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恒进商贸有限公司罗平县树根田煤矿“2·29” 较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2 月29 日20 时,师宗恒进商贸有限公司罗平县树根田煤矿(以下简称树根田煤矿)+1700m 水平西翼运输巷3 号联络上山(以下简称3 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较大顶板事故,造成5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86 万元。
事故发生后,煤矿迟报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云南省委书记陈豪,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阮成发,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宗国英,省委常委、曲靖市委书记李文荣等领导分别就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工作作出指示、批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宋元明视频连线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曲靖市委市政府、罗平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相关领导带领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云南省能源局等部门领导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事故抢险救援结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3 月 1 日,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牵头,会同曲靖市能源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并邀请曲靖市监察委参加,成立了师宗恒进商贸有限公司罗平县树根田煤矿“2·29”较大顶板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直接原因组、间接原因组、综合组、救援评估组,并聘请专家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派人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综合分析事故抢险救援报告和专家组技术分析鉴定报告,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2009 年 12 月 4 日,师宗恒进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施龙斌,主要经营范围为建筑建材销售、原煤开采、销售。树根田煤矿是师宗恒进商贸有限公司下辖企业,位于罗平县阿岗镇戈维村委会境内,距罗平县城 56km,始建于 2002 年,2006年投产,生产能力 9 万吨/年,煤矿实际投资人、控制人陈新龙,法 定 代 表 人 潘 勇 。 该 矿 采 矿 许 可 证 ( 编 号 :C5300002010121140111523)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28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滇)MK 安许证字〔2006〕0251 号)2018 年 12 月 31 日逾期后被注销。树根田煤矿为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矿区内共有 M5、M7、M9、M14 4 层可采煤层,M7 煤层平均厚度为 1.86m,煤层倾角平均 22°,煤种为贫瘦煤,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Ⅲ类不易自燃,煤尘有爆炸危险性。树根田煤矿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潘勇,矿长郑家宝,总工程师潘建忠,安全副矿长郭福昌,生产副矿长刘光明,机电副矿长刘华清,均持有效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因薪酬问题总工程师潘建忠于 2020 年2 月1 日离矿,直至事故发生时尚未到矿上班,矿长临时指定陈铁所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在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投资人陈新龙全权委托刘文华管理煤矿,并支付薪酬。树根田煤矿设置通风安全科、生产技术科、地测防治水科、机电运输科、教育培训科、监控调度中心、兼职救护队、财务科。其中,通风安全科科长由中班班长岳四良兼任,成员由井下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组成,其他职能科室负责人、成员绝大多数属于兼职,科室负责人均未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上岗。春节收假以来,煤矿采用“三八”作业制,早班 8:00-16:00,中班 16:00-24:00,夜班 0:00-8:00。
(二)项目建设情况
按照《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曲靖市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案的审查确认意见(第二批)》(云煤整审〔2014〕23 号)要求,2014 年树根田煤矿被确认为整合重组类(整合周边零星资源)矿井,建设规模为 9 扩 21 万吨/年,取得开工备案回执后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开工建设,建设工期至 2019 年 11 月 24 日。2019 年 12 月 3 日,罗平县煤炭工业局以《关于师宗恒进商贸有限公司罗平县树根田煤矿30万吨/年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建设工期延期申请的批复》(罗煤规〔2019〕21 号)批准项目建设工期延期至 2020 年 11 月 24日。目前,树根田煤矿建设项目处于三期工程建设阶段,根据《树根田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9 扩 21 万吨/年),发生事故的 3 号联络上山不属于三期建设工程。按照全省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树根田煤矿正在办理 30 万吨/年项目改造升级相关手续。目前,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排水、供电等系统均已建设形成。矿井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 3 个井筒已建设完成,布置+1700m 一个水平,分为东西两翼;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机械抽出式通风方法,安装 2 台 2×90kW 的 FBCDZ№.18 型对旋式主要通风机,一台运行,一台备用;主斜井、副斜井采用串车提升,各安装一台 JTP-1.6×1.2 型绞车,副斜井主要负责运输材料和矸石,井下使用 CTY5/6GB 型防爆型蓄电池机车运输;采用一级排水,主副水仓、水泵房布置在+1700m 水平,水泵房安装 3 台 D46-30×8 型水泵,1 台工作、1 台备用、1 台检修,安装 2 趟φ100mm 主排水管道排至地面;采用双回路供电;安1 套 KJ90X 型安全监控系统、1 套 KJ125A 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地面安装 1 台 KTJ101 型矿用数字程控调度交换机,1 台KTG116 型数字程控调度机,实现井上下有线通讯;地面安装 1LG110G-8 型螺杆式空气压缩机,采用φ150mm 钢管作为主管、φ50mm 钢管作为支管,向井下各用风地点供风;矿井建有消防、防尘管路系统。
(三)节后复工复建审批及煤矿违规建设情况
1.节后复工复建审批验收情况
