况
(一)事故罐体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1000立方罐编号为R992205,罐体为圆柱形,罐顶为锥形,内径11500mm,容器总高13050mm,最大装料容积885m³。
(二)搅拌器基本情况
R992205号1000立方罐体搅拌器于2019年1月安装完成,型号为HWL2000,搅拌器工作温度30℃-40℃,额定功率30kW,转速为19转/分钟。
(三)搅拌器调试情况
调试初期,罐体内是煤泥与水(重量比为1:1)的混合物料,经过生物催化,物料粘稠度会发生变化。顶搅拌器主要作用是确保物料搅拌均匀、不沉积,是设备稳定运行的基础,因此需要进行长时间转动测试,以便获取满足生产时物料搅拌均匀、不沉积条件下搅拌器的各项运行数据,为该项目后期5000立方罐搅拌器的选型提供技术参数。
2019年2月25日,开始对10台1000立方顶搅拌器进行加水轻负荷测试,2019年3月6日,开始对10台1000立方顶搅拌器进行加煤泥和水荷载负荷测试。测试发现,搅拌器水封槽处有漏气现象。
五、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8日10时许,显通公司现场技术负责人刘现强和工人赵胜国、林泽、伊喀拓公司工程师陶文平进入罐区处理顶搅拌器水封槽漏气问题,准备进行焊接作业,10时50分许,完成焊机搭接等焊接前准备工作。
10时58分,陶文平电话告知元泰丰公司一罐区负责人陈士民要在罐顶进行焊接作业,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陈士民安排操作工班长刘乐负责办理。刘乐给元泰丰公司安环部打电话请求派人去罐顶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安排操作工王旭去罐顶负责监护并具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1时20分,元泰丰公司安全部长杨继强、操作工王旭先后来到罐顶。杨继强将气体检测仪伸进水封槽空隙处对罐体内可燃气体进行检测,LEL(爆炸下限)显示“0”,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分析数据”栏填写“LEL0%”,同时在“罐区内动火点周围可燃气体检测合格,并达到动火条件”栏中签字确认。同时,杨继强便让现场工人做焊接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元泰丰公司动火作业审批相关规定,《动火安全作业证》还需要罐区负责人陈士民确认签字。于是杨继强安排王旭去找陈士民进行安全确认签字。11时28分,王旭便沿罐体楼梯往下走,准备去找陈士民签字。
11时30分,在未办理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情况下,刘现强安排赵胜国和林泽进行焊接,林泽用电焊机点焊了一下后,发现搅拌轴处有气泡冒出,怀疑是沼气泄露,便转头准备离开,此时罐体发生闪爆。
事故发生后,罐顶与罐体结合处约占周长的2/3长度被撕裂,罐顶中心区域、安装搅拌器框架下方罐顶向下变形,陶文平、刘现强、赵胜国被变形的罐体顶部挤压,造成死亡,罐体顶部区域有多处血迹,林泽被闪爆冲击至罐体边缘,杨继强头部轻微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旭立即向一罐区负责人陈士民进行了报告。陈士民组织人员疏散,拉警戒线。11点37分,陈士民安排贾鹏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路口指引急救车。随后元泰丰公司副总经理彭飞到达现场后立即组织开展人员抢救,安排温红春协调吊车及救援物资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人员抢救。11时45分,安全员闫彩霞向土右旗应急管理局汇报事故情况。11时55分,吊车将伤员林泽救援至安全区域,11时58分,120救护车辆到达事故现场,赵胜国、刘现强经医护人员确认已死亡,陶文平、林泽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杨继强被送往医院进行包扎治疗,陶文平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种 | 伤害程度 | 培训情况 | 就业 类型 | 住址 |
陶文平 | 男 | 47 | 工程师 | 死亡 | 培训 | 合同工 | 山东省即墨市文化路638号23号楼1单元202户 |
刘现强 | 男 | 38 | 技术管理 | 死亡 | 培训 | 临时工 | 山东省肥城市安驾庄镇刘家颜子村63号 |
赵胜国 | 男 | 42 | 铆工 | 死亡 | 培训 | 临时工 | 山东省兖州市兴隆镇火神庙村227号 |
林 泽 | 男 | 40 | 铆工 | 重伤 | 培训 | 临时工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镇文化街文智委五组 |
杨继强 | 男 | 31 | 安全部长 | 轻伤 | 培训 | 合同工 | 包头市昆区中冶水晶城九号楼2605室 现实际居住在土右旗阿刀亥小区 |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七、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事故罐体内物料反应生成甲烷气体,甲烷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冒险进行焊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元泰丰公司
一是项目用于安全保护、置换用的制氮装置未完成安装。6月7日,采用瓶装氮气对罐体内的气体进行过置换,存在置换不彻底。
二是作业前对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制定与工艺结合的作业方案,未对进入厂区内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安全技术交底。
三是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动火作业等级判定不准确,罐体间存在甲烷气体互串可能,可燃气体检测取样无代表性,气体检测方法和取样位置不准确。
四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大部分人员对自身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甚至是不知道。
五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不清楚如何进行置换、检测、可靠隔断等;临时作业时,未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制定2019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安全合格证。
六是未与维修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维修单位的安全管理松懈,没有安全告知、临时安全培训等资料,对外来作业人员的管理处于失管状态。
2.伊喀拓公司
一是对临时雇用的焊接作业人员资格审核把关不严,没有发现焊接人员不具备焊工资质。对临时雇用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安全告知,未进行安全教育。
二是对动火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因素辨识不到位,对作业罐体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判断不准确。
三是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焊接作业前对作业环境的安全确认执行存在严重错误。
四是现场技术负责人(同为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知识缺乏,在未办理完动火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对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行为没有及时制止。
3.显通公司
一是在无《工作联系单》且未办理完《动火安全作业证》,未履行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反规定进行动火作业。
二是安全管理不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台账等机构和制度建设不完善。
三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四是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核把关不严,安排不具备焊工资质的人员进行焊接作业。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元泰丰(包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08”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责人员 (共3人)
1.陶文平, 伊喀拓公司技术工程师。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罐体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判断不准确。虽在动火作业前提出要求元泰丰公司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不到位,在未办理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违章动火作业未及时制止。鉴于陶文平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刘现强,显通公司元泰丰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严重缺乏,在无《工作联系单》的情况下,安排人员进行作业。在未经允许且未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的情况下,安排人员私自搭接临时用电。违反动火作业规定,在未办理完《动火安全作业证》,未履行完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章冒险指挥动火作业。鉴于刘现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赵胜国,显通公司元泰丰项目部铆工。安全意识淡薄,盲目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冒险违章指挥,不具备电工资质搭接临时用电,不具备焊工资质进行焊接作业,对违章指挥作业没有及时拒绝。鉴于赵胜国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人员(共2人)
1.杨继强,元泰丰公司安全部长。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起事故中的动火作业危险性辨识不清。对本次动火作业判定动火作业级别为“一级”,动火作业分级判定存在错误。可燃气体检测方法存在错误,对此次动火作业可燃气体检测确认方面存在失误。未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在没有办理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动火作业行为。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林泽,显通公司元泰丰项目部铆工。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焊工资质进行焊接作业,盲目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冒险违章指挥,对违章指挥作业没有及时拒绝。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8人)
