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8·31”较大渔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 8 月 31 日 15 时许,一艘私自套牌“粤汕尾渔 12048”船名号的“三无”船舶在北纬 22°11′7″、东经 114°57′8″海域拖网作业过程时发生火灾,船上 10 名船 员落海,船舶烧毁沉没,造成 3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 损失约 341 万元的较大渔业船舶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船舶的基本情况
事故船舶私自套牌“粤汕尾渔 12048”船名号属“三无”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2019 年 2 月 20 日,杨兴春(四川渠县人)经手从郭其乐(汕尾市城区人) 购置,购置后和彭海东(汕尾市城区人)、杨*全(四川渠 县人)、杨兴平(四川渠县人)、王*春(四川渠县人)、 杨永周(四川渠县人)6 人合股经营。2019 年 3 月份,杨* 全在马宫港叫杨兴平在该船驾驶室两侧挂上“粤汕尾渔 12048”船名号。
1、事故船舶主要技术参数。经调查和综合分析,主要 技术参数:船长 31.5 米、宽 7.2 米,深 3.5 米,主机功率 820 千瓦(3 部主机,其中 1 部康明斯 350;1 部康明斯 400;1 部康明斯 525);带有 3 部电机(2 部 40 千瓦,1 部 30 千 瓦);材质:木质;作业类型:拖网。
2、设备配置情况。据郭其乐与杨兴春的《渔船买卖合 同》记载:该船配有雷达 1 台、海图机 1 台、对讲机 1 台;据该船生还者陈述,船上配备消防泵 2 台,救生圈、救生衣、 灭火器若干个;船上配有甚高频、中高频等通导设备。
3、勘验情况。根据事故船舶轮机管理人员李荣提供情 况和对相似渔船的现场比较,事故船舶机舱布置的情况如下:机舱位于船舶后部,主甲板上设有机舱棚,机舱棚两侧设有 进出机舱的门。机舱内主要布置情况:
(1)机舱内设主机 3 台,其中左主机为康明斯 400 型、 右主机为康明斯 350 型、中主机为康明斯 525 型柴油机,左 右主机靠机舱前部,中主机在机舱后部呈品字形分布。
(2)机舱右前端有发电机组一台,功率 30 千瓦,左右 主机各带发电机一台,功率 40 千瓦,其中,左主机轴带发 电机上,因主甲板板缝漏水,在左主机轴带发电机上高度约 100cm 处悬挂约 100×130cm 帆布 1 张,帆布 4 个端角通过尼 龙绳拉住固定在机舱前端及左侧壁,帆布左端距日用油柜最 小平行距离约为 30cm。
(3)机舱后端部设有主燃油柜 3 个,分左中右布置, 机舱左主机处舷侧上方设有一日用油柜,储油量约为 600~ 800Kg,日用油柜与机舱后端主燃油柜用钢质油管路连接, 由电动输油泵进行供油,电动输油泵由设主甲板机舱棚内的 电源插头直接供电,日用油柜下端连接燃油过滤器向 3 台主 机供油。据调查了解,日用油柜与燃油过滤器连接管路中由 一小段为透明胶管代替管路弯头使用。
(4)日用油柜距主燃柜约 200cm,与左主机平行位于左 主机上方,距左主机平行距离约为 50cm 左右,日用油柜为 钢质,未能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透气管及油标尺,仅用一条 透明胶管连接日用油柜,同时作为透气管及油标尺使用,透 明胶管下端与日用油柜用紧固件连接,上端直接用铁钉钉在 甲板横梁固定。
(二)事故船舶股东情况 该事故船舶共 6 名股东:杨*全(四川渠县人,随船出 海,事故中死亡)、王*春(四川渠县人,随船出海,事故中 死亡)、杨兴平(四川渠县人,随船出海)、彭海东(汕尾市 4 城区人,曾用名:彭乖,未随船出海)、杨兴春(四川渠县 人,未随船出海)、杨永周(四川渠县人,未随船出海)。
(三)事故船舶有关人员(10 人)
1、杨*全(股东,事故中死亡),男,四川渠县人,1972 年 11 月出生,担任船长,负责日常船舶的生产、经营管理, 持 有 《 渔 业 船 员 证 书 》( 职 务 :三 级 船 长 , 证 号 :513030197211144259,不适任该船船长)。
2、王*春(股东,事故中死亡),男,四川渠县人,1971 年 4 月出生,船员,负责捡渔获物的工作,未持有船员证书。
3、周*忠(事故中死亡),男,四川渠县人,1965 年 2 月 出生,船员,负责捡渔获物的工作,未持有船员证书。
4、李荣,男,四川渠县人,1963 年 8 月出生,轮机长, 未持有职务船员证书。
5、王金于(事故中受伤),男,四川渠县人,1964 年 6 月出生,船员,负责捡渔获物的工作,未持有船员证书。
6、段小辉(事故中受伤),男,四川渠县人,1984 年 9 月出生,船员,负责捡渔获物的工作,未持有船员证书。
7、杨兴平(股东),男,四川渠县人,1968 年 5 月出生, 船员,负责捡渔获物的工作,有时代替驾驶,未持有船员证 书。
8、燕果林,男,四川渠县人,1979 年 5 月出生,船员, 负责捡渔获物的工作,未持有船员证书。
9、杨永清(周*忠妻子),女,四川渠县人,1971 年 4 月出生,负责煮饭等工作,未持有船员证书。
10、杨兴举,男,四川渠县人,1965 年 2 月出生,船员, 负责捡渔获物的工作,未持有船员证书。
(四)事故发生时海况与气象情况
据广东省雷达回波图显示,8 月 31 日 15 时左右事发海 域(北纬 22°11′7″、东经 114°57′8″附近)有弱回波 发展,回波强度大致在 10 到 15dBZ 左右,从雷达回波估测 降水效率不强。另外,根据广东省闪电定位系统监测显示, 事发海域未监测到闪电现象。
