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通报】3人死亡!损失459万元,14人7单位被处理!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

2020年5月30日7时10分许,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9万元人民币。近日,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对7单位、14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在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官网披露。图片.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宿州市灵璧县“2020·5•30”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施工工人违反井下作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履行审批手续且未通风、未检测、未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倒虹吸井内作业,导致施工工人在井下作业时发生中毒后跌落井底水中。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事故施救人员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在未做好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进入倒虹吸井内盲目救人,导致事故伤亡扩大;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监管不到位。


调查报告提出,马明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9名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事故相关政府、部门(单位)等4名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和实施组织处理;对事故相关4家责任单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责成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灵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向灵璧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灵璧县人民政府向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在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中调查报告要求:宿州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压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要深刻吸取教训,深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排查各行业领域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时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教育,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加大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要强化安全监管,切实履行建设工程监管职责。要加大对建设工程领域监管力度,杜绝未批先建,边建边批行为,加大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分包行为,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对建设、施工、监理、劳务分包等单位的各项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宿州市灵璧县“2020•5•30”较大中毒窒息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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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经调查认定,宿州市灵璧县“2020·5·30”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下是对14名责任人和7个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远达建设(灵璧)有限公司(2人)。
1.胡晓华,远达建设(灵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及未进行质量安全报监的情况下,未批先建、违法建设,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 陈文斌,远达建设(灵璧)有限公司总经理,主持项目公司日常工作。在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及未进行质量安全报监的情况下,未批先建、违法建设;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缺少有效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宿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

(二)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4人)。
1.李求生,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陈开智,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事故PPP项目牵头负责人。对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监督不力,对公司灵璧县城区水环境治理工程PPP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现场安全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宿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

3.袁康,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灵璧县城区水环境治理工程PPP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安全资格证书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有限空间审批作业许可制度,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缺失,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现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宿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之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自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4.何锐,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灵璧县城区水环境治理工程PPP项目部安全负责人,负责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资格证书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对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宿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

(三)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2人)。
1.尚文勇,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对公司监理工作领导不力,对公司灵璧县城区水环境治理工程PPP项目部监理工作流于形式、现场监理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何江涛,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灵璧县城区水环境治理工程PPP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该项目监理工作。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和劳务单位管理不到位,现场监理流于形式,未能有限空间作业进行有效监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宿州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四)湖北海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人)。
1.翟朝海,湖北海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排公司安全员负责非安全管理工作,日常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对工人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人缺乏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知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马明友,湖北海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事故当天带领班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未经审批,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冒然进入事故倒虹吸井内作业,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人)。
1.庄维东,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负责该单位全面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政策,对辖区建设工程监管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施工行为失察失管,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尹成双,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安全与建设管理股股长,对辖区建筑工程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施工行为失察失管,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部署和开展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六)灵璧县城市管理执法局(1人)。
尤计存,灵璧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负责该单位全面工作。作为该项目政府实施机构,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事故项目未批先建行为失管,对安全检查排查的隐患问题未有效形成闭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七)灵璧县人民政府(1人)。
武云峰,灵璧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对辖区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对PPP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安全监管职责指导、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八)事故相关单位(7个)。
1. 远达建设(灵璧)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 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并由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 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并由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 湖北海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并由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责成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灵璧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6.责成灵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灵璧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7.责成灵璧县人民政府向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事故防范措施
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宿州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压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和岗位,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深刻吸取教训,深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宿州市及灵璧县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全省部署的防范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排查各行业领域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时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推进安全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全面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风险辨识,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教育,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确保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要加大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五落实”的要求,督促企业整改销号。

(三)强化安全监管,切实履行建设工程监管职责。灵璧县政府要加大对建设工程领域监管力度,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对各类PPP项目的监管,PPP项目实施后,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规范办理项目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强化管理,杜绝未批先建,边建边批行为。加大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分包行为。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对建设、施工、监理、劳务分包等单位的各项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据调查,在近年来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中盲目施救问题非常突出,近80%的事故是由于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增多,在有限空间作业事故致死人员中超过50%的为救援人员。因此,必须杜绝盲目施救,避免伤亡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