2020 年 1 月 9 日树根田煤矿春节放假,2 月 14 日收假,2月15 日至 17 日自行开展安全培训,2 月 18 日组织隐患排查、编制隐患整改方案、复工复建方案;2 月 22 日阿岗煤管所审批备案隐患整改方案;2 月 23 日,煤矿书面提出复建申请;2 月24日,罗平县煤炭工业局组织人员对树根田煤矿进行复建验收,验收组现场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罗煤安监复查字〔2020〕第 A-008 号),填写《罗平县 2020 年春节后煤矿建设复工验收确认表》,要求树根田煤矿要逐级审批签字后,取得罗平县煤炭工业局复工复建通知书后方可恢复建设;2 月 28 日罗平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复建,至发生事故时罗平县煤炭工业局尚未下达复工复建通知书。
2.煤矿违规建设情况
2020 年春节收假后,为了多出煤,2 月 25 日,矿长郑家宝组织副矿长刘光明、刘华清、龚家宽、郭福昌,技术人员陈铁所及刘文华等人研究决定施工 3 号联络上山,因未拿到复工复建通知书和该条巷道不属于三期建设工程,该矿便采取“不制定 3 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曲煤监〔2019〕24 号)、不上图纸、不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检查员不填写瓦斯检查数据”等多种方式蓄意隐瞒该区域的生产情况。事故发生后,刘文华、郑家宝、龚家宽、郭福昌、刘光明、刘华清等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统一口径称“事故发生时间为 2 月 29 日 21 时 10 分”、“3 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开始施工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28 日中班”,并删除有关电话记录,严重干扰事故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煤矿安全监管情况
1.阿岗镇党委政府履行属地监管情况
阿岗镇人民政府明确副镇长陈伟孝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镇政府下设安监站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和煤炭、工矿企业安全工作,并协助阿岗镇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所(以下简称阿岗煤管所)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日常安全监管。今年以来,阿岗镇安监站到树根田煤矿开展日常检查 1 次。
2.罗平县煤炭工业局及阿岗煤管所对树根田煤矿安全监管情况
2 月 13 日,罗平县煤炭工业局以《关于 2020 年度落实煤矿安全监管包保责任的通知》明确,树根田煤矿包保组组长陈正玉,包保组副组长海宏刚、王建能、张传秀,包保组成员章光华、贺强波、米华波、梁灵巧、任维永。其中,章光华挂矿,贺强波驻矿。包保组职责中强调,必须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煤矿强化现场管理,坚决杜绝“三违”作业。2020 年春节后,2 月 14 日、2 月 22 日、2 月 24 日、2 月28日罗平县煤炭工业局及阿岗煤管所人员四次到树根田煤矿组织安全检查。其中,2 月 28 日阿岗煤管所赵松柏、李世敏、贺强波、刘瑞等 4 人入井进行安全检查,赵松柏、刘瑞负责检查 +1700m 水平东翼区域;李世敏、贺强波负责检查+1700m 水平西翼区域,但 2 人未到 3 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检查,此次共查出事故隐患 7 条,下达的执法文书(罗煤安监现场检查笔录字〔2020〕第 B-12 号)中无 3 号联络上山相关事故隐患。
3.罗平县人民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监管情况
2019 年 12 月 4 日,罗平县人民政府以《关于调整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罗政发〔2019〕34 号)明确,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正力负责管理煤炭工业工作。2020 年 1-2 月,罗平县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全体会议等次会议上,都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管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强调煤矿复工复产工作。
4.曲靖市能源局安全监管情况
曲靖市能源局下发 2020 年煤矿安全生产分组督查通知,实行干部职工分组挂钩联系督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020 年春节收假后,曲靖市能源局督导组、督查组尚未到过罗平县开展煤矿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等工作。
(五)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1700m 水平西翼运输巷 3 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该联络上山准备与+1725m 西翼回风巷联通,布置在M7 煤层中,位于 F18 逆断层下方 6m 左右,属于地质构造带,巷道为全煤巷,煤层松软、破碎、厚度变化大,巷道坡度为 35°,
2月 25 日中班开口,至事故发生时共掘进 9.5m。巷道断面为半圆拱形,断面 5.8m2,采用 U 型钢架棚支护,木板+铁丝网背帮背顶。调查证实,26 日中班掘至 6m 时,工作面发生垮塌但未造成人员伤亡,26 日夜班至 27 日中班清理垮落煤炭共 60 矿车、架设 U 型棚 12 架。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20 年 2 月 29 日,树根田煤矿共 22 人上中班。工作分工是:许绍生、袁光荣、岳德文、张栋全、岳国方 5 人在 3 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手工掘进,3 人在+1700m 水平西翼人行上山卧底,5 人在+1738m 东翼回风巷卧底,安全副矿长龚家宽带班,班长岳四良、安全员孙石良在井下进行安全巡查,瓦检员孙有良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其余 5 人负责运输煤矸和材料。工作分工后,15:23 开始入井作业。其中,在 3 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的 5 人具体工作分工是:岳国方、张栋全负责 U 型支架安装,许绍生、袁光荣、岳德文负责攉煤装煤。工作中,岳国方安装 U型支架时手指受伤,于 19 时出井,班长岳四良便顶替岳国方继续作业。工作至 20 时,3 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突然垮塌,垮落的煤矸将岳四良、张栋全、许绍生、袁光荣、岳德文 5 人掩埋,导致事故发生。
(二)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1700m 西翼运输大巷的龚家宽和+1700m西翼人行上山检修点的孙石良随身携带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均发出报警响声,两人先后前往 3 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查看情况。到达后发现 3 号联络上山已被煤矸堵塞、填满。随后,龚家宽、孙石良组织其他人员救援,向调度室报告情况。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向矿长郑家宝报告。20 时 40 分左右,郑家宝带领人员入井救援。至 22 时左右,将许绍生救出,但人已经死亡。罗平县煤炭工业局接到事故报告后,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求煤矿立即停止救援,同时招请师宗县矿山救护队前往救援,时井下救援人员全部撤到地面。省、市、县相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立即成立了以曲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钟玉为组长,市县相关领导为成员的抢险救援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2 月 29 日 23 时 57 分,师宗县矿山救护队到达树根田煤矿,3 月 1 日 1 时 2 分派侦查组进入事故区域侦察。救援指挥部根据侦查情况,综合分析后完善抢险救援方案。4 时 25 分,师宗县矿山救护队带领井下救援组入井救援。5 时 34 分救出第 2 名被困人员,5 时 42 分救出第 3 名被困人员,5 时 50 分救出第 4 名被困人员,9 时 25 分救出第 5 名被困人员。经地面医护人员确认,岳四良、张栋全、许绍生、袁光荣、岳德文 5 人均无生命体征。10 时 25 分,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后经罗平县人民政府核对,该工作面再无其他人员,至此,本次事故共造成 5 人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组,依照有关规定与遇难矿工家属进行协商,签署赔偿协议。目前,矿区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3 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布置在 M7 煤层中,坡度 35°,处于 F18 逆断层构造带,煤层松软,易垮落。