图 2:2019 年 8 月 31 日 14:00-16:00 大亚湾沱泞列岛降雨、风速情况 由于事发海域缺乏气象观测站,附近的海岛站沱泞列 岛(北纬 22°24′6″、东经 114°61′7″)监测资料显 示,8 月 31 日 15 时前后三门岛附近海域风力为 5 级左右(10 米/秒左右),未观测到降水现象。据获救船员李荣陈述及参与救援渔船的介绍,事故发 生时海上天气晴朗,风浪不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 8 月 30 日上午 11 时 30 分许,事故船舶从汕尾 港开往马宫港,14 时许再从马宫港出海,航行 3 至 4 小时 到达事故海域后,杨*全指令下网捕捞作业,直至 31 日 12 时共下网 4 次,其中前三次共打捞鱼虾约 400 斤,12 时下 的第四网拖到 15 时许,船长杨*全从驾驶楼下来,走到船 后甲板对 9 位正在船后部的甲板捡渔获物船员说他闻到有 一股味道,听到杨*全的话后,杨兴平急忙走到机舱左侧门 7 口,看到机舱有浓烟冒上,杨兴平拿来水管往机舱下面冲 水灭火,顿时火势上扬,并发出爆炸声,李荣(此时在船 尾捡渔获)和王*春跑到机舱右侧门口,看到左机的左上侧 有一团直径约 40cm 的火,王*春拿起水管,准备在机舱右 侧往下冲水灭火,李荣跑去准备开水管泵的开关,还没来 得及打开水泵开关,火就上扬了。杨兴平、周*忠、王金于、 段小辉 4 人跟着杨*全绕到船的右侧爬上右侧虾杠逃命,浓 烟吹到右侧虾杆来,5 人给浓烟呛到难受,杨*全先跳入海 里,其他 4 人也跟着跳下海。李荣、王*春、杨兴举、杨永 清、燕果林 5 人往船的左侧跑到船头逃生,看到船头平面 有绳子和 6 个煤气罐,在各个煤气罐绑上绳子,往海里扔 下煤气罐,之后他们拉着左前虾杆的固定绳跳入海里,抱 住煤气罐。应急处置如下: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香港海上救援协调中心应急处置情况。8 月 31 日 16 时 10 分,香港海上救援协调中心向广东省海上救援中心通 报:集装箱船“SANFRANCISCA”报警在惠州大亚湾对开 24 海里海域(北纬 22°11′7″、东经 114°57′8″)发现有 一艘渔船着火,具体信息不详。省海上救援中心经多方核实, 初步确定着火渔船为“粤汕尾渔 12048”,船上 10 人,其中 4 人获救。
2、广东省海上救援中心应急处置情况。广东省海上救 援中心接香港海上救援协调中心的通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 应:将情况通报到惠州市救援中心、省渔政总队,要求核实 着火渔船的具体信息;核实信息后,指导惠州市救援中心全 力组织力量进行救助,并协调派出“海巡 0938”前往救助;通报南海救助局,协调派出“南海救 111”前往救助;要求 省渔政总队派出力量前往救助,并协调附近渔船协助搜救;协调香港海上救援协调中心派出 1 架救援直升机前往救助;发布航行警告,并协调“泛亚上海”等附近船舶协助搜救。
3、汕尾市应急处置情况。2019 年 8 月 31 日 16 时 30 分 汕尾渔政支队接到通报后,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支队立即启 动应急机制,确定救援方案,落实救援任务,部署救援措施。
一是请求省渔政总队协调惠州渔政支队派出执法船艇协 助救助;
二是召集人员紧急备航,拟出动执法船进行搜救;
三是通过安全生产指挥系统平台指挥调度在周边海域航行作业的“惠港 3013”、“深南 2714”、“粤红渔 30056”、“粤 汕城渔 20065”、“珠湾 3299”、“深南 2714”等渔船参与救援。
四是与在澳门的报警人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
五是经多方核实得知船上有船员 10 人,其中 8 人被救, 2 人死亡,被救 8 名船员中有 4 人(2 人受伤)被香港渔船 救起并向惠东平海渔港航行,另外 4 名船员(1 人受伤)及 2 具死亡船员尸体也分别被两艘汕尾籍渔船救起并往马宫港 航行后,立即指派汕尾渔政支队和市城区渔政大队人员赶赴 惠州,协调惠州渔政支队开展救援;指派市农业农村局、汕 尾渔政支队、市城区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渔政大队有关负 责人前往马宫港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和死伤者善后工作;协调 公安和海警人员前往马宫港维持秩序。根据市委书记石奇珠批示要求,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 记陈少荣,市委常委、时任市城区区委书记李庆新,副市长、 市公安局局长李世华及市应急管理局领导立即赶赴汕尾渔 政支队总值班室,成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开展处置工作;9 副市长余红到市人民医院指导紧急救治工作。
4、惠州渔政部门应急处置情况。8 月 31 日 16 时 14 分, 惠州渔政支队接到省渔政总队通报:北纬 22°11′7″、东 经 114°57′8″位置有一艘船着火,疑似渔船,要求该支队 迅速查明情况。接通报后,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惠州渔政支队立即启动 搜救预案,并利用指挥系统,调度事发海域作业的惠州籍渔 船参与搜救。惠州渔政支队第一时间与惠州市海上搜救中心 取得联系,搜救中心迅速派出 “海巡 0938”船前往事发海 域参与搜救,约 19 时到达事发海域。惠州渔政支队和惠东 渔政大队分别派出“渔政 44603”船、“渔政 44085”船迅速 赶赴事发海域开展救援工作。
