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广高速通许段“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0月2日18时17分许,大广高速通许段1963km+9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3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83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开封市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迅速开展事故调查。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的督办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10月3日,开封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和通许县人民政府组成,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固始县人民政府配合的“10.2”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信阳市人民路4号,公司法定代表人:阮中杰,职工人数:3000人,营运车辆2164辆。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6880304P,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49年,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货运站(场)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类机动车维修。发证机关: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时间:2016年9月5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信字411501000003,有效期至2018年7月26日,经营范围:货运站(场)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班车客运(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县内、县际、市际、省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

2.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公司位于固始县中山大街418号,负责人:孟祥林,现有职工156人(不含离退休人员167人),营运车辆142辆,其中省际班车50辆,市际班车9辆,县际班车33辆,县内城乡公交50辆。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177161539Q(1-1),成立日期:1956年,营业期限:2009年11月12日至2035年11月13日,机构类型:企业非法人,经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公路客运、汽车维修,发证机关: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时间:2017年9月27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信字411501000003-23号,证件有效期至2018年7月26日,经营范围:班车客运(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县内、县际、市际、省际)。

3.信阳市信运站务有限责任公司固始汽车站基本情况

信阳市信运站务有限责任公司固始汽车站隶属于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位于固始县中山大街418号,负责人:朱泽录,现有职工54人,进站营运车辆244辆。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525300003002(1-1),成立日期:2007年11月26日,营业期限:2005年10月18日至2035年12月31日,机构类型:企业非法人,经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客运站经营服务,发证机关: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时间:2009年5月18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信字411501000424-4号,有效期至2020年8月18日,经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站。

4.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和信阳市信运站务有限责任公司固始汽车站的关系

固始客运公司是信阳市运输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其人、财、物由集团公司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独立的财务和人事权。固始汽车站是固始客运公司的车站,负责人(站长)由固始客运公司副经理兼任,与固始客运公司是一家单位挂两块牌子。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车辆基本情况

(1)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情况

①车辆登记注册情况

注册登记所有人: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车型为北方牌BFC6127HSA,车辆性质:公路客运,车辆识别代号:LA9FF2E3XCBBFC167,发动机号:1612F082125,核定座位50座,2012年8月4日出厂,2013年1月11日在固始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证日期2013年1月14日,行车证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月。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1月10日。

运输证号:豫交运管信411525011429,发证单位: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发证时间:2013年1月29日,有效期至2018年1月28日。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豫客运班许字0142423,核定线路:固始县(固始汽车站)至北京市(北京市莲花池汽车站),主要途径地为312国道、大广高速,途中无停靠站点,班次4天1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2013年1月21日至2018年3月7日。

②车辆维护、检测、年度审验情况

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2017年1至9月份均在固始县客运公司维修站进行二级维护,最后一次二级维护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

2016年12月15日,经固始县蓼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综合性能检测,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为壹级车。2016年12月22日,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固始县广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线检测,12月24日检测通过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该检测站经营范围为机动车安全性能、综合性能、尾气排放检测服务,具备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17年1月28日,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了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有效期至2018年1月28日。

③车辆承包情况

车辆承包人吴纯义,男,身份证号:413026195211130311。2017年1月1日与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签订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固始至北京客运班线经营合同书。经营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1月1日始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上交固始县客运公司运输收入84480元,每月缴纳7040元。

车辆购车款是由承包人吴纯义出资,将购车款汇至固始县客运公司账户上,以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名义购买2辆车,一辆车号为豫S49108,另一辆车号为豫S49116,两辆车的型号、座位、注册登记、办证时间相同,承包经营固始至北京省际客运班线。

(2)京NW1388号小型轿车车辆情况

车辆所有人:张春香,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小经厂胡同9号;车辆识别代号:LSGGF53W9EH296191,发动机号:142680560,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保险终止日期2017年10月23日。

(3)豫PH0008号小型轿车车辆情况

车辆所有人:刘喜勇,住址:河南省淮阳县城关回族镇淮周路西段,车辆识别代号:LSGJA52HXFS117197,发动机号:151423353,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8月,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8月3日。

(4)皖K19J86小型轿车车辆情况

车辆所有人:刘路路,住址: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新马集镇刘窑行政村后刘窑,车辆识别代号:LSGAR5AL0GH154157,发动机号:161755685,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保险终止日期2017年12月14日。

2.车辆检验情况

开封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豫S49108号北方牌大型普通客车的制动系统、碰撞情况、行驶速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

(1)豫S49108号北方牌大型普通客车制动装置齐全,未发现制动装置存在技术状况问题;

(2)豫S49108号北方牌大型普通客车左侧后部与京NW138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的后部接触碰撞;

(3)豫S49108号北方牌大型普通客车左侧中后部与豫PH000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的后部接触碰撞;

(4)豫S49108号北方牌大型普通客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4km/h。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情况

