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3亡,电焊工抽烟是点火源,杭州环境集团“1.14”厌氧罐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2020年1月14日,浙江杭州天子岭循环经济产业园的餐厨(厨余)资源化利用工程4号厌氧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沼气爆炸,造成3人死亡
近期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的该起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点火源是电焊工吸烟产生的明火
调查报告原文摘录
2020年1月14日12时45分许,位于拱墅区半山镇石塘村的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环境集团)天子岭循环经济产业园的餐厨(厨余)资源化利用工程4号厌氧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沼气爆炸(以下简称“1·14”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48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处理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月14日7时30分左右,润成公司员工高坤林、吴兴大、蒋小军、庄建军、柳国平、吕锁庆等6人,到天子岭循环经济产业园安装厌氧罐顶正负压保护器,作业人员将电焊机、切割机、不锈钢管等设备和材料运到厌氧罐区外道路上,而后蒋小军、庄建军、吴兴大从4号厌氧罐开始,分别测量4号、3号、2号厌氧罐顶部正负压保护器安装尺寸,电焊工柳国平在厌氧罐区外道路上切割、焊接钢管,吕锁庆做辅工负责运送材料,上午大约作业至11时30分。12时30分左右继续施工作业,蒋小军、庄建军、吴兴大到4号厌氧罐顶安装正负压保护器,12时45分左右,4号罐突然发生爆炸,罐顶被掀开,3名作业人员被爆炸气流掀到约150米以外的山坡上,当场死亡。
(二)应急救援过程
1月14日下午1时左右,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城投集团电话报告:杭州环境集团天子岭循环经济产业园餐厨工程4号厌氧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
接报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相继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处置。为防止事故相邻3座厌氧罐发生次生爆炸事故,1月15日,市应急管理局请示省应急管理厅紧急协调长兴矿业应急救援队及相关化工专家,到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救援队及时打开罐顶安装孔,排放罐内甲烷气体,进行送风置换、灌水清洗、处理料仓存料,每间隔2小时监测孔口甲烷气体浓度,至1月23日21时40分,彻底消除事发现场安全隐患。
(三)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一是通过现场调查,根据气象资料和询问相关人员,排除雷电点火源可能。二是根据涉事厌氧罐电气线路设备设施均按防爆要求布设,排除电气漏放电点火源可能。三是涉事厌氧罐与基础地基均有大量固定螺栓连接,接地导电符合要求,排除静电累积造成点火源可能。四是3号厌氧罐顶部留存有zx7-400D型直流逆变弧焊机一台、电焊护目镜和部分电焊条,但未发现使用痕迹;对山体上发现疑似4号罐顶部的zx7-400D型直流逆变弧焊机勘察证实,该电焊机断路器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现场未发现有电源连接线;事发时未进行电焊作业,可排除电焊点火源可能。五是在3号厌氧罐顶部发现利群牌香烟和红色打火机,并从4号厌氧罐底部附近地面发现残留烟头,市公安局DNA检测报告证实烟头生物遗留属于死者蒋小军。经询问证实,死者庄建军在抵达杭州当晚购买该品牌香烟,事发当天在现场进行了分发。死者蒋小军、庄建军、吴兴大均有抽烟习惯。综上分析认为:在排除了其余四种点火源的可能性后,导致事故发生的点火源可能性仅剩一种,即吸烟产生的明火。
(一)直接原因
维尔利集团负责施工安装4号厌氧罐体设备过程中,在未完成罐顶正负压保护器安装情况下,加入具有厌氧菌成分污泥活性物进行试运行,导致在罐内发酵产生甲烷(沼气)集聚,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并达到爆炸极限,遇现场作业人员吸烟产生明火引发爆炸事故。
(二)间接原因
1.维尔利集团、盛裕环保、润成科技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违规发包。维尔利集团将专业承包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设备安装单位盛裕环保,盛裕环保又将设备安装指定给同样无资质的润成环境科技公司。
(2)施工组织管理不严格。维尔利集团未按设计方案完成罐体安全附件安装,便注入污泥活性物,形成边驯化边安装附件的交叉作业环境,人为造成安全隐患;在组织安装时,未根据危险作业环境制定专项安装方案,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无组织指挥人员;聘用无资质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管理;电焊工在危险场区抽烟,冒险作业。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维尔利集团在明知厌氧罐内存在沼气遇明火容易发生爆炸的情况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只用手机微信及口头简单交待,致使作业人员对现场危险因素辩识不足。
2.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工作职责不落实。
施工安全监理不力,监理工作职责形同虚设。未及时发现维尔利集团存在违规发包、更换聘用无资质的项目经理等问题;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建设流程加入污泥混合物和落实危险场区严禁吸烟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杭州环境集团建设主体责任不落实。
杭州环境集团未能有效督促各方履职尽职,组织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有效督促维尔利集团及天成公司认真履行职责和合同,对维尔利集团违约分包、以包代管、更换聘用无资质项目经理、提前向厌氧罐内加入污泥驯化处理等违规行为失察失管。
4.主管及行业部门安全工作管理、指导、督促不到位。
(1)市城投集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不力,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违规问题失察失管。
(2)市建委,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未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要求,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督促、指导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天子岭循环经济产业园“1·14”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润成环境科技公司电焊工蒋小军或庄建军或普工吴兴大,因吸烟产生明火点燃4号厌氧罐内甲烷引发爆炸,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以上3人均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2.朱留华,维尔利集团天子岭餐厨环保工程项目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施工安全管理不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未按设计安装厌氧罐附件,未按规定程序向厌氧罐内注入污泥,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安排专人组织指挥,危险场区未禁止施工作业人员吸烟,对事故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史涌建,润成环境科技公司天子岭餐厨环保工程项目负责人,无资质证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施工安全管理不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对新来的电焊作业人员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安排专人组织指挥,未有效督促落实危险作业场区严禁抽烟等安全生产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高瑞,盛裕环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工作职责不认真,安全生产检查不严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有效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安排专人组织指挥,未有效督促落实危险作业场区严禁抽烟等安全生产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高坤林,盛裕环保公司天子岭餐厨环保工程安装班班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施工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未有效制止作业人员在危险场区吸烟的不安全行为,未对电焊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对厌氧罐内存有沼气的危险因素辨识不足,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