5、惠州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应急处置情况。8 月 31 日 16 时 30 分,惠州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接到广东省海上搜救 中心通报:在惠州大亚湾对开24海里附近海域北纬22°11′ 7″、东经 114°57′8″发现有一艘渔船着火,具体信息不 详。接通报后,惠州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一方面通过 VTS(惠 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利用 VHF(甚高频)协调商船 “远大湖”“昆仑山”“泛亚上海”等核实险情事故信息。另 一方面,将险情事故信息通报渔政部门和在大亚湾担负值守 任务的专业救助船“南海救 111”,要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17 时 14 分,惠州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接到省海上搜救 中心通报:初步掌握的情况,有 10 人遇险,其中 4 人获救, 获救 4 人中有 1 人死亡。惠州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立即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组织协调过往船舶参与搜救,VTS(惠 10 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通过 VHF(甚高频)组织协调 事发海域附近商船参与搜救;
二是组织协调海上搜救专业力 量参与应急处置;
三是组织协调正在大亚湾担负值守任务的 专业救助船“南海救 111”参与应急处置;
四是组织协调港 内公务力量开展搜救;
五是组织协调惠州海事局派出“海巡 0938”,惠州渔政部门派出“中国渔政 44085”“中国渔政 44603” 等公务船艇赶赴现场参与搜救;
六是组织社会力量赶赴事发 海域参与应急处置,并协调“海洋石油 607”“海洋石油 683” “海洋石油 258”等消拖两用大马力拖轮赶赴现场参与应急 处置。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市和市城区两级政府及 有关部门,省、惠州市各救援部门在此次事故中应急反应 快速、行动快捷、指挥协调顺畅,配合默契、处置得当、 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稳妥,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 灾害、无衍生事故,应急处置有效。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落海 10 名船员中,王金于(受伤)、段小辉(受伤)、 燕果林、杨兴平 4 人被惠港 3013 船救起,于 8 月 31 日晚上 19 时 30 分运往惠东平海港后,20 时被惠东渔政大队派出的 “中国渔政 44085”、中国渔政 44092”执法快艇成功接驳, 20 时 34 分抵达港口镇渔政执法码头,并将 2 名伤员送上提 前联系并抵达码头等候的港口镇卫生院救护车,在卫生院完 成初步检查和治疗后,将伤员转至惠东县第一人民医院,无 生命危险,燕果林、杨兴平随行陪护。被“粤红渔 30056”船救起的周*忠(尸体)、杨*全(重 伤)、杨兴举、杨永清和李荣 5 人于 8 月 31 日 23 时运达汕 尾马宫港。被“粤汕城渔 20065”船救起的王*春(尸体), 移交到“珠湾 9299”船,于 9 月 1 日凌晨 0 时 40 分运达马 宫港。2 名死者遗体被送往殡仪馆,杨*全被立即送往汕尾市 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 9 月 1 日凌晨 2 时死亡。市、区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工作,及时对 获救的 7 名船员和 3 名死亡船员的家属进行安抚慰问,细 心做好善后安抚工作。9 月 3 日,经协调,事故船舶船东与 3 名死亡船员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死亡和受伤船员家属 情绪稳定,社情平稳。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死亡人员(3 人) 杨*全、王*春、周*忠在事故中因溺水死亡。
(二)事故受伤人员(2 人) 1、王金于,肋骨断伤,撞击所致。2、段小辉,胸、背、手、脚、烧伤或擦伤。以上 2 名伤者已康复出院。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船舶烧毁沉没,损失约 115 万元;3 名死亡人员每 人赔偿费用(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5 万元;2 名受伤船 员医疗费用约 1 万元。此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341 万 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根据对相似船的勘察和获救船员现场指认,综合船东船 员询问笔录,经调查论证,排除人为纵火、雷击、遗留火种、 用火不慎、机舱设备故障和排气管、增压器高温引发火灾的 可能性。
(一)直接原因
