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2·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惠州市“2·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2015年2月21日3时10分许,长深高速往河源方向3525KM+200M(惠河段)发生一起牌号为粤N00848的中型厢式货车追尾碰撞同方向行驶的牌号为粤BF2V93轿车,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抢救伤者,做好事故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处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惠州市政府于3月12日成立了惠州市“2·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刘洪添同志任组长,市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公路局、总工会等部门派员组成,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顾金海,粤N00848号中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汉族,男,45岁,户籍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国营大岭农场直属单位基建队;驾驶证号:46003019700713661X;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初次领证:1993年7月13日,有效期至2020年7月15日,2014年受粤N00848号车辆支配人张应雄聘请。 事故发生后,经对驾驶员顾金海进行血液血样检验,其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在事故中受伤。 2.黄国军,粤BF2V93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汉族,男,40岁,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黄村镇板仓村委会三小组;驾驶证号:441611197503155757;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粤B(网上查寻结果),初次领证:2010年12月18日,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8日,登记车主:黄国军;实际支配人:黄国军;保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险保险单号:805072014440306007280)。 事故发生后,经对驾驶员黄国军进行血液血样检验,其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在事故中死亡。 (二)车辆乘客死亡情况 1.陈务镇,汉族,男,18岁,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附城镇南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湖住宅28栋5号,粤N00848号中型厢式货车乘客,在事故中死亡。 2.黄诗婷,汉族,女,17岁,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高埔岗农场大水井5号,粤BF2V93号小型轿车乘客,在事故中死亡。 3.黄凤婷,汉族,女,10岁,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黄村镇板仓村委会三小组1号,粤BF2V93号小型轿车乘客,在事故中死亡。 (三)车辆乘客受伤情况 1.黄柏炜,汉族,男,8岁,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黄村镇板仓村委会三小组1号,粤BF2V93号小型轿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2.江许英,汉族,女,37岁,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高埔岗农场大水井5号,粤BF2V93号小型轿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四)事故车辆核查情况 1.粤N00848号白色江淮牌中型厢式货车,车辆使用性质:货运,登记车主:何龙(曾用名:何纯龙);实际支配人:张应雄(与何龙为同一村人,2014年3月25日,以4.8万元购买粤N00848号车辆,双方签有车辆转让协议);车辆识别代号:10119019,发动机号:01064323,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止,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强制险保单号:AGUZVOBCTP14B001732U;商业险保单号:AGUZ121ZH914B172630W),保险终止日期:2015年7月9日。 2.粤BF2V93号灰色夏利牌小型轿车,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所有人:黄国军;车辆识别代号LFPX2ACA845A90304,发动机号:8A*D254052*,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止,保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险保险单号:805072014440306007280),保险终止日期:2015年11月11日。 (五)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1.粤N00848号中型厢式货车:一是制动系、照明及信号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二是转向直拉杆有拼焊现象,不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12条之规定;三是后轴轮同一轴上装不同花纹的轮胎,不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之规定。 综合结论:事故发生前该车制动系、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技术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转向系、行驶系的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粤N00848号中型厢式货车前面与粤BF2V93号小型轿车后面接触碰撞,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89.72km/h。 2.粤BF2V93号小型轿车:一是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技术状况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二是后轴轮同一轴上装用不同花纹的轮胎,不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之规定。 综合结论:转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技术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行驶系的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粤BF2V93号小型轿车左后轮轮胎在事故中撞击或碰刮硬物导致爆胎,事故发生前,粤BF2V93号小型轿车变速器档档位处于前进四档位置。粤N00848号中型厢式货车前面与粤BF2V93号小型轿车后面接触碰撞,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68.10km/h。 (六)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当天夜间天气为阴天,无夜间路灯照明,粤N00848号中型厢式货车肇事后头东南尾西北左侧翻在相对方向的慢车道上,左前轮距基准线的距离为3.79米,距基准点的垂直距离为4.60米;左后轮距基准线的距离为1.65米,距基准点垂直距离为7.70米。刮痕长28.00米。车头严重损坏,车厢左上角处损坏。 粤BF2V93号小型轿车肇事后头南尾北仰翻在慢车道上,左前轮距基准线的距离为3.30米,距基准点的垂直距离为10.90米;左后轮距基准线的距离为4.00米,距基准点垂直距离为12.60米。刮痕长20.07米,侧滑印长60.08米,刮痕长10.10米。整车严重变形。 2.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路段属于长深高速公路,干燥沥青路面,为南北走向,南往深圳,北往广州,双向四车道,双向行驶的车辆以道路中央隔离带分隔,限速100公里每小时,事故发生地点桩号为往河源方向3525KM+200M处,道路平直,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完善。2月20日(年初二)车流量为96843车次,2月21日(年初三)车流量为87593车次,白天路面车辆拥堵,夜间路面车辆畅通。事故发生时,路面车流稀少畅通。 (七)其他相关情况 1.