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死10伤 | 北京“12·3”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负责的生产部长、已辞职的设备部长等7人被逮捕!


2019年12月3日3时 07分,顺义区牛栏山镇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一加工豆馅厂房发生爆炸。经对事故发生时所有在岗员工逐一核对确认,截至目前,死亡4人(其中2名失联人员已找到,找到时已无生命体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2人),10人被送往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6月8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认定,京日东大公司“12·3”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A、B法兰垫片为甲基乙烯基硅橡胶材质,受管道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气体长期腐蚀,垫片物理机械性能下降,发育出微小裂隙并逐渐增长,局部发生破损脱落;在管道内部压力作用下,B垫片发生撕裂并形成泄漏口,泄漏出的气体与空气混合,在冷藏库内外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气火花等点火源发生爆炸,并引燃现场可燃物,导致事故发生。


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违规建设燃气设施,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施;燃气设施安全 管理和检查维护不到位;违法供应不合格燃气;有关行政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曾九发,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全面负责生产部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设备安全工作。未有效开展燃气设施检修维护工作,致使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长期未得到维护保养;未严格组织开展燃气设施的检查、检测工作;未及时有效排查燃气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有效开展本部门员工的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 12 月 17 日,由顺义区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


2.马维,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履行部长职责)、厂级安全管理员,全面负责全厂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工作。未组织开展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检查,未有效落实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制度;未及时排查发现燃气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未组织拟订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及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 12 月 17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郭新刚,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助理、B 班班长,全面负责 B 班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当日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施开展检查;发现燃气泄漏后未及时报告且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14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 12 月 17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方勇忠,曾先后担任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兼设备部部长助理、设备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兼设备部部长、总经理助理 (2019 年 4 月辞职)。2006 年负责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建设工作,期间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导致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长期存在;2018 年负责一期生产车间内新建冷藏库建设,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2020 年 1 月 23 日被顺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 月 6 日取 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何志文,板桥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板桥液化气站日常工作。未组织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京日东大公司签订供气合同,长期向京日东大公司供应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导致燃气管道主阀门法兰垫片加速腐蚀、物理机械性能显著下降,造 成燃气泄漏引发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非法购买二甲醚 401.38 吨,充装至液化石油气瓶内进行销售,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2020 年 1 月 10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吴建新,板桥液化气站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向京日东大公15司供应配送液化石油气。未开展针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长期向京日东大公司供应、配送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导致燃气管道主阀门法兰垫片加速腐蚀、物理机械性能显著下降,造成燃气泄漏引发 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向京日东大公司销售添加二甲醚的不合 格液化石油气,销售金额达 380349 元,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2020 年 1 月 10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何世美,板桥液化气站燃气充装工人。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将二甲醚充装至京日东大公司等客户液化石油气瓶内, 销售金额达 380349 元,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 年 1 月 10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1.付海静,中共党员,顺义区牛栏山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分管安全管理科工作。对分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消防检查工作指导不力,对分管的安全管理科未发现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 车间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李治平,中共党员,顺义区牛栏山镇安全管理科负责人、检查队队长,主持科室全面工作。作为科室负责人,对镇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3.马养科,中共党员,顺义区牛栏山镇安全管理科检查队副队长,负责牛栏山镇京密路以西企业单位的安全、消防检查工作。安全和消防检查工作职责履行不力,未发现京日东大公司在一期生产车间内自行安装燃气设施并使用燃气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


4.侯华西,中共党员,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燃气和供热管理科工作。分管燃气管理工作期间疏于管理,对分管的燃气和供热管理科未及时发现和查处板桥液化气 站长期购买、存储二甲醚并售卖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等问题 失察,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其诫勉处理。


5.赵宇鹏,中共党员,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燃气和供热管理科负责人,主持燃气和供热管理科工作。对区域内燃气供应企业气质检测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 的损失和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6.韩旭,中共党员,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燃气和供热管理科四级主任科员,负责燃气日常管理工作。对区域内燃气供应企业气质检测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板桥液化气站长期购买、 存储二甲醚的问题,未发现板桥液化气站将二甲醚充装到专用液 化石油气瓶内,并供应给京日东大公司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及 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记过处分。


7.张继光,中共党员,顺义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二科专业技术三级指挥长,负责牛栏山镇区域的消防监督工作。对负责 区域内的消防监督检查不力,在对京日东大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抽 查工作中,未能发现其车间内存在使用燃气设备和燃气设施被遮 挡封闭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有直接 责任。建议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警告处分。


8.张凤浩,中共党员,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工作。履行气质 检测职责不力,在对板桥液化气站气质抽检过程中未发现该气站 长期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 损失和影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人员和单位 


1.正山四郎(日本籍),京日东大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 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 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京日东大公司,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操作维护人员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新建冷藏库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未在通风不良场所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检 查;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施进行危害辨识,开展风险评估,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6.4.4,《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北京市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 62 万元 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 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纳入联合惩戒 对象管理。


3.板桥液化气站,未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 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4.2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 6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依据有关法规规 定,建议由城管执法部门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19(四)建议由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调查发现,京日东大公司食堂 2 瓶液化石油气同为板桥液化 气站供应;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赴河北省三河市查扣板桥液化 气站转移的液化石油气瓶 196 个(包括事故发生前准备在京日东 大公司换装的 4 个气瓶);板桥液化气站西侧锁闭的跨院内存放 非自有气瓶 973 个。上述 1171 个气瓶中,40 个达到报废期限, 243 个超过检验期限;从中抽取 36 个进行气质检测,其中 30 个 气质不合格,二甲醚含量最高达 89.52%。此外,板桥液化气站 多次使用非营运轻型封闭货车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1.针对板桥液化气站未向其他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 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城管执法部门 依据有关规定,与其未向京日东大公司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合并作出处理决定。2.针对板桥液化气站涉嫌充装非自有产权和未建档登记等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气瓶充装许可证不再延 续。3.针对板桥液化气站及相关人员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上述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资料显示,涉事企业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京日东大”)系日本东京国际贸易株式会社于1987年6月6日在北京投资建立的日本独资企业,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街3号,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


该公司是日本东京国际贸易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的综合制馅企业,从事豆类、薯类、蔬菜瓜果类等农产品的馅料加工,年产量7万吨,是目前世界最大的制馅企业。其产品销往国内,并出口到日本、韩国、东南亚各国、美国等二十多个国家与地区,产品被广泛运用于面包、糕点、冰激凌、速冻食品、休闲食品、餐饮业等。目前合作伙伴有KFC、蒙牛、伊利、宜芝多、山崎面包、大白兔、湾仔码头、上好佳等企业。


2019年5月,京日东大被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焙烤食品糖制品产业领军企业”称号,此外,该企业还曾入选中国轻工业百强企业。


天眼查数据显示,2018年5月,顺义区安监局曾因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该公司实施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2019年5月,京日东大曾因“使用5台X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被顺义区环保局处罚。顺义区环保局指出,该单位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一)项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处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