事故船轮机长李荣违规操作,在日用油柜泵满后,才急 忙上去拨掉油泵插头,导致日用油柜溢油。推断 8 月 31 日 下午 3 时许,事故船舶左边柴油车带动的发电机放电,引燃 帆布(在左车电机上方,用来防漏水的,长期置放在机仓的 高温环境,干燥易燃),由于日用油柜供满油后未及时停止 泵油,柴油溢出后又流溢、兜聚在帆布上,导致助燃火势, 引燃的火又熔断了日用油柜连接过滤器的胶管,又导致柴油 流出,流出的柴油进一步使火势蔓延,船舶烧毁沉没,是事 故发生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杨*全(股东),船长,主要负责人,与他人合伙购 买“三无”船舶,违法指使他人在该船驾驶室两侧挂上“粤 汕尾渔 12048”船名号,其本人未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1、2;雇用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 未 取 得 相 应 的 渔 业 船 员 证 书 的 人员从 业 2、3、4;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三无”船舶从事非法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经营活动 5;没有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6;未保证渔船的正常 值班,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未及时报警求救 7;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 8;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 则佩戴、使用救生设备 9。
2、彭海东(股东),原“粤汕尾渔 12048”船舶所有权 人,原船舶于 2017 年 2 月违规转卖;与杨兴春、杨*全、王 *春、杨兴平、杨永周合伙购买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 船舶证书、船籍港等许可证,非法合伙从事海洋渔业捕捞 活动;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三无”船舶 10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
3、李荣,事故船舶轮机长,未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11、 12、13,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 14,违规操作(在机仓吸烟、 用胶管连接日用油柜过滤器、用帆布遮左车电机上方防漏 水),未正确佩戴、使用救生设备 15,机仓缺乏日常维护,事 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未及时报警求救 16,在未确保安 全的情况下擅自离工作岗位 17。
4、事故船舶其他有关人员 王*春、周*忠、王金于、段小辉、杨兴平、燕果林、 杨永清、杨兴举,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18、19,未能正 确操纵船舶控制火灾蔓延,未能安全有序撤离火灾现场 20, 未能正确穿戴使用救生设备 21。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汕尾市“8·31”较大渔船火灾事故是一 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
1、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尾城区大队和执法股。未按照分 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2, 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行动整治不力,未发现 私自套牌“粤汕尾渔 12048”船名号的“三无”船舶及非法 从事海洋渔业捕捞的问题,对渔港、渔船停泊点的管控、船 舶查验、港口执法存在缺失,不扎实 23,开展执法检查不细、 不全面,执法检查工作台账不规范,日常执法检查发现的问 题存在未实施闭环管理的现象。
2、市城区渔政大队马宫中队。负责马宫港籍渔船的管 理及港口安全,日常执法检查不细,对发现隐患的船舶责令 整改和复查不规范。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3 人)
(1)杨*全(股东),船长,主要负责人,与他人合伙购买“三无”船舶,违法指使他人在该船驾驶室两侧挂上“粤 汕尾渔 12048”船名号,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未 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雇用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的人 员从事非法海洋渔业捕捞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4,鉴 于其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责。