事故路段管养情况 2014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春运前广东粤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共计投入养护资金1490.66万元,按规定落实了招投标工作,分别用于对路基、路面、桥涵及附属设施的经常性巡查、清扫、清理等日常养护工作和对小修保养及预防性维修、处置工程,以及开展专项大中修工程,并落实了惠州市人民政府要求K3563+000m至K3565+000m、K3575+000m至K3594+000m共计21公里路面道钉及轮廓标进行更新维护,落实了路面管养有关规定。 2.事故路段路面监控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秀岭中 队(以下简称“秀岭中队”)管辖区。春运期间该中队共有7台警车(其中中队配发3台,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高速公路三大队借用4台),上路巡查一般安排2至5台,安排全队三分之二的警力在位值勤。2月10至2月27日进入车流高峰期安排4至6台上路巡查,2月20日秀岭中队出动了粤LE901、粤LE902、粤LE907、粤L9168警车上路,有六组人员上路巡查,中午12时后,由于广河高速车流量大,该中队还关闭了博罗石坝路段交汇口,让广河高速的车辆下收费站绕行通过,中队落实了有关巡查制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值班领导教导员何继强中午对该中队辖区情况进行督查时,正值车多拥堵,何继强立即协调了惠河高速小金路政中队长何少钦增加路面执法人员,配合秀岭中队疏导交通。 事故发生路段高速公路路面执法巡查为广东粤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惠河高速小金路政中队(以下简称“小金路政中队”),按照公司的巡查制度,每天实行三班制,即凌晨00分至早上8时为一班,8时至16时为一班,16时至24时为一班,每班至少巡查路面一次。2月20日,小金路政中队出动了粤LE8707、粤LH5173、粤PK0837路面巡逻车共四组执法人员进行巡查,其中12时10分至16时47分,有二组执法人员同时在路面巡查。 为做好春运道路保畅通工作,秀岭中队与小金路政中队于2月4日上午召开路警联勤协调工作会议,特别明确事故路段(博罗县石坝互通路段)值勤,小金路政中队执勤时间为每天9时至21时,秀岭中队执勤时间为每天21时至次日9时,其中机动值勤负责每天中午11时30分至14时30分、17时30分至21时00分的石坝执勤。事故发生当天,秀岭中队与小金路政中队落实了会议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2月21日凌晨00时20分许,顾金海驾驶粤N00848号中型厢式货车(乘载陈务镇、吴守义)从海丰县马地埔拉活虾(约1700公斤)至河源,凌晨3时10分许,途经长深高速3525KM+200M处时,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由黄国军驾驶的粤BF2V93号小型轿车(乘载黄诗婷、黄凤婷、江许英、黄柏炜)。碰撞后,粤N00848号中型厢式货车冲过中间护栏侧翻在对向车道上,粤BF2V93号小型轿车仰翻在主车道上,造成陈务镇、黄国军、黄诗婷、黄凤婷当场死亡,顾金海、江许英、黄柏炜受伤,两车及道路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月25日惠州市公安机关对顾金海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3月25日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其下达逮捕决定书。 (二)事故援救情况 2015年2月21日凌晨3时20分许,秀岭中队接警后,正在博罗县石坝路段执勤的中队长张日光3分钟之后赶到了事故现场,发现粤BF2V93号小型轿车变型,有人员被困车中,粤N00848号中型厢式货车冲过中间隔离带并停在对向车道上,张日光立即组织设置警示标志,并通知惠州、河源消防特勤队和石坝、麻陂、杨侨卫生院现场救援,3时40分许,在家休假的高速公路三大队大队长黄炳能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4时00分许,博罗消防大队和石坝、麻陂卫生院救护车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医生确认4人均已死亡,并立即将受伤的3人送往卫生院救治,然后转院至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随后,市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陆续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处置工作。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善后处理工作正按照有关程序进行,4名死者已火化,家属情绪稳定,与肇事车辆粤N00848号车主张应雄签订赔偿协议还在协商中。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顾金海驾驶粤N00848号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充分注意路面动态,且未与同车道前车(粤BF2V93号小型轿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全部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粤N00848号中型厢式货车实际支配人张应雄对聘请的驾驶员顾金海没有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对其疏于管理。 四、事故性质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惠州市“2·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人) 顾金海,群众,男,粤N00848号中型厢式货车驾驶员,3月25日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其下达逮捕决定书,并予以逮捕。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1人) 张应雄,粤N00848号中型厢式货车实际支配人,对聘请的驾驶员顾金海没有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对其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吸取“2•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等交通交通事故发生,按照交通安全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五进”活动的要求,让社会上人人都能自觉遵守各项交通规则,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源头管理。一是严格执法,以铁的手腕打击非法违法营运车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协调交警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三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完善相关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测和管理,对发现驾驶员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公安交警部门必须加大管辖区域行车秩序的整治力度。一是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车辆超速、疲劳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严厉整治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行为,并加强路面巡逻执法管控,以达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目的。二是对高速公路的过往车辆要充分发挥区间监测作用,及时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三是要进一步加强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协调沟通作用,科学执勤,严厉打击道路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道路交通良好秩序。 (四)广东粤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加强对道路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一是对惠州市辖区内高速公路路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及时制定事故隐患路段整治方案,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二是要按相关规定对高速公路路段的道路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根据路段车流情况,进一步完善路段相关道路交通设施设置。三是要严密配合交警部门落实路面巡查工作,充分发挥路警联勤工作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