2.作业人员在支架与煤壁之间存在空帮空顶、上山掘进迎头未采取防止煤壁垮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顶板垮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煤矿违规组织建设,蓄意隐瞒生产情况。一是违反设计要求。3 号联络上山不属于树根田煤矿三期工程建设巷道;二是违规组织掘进。煤矿在没有接到罗平县煤炭工业局下达同意复工复建通知书的情况下,擅自违规组织 3 号联络上山掘进作业;三是蓄意隐瞒生产情况。矿长郑家宝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不制定作业规程、不向煤炭主管部门报备(曲煤监〔2019〕24 号)、不上图纸、不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不填写瓦斯检查数据”等多种方式蓄意隐瞒 3 号联络上山掘进作业,情节恶劣;四是指使作他人伪证,干扰事故调查工作。事故发生后,刘文华、郑家宝等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并删除有关电话记录,干扰事故调查工作。
2.煤矿安全管理混乱。一是“五职矿长”配备不足。2020
年春节后总工程师岗位无人在岗。二是工作职责不清。投资人陈新龙委托刘文华全权管理煤矿并支付薪酬;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等人工作职责不清。三是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人员配备不足,普遍兼职。煤矿通风安全科科长岳四良兼任班长,其未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科室配备的人员为 4 名瓦检工、4 名安全检查工,均不是专职人员;其它职能部门负责人均未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四是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混乱。3 号联络上山工作面 2 月 26 日发生垮塌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空帮空顶,仍继续作业。
3.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一是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 3 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二是未针对松软煤层及大倾角上山施工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三是煤矿采掘作业规程编制缺乏针对性、审批把关不严、贯彻落实不到位、条件变化不及时修改或者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4.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违规培训。该矿不具备培训条件,节后违规组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二是假培训。该矿春节后收假,未按照《云南省井工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试考核;三是部分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便入井作业;四是日常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自保互保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
5.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一是罗平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违规组织建设行为失察;二是罗平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春节后未严格对照煤矿复工复建验收标准对树根田煤矿进行验收,工作不严不细;三是罗平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挂矿包保人员和驻矿监督员的履职行为督促检查不到位;四是罗平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违规审批同意树根田煤矿延长建设项目工期;五是曲靖市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罗平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差距,对罗平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监督指导有差距。
6.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有差距。阿岗镇党委政府、罗平县委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有差距,督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存在差距。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树根田煤矿“2·29”较大顶板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划分了事故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处分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5 人;建议给予行政罚款处罚 2 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人;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7 人;建议处理责任单位 5 个。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5 人)
1.岳四良,当班班长。作为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本班安全管理职责,在掘进工作面支架与煤壁之间存在空帮空顶、未采取防止煤壁及顶板垮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带领职工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许绍生,当班作业人员。在掘进工作面支架与煤壁之间存在空帮空顶、未采取防止煤壁及顶板垮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3.袁光荣,当班作业人员。在掘进工作面支架与煤壁之间存在空帮空顶、未采取防止煤壁及顶板垮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4.岳德文,当班作业人员。在掘进工作面支架与煤壁之间存在空帮空顶、未采取防止煤壁及顶板垮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5.张栋全,事故当班作业人员。在掘进工作面支架与煤壁之间存在空帮空顶、未采取防止煤壁及顶板垮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2 人)