1.陈士民,元泰丰公司一罐区负责人。对责任区域的安全隐患辨识不清,没有及时发现临近其负责区域的配电箱长期处于开放状态。对责任区域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接到陶文平要求动火作业的电话后,没有及时赶到作业现场,没有认真督促作业人员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认真执行气体置换相关规定,气体置换不彻底。对进入本职管辖区域的作业人员资质审核把关不严,没有审查作业人员资质。建议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陈士民处以行政罚款玖仟元整(¥9,000)。
2.冯飚,元泰丰公司设备工程师。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督促相关人员严格履行安全技术交底。建议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冯飚处以行政罚款玖仟元整(¥9,000)。
3.彭飞,元泰丰公司副总经理兼项目总指挥。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存在漏洞,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建议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彭飞处以行政罚款玖仟玖佰元整(¥9,900)。
4.彭敏,元泰丰公司总经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彭敏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5.马培林,元泰丰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马培林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6.李文昌,伊喀拓公司中国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采购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李文昌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7.代博海,显通公司元泰丰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台账等建设不完善。建议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代博海处以行政罚款玖仟元整(¥9,000)。
8.雷明涛,显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检查指导不到位。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雷明涛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四)已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处理人员(共3人)
1.李锁,土右旗新型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对李锁进行谈话提醒并在旗委常委会上做出深刻检查。
2.云楞,土右旗新型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云楞进行谈话提醒并在党组会上做出深刻检查。
3.王维纲,土右旗新型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部长,负责园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王维纲进行诫勉谈话。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事故责任单位
1.元泰丰公司,对顶搅拌器水封槽漏气维修作业过程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罐体内存在的甲烷气体的危险性辨识不到位。对维修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执行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元泰丰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伍拾肆万元整(¥540,000),并提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元泰丰公司纳入“黑名单”管理。
2.伊喀拓公司,对维保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对作业环境安全隐患辨识和危险因素辨识不准确。在未办理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章进行焊接作业。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伊喀拓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伍拾万元整(¥500,000)。
3.显通公司,安全管理不善,无《工作联系单》且在未办理完《动火安全作业证》,未履行完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反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安排不具备焊工资质的人员进行焊接作业。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台账等机构和制度建设不完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显通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伍拾万元整(¥500,000)。
(六)责成土右旗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在建项目企业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不断夯实安全监管责任。
(七)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中化三建公司江苏分公司包头项目部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建议包头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八)建议元泰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人员进行岗位调整,并给予处理。
(九)在本起事故中,如有其他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土右旗党委政府要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更加有力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加大政府监管责任落实力度,着力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源头管控,加大对在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土右旗党委政府要严格按照〔包安委办发〔2019〕17号〕文件要求,对在本辖区内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覆盖的排查,持续加大对易发生爆炸、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等危险性较大的建筑工程的监管力度。
(三)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综合能力。土右旗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持续加强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建设,确保监管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依法履职的水平。土右旗新型工业园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园区内安全生产稳步推进。
(四)元泰丰公司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各类人员安全管理素质。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坚决杜绝“三违”。一是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培训、考核力度,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水平。二是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提升职工专业技术水平,杜绝“三违”行为。三是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工作,要针对此次事故进行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进一步提升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五)元泰丰公司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危险作业审批、专人监护等制度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管理,全面审查安全管理资质证书,杜绝无证上岗问题的再次发生。
(六)元泰丰公司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全面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消除隐患,防微杜渐、举一反三,防止类似等事故再次发生。
(七)显通公司要加强对项目部的管理。监督、指导元泰丰项目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人员教育培训,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狠抓各项制度执行,坚决杜绝违章作业。
(八)伊喀拓公司要加大安全生产力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6·08”事故教训,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升维保人员自身防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