刘长红,男,汉族,1973年6月18日生,身份证号:413026197306180652,机动车驾驶证号:413026197306180652,准驾车型为A1、A2,初次领证时间:2002年3月14日,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413026197306180652,准驾车型A1、A2,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1月20日,发证机构:河南省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处。刘长红于2017年6月19日完成本周期内继续教育,有效期至2018年7月21日,住址:固始县城郊乡大寨村新华村民组。

2.京NW1388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情况

魏永亮,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3197412241651,C1证,档案编号:110013491638,驾驶证有效期2017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2日。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田村畅茜园兰德华庭小区10号楼6门1306号。

3.豫PH0008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情况

刘喜勇,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7197308240034,C1证,档案编号:320602077651。驾驶证有效期201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6日。住址:河南省淮阳县城关回族镇淮周路西段。

4.皖K19J86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情况

于少华,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82198510252410,C1证,档案编号:341282198510252410,驾驶证有效期2017年7月8日至2027年7月8日。住址: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新马集李楼行政村。

5.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情况

事故发生后对驾驶员刘长红抽血送检,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未检出该驾驶员血液中有乙醇成分。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大广高速通许段等级为高速公路,车道数为双向四车道,此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路面类型为沥青混凝土路面,东西半幅中间隔离,两侧有护栏,分有超车道、行车道和应急车道,两侧有0.6m宽的路肩和2.8m深的排水沟,路两侧护栏安装有警示灯,事故现场位于大广高速西半幅1963km+900m处,事故点位于半径为7500m的圆曲线内,道路纵坡约为0.1%,路面有标志、标线,路段限速情况为:小型车120km/h,大客车90km/h,大货车90km/h。事故发生时小雨,路面湿滑,天微黑,车流量大,车辆排队缓慢通行。

(五)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是2017年10月2日18时17分,天气情况为小雨。

(六)勤务安排情况

开封市交警支队针对十九大和“双节”高速公路交通安保工作于9月30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党的十九大会议期间我市高速公路巡逻管控工作方案》(汴公交〔2017〕109号),就高速公路勤务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根据辖区高速公路实际,制定详细的巡逻班次、时间、路线和相关要求,合理调整勤务部署,全面加强本辖区内高速公路的巡逻管控。24小时安排警力保持路面巡逻,做到无缝对接。

高速交警支队全员上岗,事故发生时,高速支队民警李亚军、袁勇和协警智小涛驾驶豫B-0598警号警车在1966km处执行勤务,其他巡逻民警均在岗在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发前行车轨迹

2017年10月1日,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没有当日发车班次的情况下,早晨7点多就开始在固始县城附近兜圈运行,一个多小时后返回固始汽车站院内,9点45分在固始汽车站门检处以修车为名出站,擅自离站发往北京,出车站时为空车。

10月2日早晨5点53分,何清华驾驶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自北京市莲花池汽车站站外回南路南七家(距莲花池汽车站约36km)出发;10点17分换刘长红驾车从狼垡沿大广高速行驶;13点43分在河北南宫县服务区吃饭休息后,换何清华继续行驶;下午16点38分到达封丘服务区,再次换成刘长红驾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0月2日18时17分许,刘长红驾驶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大广高速西半幅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广高速1963km+900m处时,驾驶员刘长红雨天行驶未降低车速,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车距,遇到紧急情况时操作不当,致使所驾驶车辆失控向左侧翻。在失控过程中先后与前方因车流量大而缓慢通行的魏永亮驾驶的京NW1388号小型轿车、刘喜勇驾驶的豫PH0008号小型轿车相撞,京NW1388号又与于少华驾驶的皖K19J86号小型轿车相撞,与此同时,失控后的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又与路侧护栏相撞冲出路面发生仰翻。

事故发生时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实载47人(核载50人),事故造成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袁维敏、徐如琴、高长俊、赵卫侠4人当场死亡,张广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春辉等38人受伤(其中:6人轻伤,32人轻微伤)。豫S49108、京NW1388、豫PH0008和皖K19J86四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路产受损。

(三)应急处置情况

2017年10月2日18时20分,开封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指挥室接到报警,高速支队事故大队民警立即行动,同时通知119和120,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呈报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开封市政府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成立了现场救援组、现场勘查组、调查取证组、现场秩序组、稳控及善后处理组和媒体报导组六个工作组,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将伤员分别送至通许县中医院、通许县人民医院、通许县公疗医院进行救治,死难者遗体移送至通许县殡仪馆。在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两个半小时后,大广高速事故路段交通恢复正常。

事故应急处置共出动警力130人,救护车20辆,消防车7辆。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通过调取事故地点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及询问有关人员和鉴定结论等,调查认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刘长红驾驶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雨天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车距,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缓慢行驶时采取措施不当,是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时,因下雨致路面湿滑,驾驶员发现前面车辆缓慢行驶,踩刹车后车辆发生侧滑,致车辆失控。