1.潘勇,群众,树根田煤矿法定代表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事故发生后迟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据树根田煤矿财务提供潘勇 2019 年全年工资收入为 144000 元,建议给予潘勇处 864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陈铁所,群众,矿长临时安排其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未组织编制 3 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加强支护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7 人)
1.郭福昌,群众,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3 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参与违规建设;参与隐瞒生产情况;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2.刘光明,群众,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生产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要求,擅自违规组织 3 号联络上山掘进作业;参与隐瞒生产情况;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3.刘华清,群众,煤矿机电副矿长,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参与违规建设;参与隐瞒生产情况;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4.龚家宽,群众,安全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及当班安全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当班 3 号联络上山掘进工作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制止冒险作业;参与违规建设;参与隐瞒生产情况;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5.郑家宝,群众,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不到位;违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要求,擅自违规组织 3 号联络上山掘进作业;隐瞒非法生产情况;指使他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迟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七)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6.刘文华,群众,受投资人陈新龙委托全权管理煤矿。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不到位;违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要求,擅自违规组织 3 号联络上山掘进作业;隐瞒生产情况;指使他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迟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 、(七)
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陈新龙,群众,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7 人)
1.贺强波,群众,罗平县煤炭工业局聘用人员,树根田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2 月 28 日到树根田煤矿西翼检查未发现 3 号联络上山违规掘进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罗平县煤炭工业局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2.李世敏,中共党员,阿岗煤管所职工。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2 月 28 日到树根田煤矿井下西翼安全检查时,未发现
号联络上山违规掘进作业行为,安全检查不实、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政务降级处分。
3.章光华,中共党员,阿岗煤管所工作人员,树根田煤矿挂矿人员。作为树根田煤矿安全监管挂矿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发现煤矿违规掘进作业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政务降级处分。
4.赵松柏,中共党员,阿岗煤管所分管安全副所长, 2 月1
日开始任树根田煤矿所在的阿岗二片区组长。未认真履行分管及挂片区域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未发现 3 号联络上山违规掘进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5.张如党,中共党员,阿岗煤管所所长,负责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全面工作。履行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煤矿违规掘进作业行为;对煤管所挂矿包保人员、驻矿监督员的履职行为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6.向志成,中共党员,罗平县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科科长,主要负责督促指导能源安全、煤炭行业教育培训相关工作,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督促检查指导煤管所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煤矿违规掘进作业行为失察;督促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7.陈正玉,中共党员,罗平县煤炭工业局党委委员、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安全工作、联系阿岗煤管所, 2020 年树根田煤矿安全监管包保组组长。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不到位,对煤矿违规掘进作业行为失察;对全县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挂矿包保人员、驻矿监督员的履职行为督促检查不到位;对阿岗煤管所监督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务撤职处分。
8.陈伟孝,中共党员,罗平县阿岗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和煤炭、工矿企业安全工作,联系树根田煤矿。今年以来未到树根田煤矿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履行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贺永权,中共党员,罗平县阿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阿岗镇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有差距,督促全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督促检查镇安监站安全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陈应坤,中共党员,罗平县阿岗镇党委书记,负责阿岗镇党委全面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有差距,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胡文华,中共党员,罗平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煤炭工业局局长(兼),负责罗平县煤炭工业局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不到位;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阿岗煤管所、包保组履职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