(2)王*春(股东),与他人合伙购买“三无”船舶,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25,从事非法海洋渔业捕捞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 于其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责。
(3)周*忠(船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25,违规从业于“三无”船舶海 洋渔业捕捞作业。鉴于其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不再追责。
2、建议由司法机关处理人员(2 人)
(1)彭海东(股东),原“粤汕尾渔 12048” 船舶所有 权人,原船舶于 2017 年 2 月转卖后,未办理注销登记,与 杨兴春、杨*全、王*春、杨兴平、杨永周合伙购买“三无” 船舶从事非法海洋渔业捕捞活动,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6,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李荣,轮机长,未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未有效 开展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违规操作,对机仓缺乏日常维护, 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 24,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其他船员的处理建议(5 人) 王金于、段小辉、燕果林、杨永清、杨兴举,未取得相 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27,从事涉海洋渔业捕捞活动。建议由渔 政部门依法处理。
4、事故船舶其他合股人的处理建议(3 人) 杨兴平(股东,随船出海,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27)杨兴春、杨永周(未随船出海)与他人合伙购买“三无” 船舶违规合股经营,建议由渔政部门依法处理。如司法机关 发现上述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5、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处理建议(4 人)
(1)朱昌钊,男,中共党员,49岁,2017年4月任市城 区渔政大队海洋监察与执法股负责人至今,开展涉海渔业船 舶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存在不细、不全面、不力, 未发现私自套牌“粤汕尾渔12048”船名号的“三无”船舶 进出港非法从事海洋渔业捕捞的问题。建议由市城区纪委监 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
(2)邝学武,男,中共党员,50岁,现任汕尾市城区 民政局副局长;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任市城区海洋渔业局 副局长、党组成员、渔政大队大队长;2019年3月至9月任市 城区渔政大队大队长;在任市城区海洋渔业局副局长、党组 成员、渔政大队大队长期间,存在开展、督促、指导下级执 法检查和对涉海洋渔业“三无”船舶整治不力,对存在的涉 海洋渔业“三无”船舶问题失察。建议由市城区纪委监委对 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
(3)彭少勇,男,中共党员,49岁,2018年4月任市城 区渔政大队马宫中队负责人至今,执法检查不细,对发现存 在的问题复检不规范。建议由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其 批评教育,责成其作出深刻检讨。
(4)陈伦庭,男,中共党员,55岁,2019年2月任市城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对 下属及内设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建议由市城 区政府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
(二)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市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向市城区党委、政府 作出深刻检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海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汕尾市“8•31”较大渔船火灾事故教训,防 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行动。各沿海县(市、区)农业农村(渔业管理)部门,尤其是市 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渔业管理)部门,按照“堵住非法源 头、打击非法渔船、管好合法渔船”的原则,对涉海洋渔业 “三无”船舶进行一次大整治、大清理,彻查涉海洋渔业“三 无”,船舶。