2.事故发生时间为10月2日18时17分,天微黑,小雨,对驾驶员视线有一定的影响。

3.事故发生时,大多数乘客未系安全带。

4.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长12m、宽2.55m、高3.945m,行李仓在下层,乘客在上层,满员后重心上移,遇突然情况采取紧急措施,易造成侧翻。

(三)管理方面的间接原因

1.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能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营运车辆运行进行动态管理和安全例检;违规与承租人达成不按排定班次运营的默契行为;对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站外运行载客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

2.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汽车站安全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汽车调度时没有落实“五证”报班制度;汽车站出站检查记录有疏漏,没有认真履行车辆出站登记等相关手续;汽车站填写虚假车辆动态监控信息统计表,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对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安全管理不严格,日常检查、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不力。

4.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对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豫S49108号客车站外经营、违规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稽查不力;对豫S49108号客车在未报班情况下私自到北京载客的行为,未依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及时查处。

5.固始县交通运输局对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固安委〔2017〕6号”文件落实部署安排不到位,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检查,督促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力,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广高速通许段“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已被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员(6人)

1.刘长红,男,汉族,44岁,豫S49108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吴纯义,男,汉族,65岁,豫S49108号客车出资人、承包经营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3.孟祥林,男,汉族,44岁,中共党员,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主要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朱泽录,男,汉族,55岁,中共党员,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副经理兼固始汽车站站长,负责公司业务及站务工作,分管客运、调度、运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5.马山林,男,回族,52岁,中共党员,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客运科科长兼汽车站副站长,负责公司客运科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6.马松军,男,回族,49岁,中共党员,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安技科科长,负责公司安技科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及固始汽车站有关人员(6人)

(1)潘军,男,汉族,52岁,中共党员,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技处处长,负责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指导督促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刘泽国,男,汉族,52岁,中共党员,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生产经营部主任,负责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生产经营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管理不到位,指导督促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陈国伟,男,汉族,53岁,中共党员,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副经理,负责公司行车安全工作,分管安技科、车间、例保站。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力,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何玉平,女,汉族,49岁,信阳市信运站务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监控室主任,负责公司监控室工作。对车辆动态监控信息弄虚作假,车辆动态监控信息统计表都是在没有实际监控的情况下凭个人感觉填写,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5)徐春艳,女,汉族,43岁,信阳市信运站务有限责任公司固始汽车站调度员。未落实“五证报班”制度,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6)马涛,男,回族,47岁,信阳市运输集团公司固始汽车站门岗安检员。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安全例检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留用察看、调离现任岗位。

2.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有关人员(7人)

(1)文学成,男,55岁,汉族,中共党员,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总支委员,分管跨省、区客运站工作。对辖区内客运企业执法检查不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力,指导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车辆站外载客经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穆大军,男,回族,51岁,中共党员,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总支委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协调本局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张华,男,汉族,46岁,中共党员,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科科长,负责全县客运企业的行政执法、业务审批工作。对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执法检查不力,对该公司车辆豫S49108号客车多次站外违规经营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胡国中,男,汉族,56岁,中共党员,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科科长,负责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不到位,督促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工作不力,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落实整改,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李向东,男,汉族,40岁,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科副科长,负责协助科长做好全县客运企业的行政执法、业务审批工作。对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执法检查不力,对长期存在站外载客违法违规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王轩广,男,汉族,45岁,中共党员,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科副科长,负责协助科长做好全县客运企业的行政执法、业务审批工作。对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执法检查不力,对长期存在站外载客违法违规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刘则霞,女,汉族,49岁,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驻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安全监督员,未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五不两确保”的规定严格履职尽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次处分。

以上已被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员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建议由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经济犯罪等行为依法查处。

(三)其他处理建议(5人)

(1)胡正炳,男,汉族,54岁,中共党员,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运输生产、法制工作,分管运务部及运输生产单位、网约出租公司、金通旅行社。安全管理不到位,指导督促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固始客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胡连波,男,汉族,53岁,中共党员,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人,主持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有关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不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失察,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3)程敬伟,男,汉族,54岁,中共党员,固始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主管固始县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落实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固安委〔2017〕6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组织协调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不到位,未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4)汪幼峰,男,汉族,47岁,中共党员,固始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工会主任,分管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协调督促道路运输管理局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5)张伟,男,汉族,43岁,中共党员,固始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海事局局长,分管固始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四)行政处罚建议

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固始汽车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开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仔细查找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与不足,加强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日常安全例检;加强对驾驶员、车主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技能水平;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管理,从源头上解决承包经营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问题;强化GPS车辆动态的监控管理,充分发挥GPS系统等技术手段的积极作用,严格客运车辆线路管理,严控客运驾驶人超速行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二)固始县交通运输局和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落实营运车辆维护、检测等强制性安全措施。加强对客运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运用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固始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监管,把道路交通安全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投入,加强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齐抓共管的机制,切实解决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附件:1.开封市“10.2”大广高速通许段较大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2.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4.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开封市“10.2”大广高速通许段

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技术组

2017年11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