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 求,不留死角,全面清剿涉海、涉渔、涉船等各类风险隐患。强化渔港、渔船停泊点管控,对港内停靠船舶逐艘检查,对 无法提供船舶证件或无法出示乡镇船舶证明文件的、套用其 他渔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的,一律依法处理,有效防范涉 海洋渔业船舶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开展渔业船舶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坚 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船主)负责、社会参与的原 18 则,构建渔业船舶火灾隐患整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是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渔业船舶整治的重要意义, 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问题导向, 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精准发力、综合施策;二 是各地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牵头,海事、海警、公安、消防等 部门各司其职,明确目标措施,时间进度,切实做到组织领 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工作任务到位,坚决防范走形式、 走过场齐;三是要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相关的领导小组,围 绕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落实责任、明确措施,量化、细化 工作要求,制定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扎实有效 推进渔业船舶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三)严格落实船东船长安全生产责任。各地渔业主管 部门要组织辖区所有船东、船长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法规宣传教育,剖析事故、做好警示,严格落实船东、船长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船东建立健全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岗 位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适任渔业船员,并为船上作业人员 购买足额保险。督促船东按规定配置和使用安全生产设备, 定期保养渔船,确保渔船渔业船舶捕捞作业安全。
(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要采取 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涉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创 新宣传方式方法,使宣传工作更接地气,使“安全生产、关 爱生命”的意识真正融入渔民群众的思想当中;加强对新工 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使用培训和职务船员、普通船 员持证上岗的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组织专门的渔船火 灾险情、灭火方式、利用通导设备发出求救信息、操纵船舶 控制火灾蔓延、正确穿戴使用救生设备、撤离火灾现场等培 19 训演练,切实提高涉海涉渔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水 上各类事故能力。
(五)强化渔船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各级渔业主管 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职责。充分利用渔业安全 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的辅助作用,加强对海上 作业渔船的安全监管,完善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措施,督促渔船船主、船长按照规定使用渔业安全生产通 信指挥系统终端;建立健全渔船船主、船长、渔村干部、相 关部门领导等通讯档案;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处罚力度,严 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 告制度,严厉查处渔船消防、通信、导航、救生设施配备不 齐,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无证上岗,渔船机仓设备老化,配 备乱搭载,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渔船。对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