12.王正力,中共党员,2019 年 12 月 4 日任罗平县委常委、罗平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煤炭工业工作。督促罗平县煤炭工业局和阿岗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有差距,建议给予其诫勉问责。
13.海建才,中共党员,中共罗平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负责罗平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有差距,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4.吕品红,中共党员,中共罗平县委书记。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差距,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曲靖市市委作出书面检查。
15.龙光伟,中共党员,曲靖市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意识形态、办公室、综合科等工作,曲靖市能源局 2020 年煤矿安全生产第三督查组组长,负责督查罗平县、师宗县等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罗平县、师宗县等安全监管责任有差距,对罗平县煤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监督检查有差距,建议给予其诫勉问责。
16.杨彬,中共党员,曲靖市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安全执法等工作,2020 年煤矿安全生产督导组副组长。督促第三督查组和罗平县煤炭工业局履行监管责任有差距,建议给予其诫勉问责。
17.王国顺,中共党员,曲靖市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市能源局全面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有差距,建议责令其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对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1.树根田煤矿违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要求,违规组织建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树根田煤矿处 98 万元罚款。
2.事故发生后,树根田煤矿矿长、副矿长等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树根田煤矿处 400 万元的罚款。
3.树根田煤矿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
号)、《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云政办发〔2019〕61 号)等要求及树根田煤矿向罗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安全承诺,建议罗平县人民政府对树根田煤矿引导退出。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建议对师宗恒进商贸有限公司罗平县树根田煤矿处 498 万元的罚款,由罗平县人民政府引导退出。
(六)对党委政府及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1.阿岗镇党委、政府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有差距,建议给予阿岗镇党委、政府通报问责。
2.罗平县煤炭工业局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违规审批同意树根田煤矿建设项目延长建设工期,建议给予罗平县煤炭工业局通报问责。
3.罗平县委、县政府履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差距,建议中共罗平县委向中共曲靖市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罗平县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切实抓好当前煤矿盯守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要求,抓紧推进煤炭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产能小于 30 万吨/年的煤矿,在保留煤矿和关闭退出煤矿 2 个清单公布前,一律不准生产建设,不得安排人员下井作业,实施严格盯守,按照“一矿一专班、一矿一方案”的要求,落实“盯守”巡查责任,防止违法违规生产再次酿成事故。
(二)切实抓好煤矿复工复产。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 号)要求,各产煤县(市、区)要严把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五关”,落实“五个不准”“六个决不允许”,有序安全、稳妥推进煤矿复工复产。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不具备恢复生产建设条件的煤矿,坚决不能恢复生产建设。
(三)切实抓好煤矿“打非治违”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是当前煤矿事故频发多发的重要原因,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建设、生产,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施工,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逾期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行为。
(四)切实抓好煤矿顶板技术管理。采掘施工前要认真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确定支护方式,有效控制顶板,防止空帮空顶。要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必须时刻注意顶板变化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时,并采取措施或下令停工撤人。加强顶板支护工程质量管理,抓好安全标准化,坚持矿压观测与顶板监控、分析,掌握顶板活动规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切实抓好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此起事故暴露出煤矿建设项目不按照设计施工,违反设计要求,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督促煤矿必须按照设计组织施工。若确需变更设计内容,要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县级煤炭主管部门不得违规批准煤矿建设项目延长建设工期。
(六)切实抓好监管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配强与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并提供相应的保障。在监管执法工作中,要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查清煤矿真实情况,防止煤矿弄虚作假、逃避检查,提高执法效能。要认真研究驻矿安全监督员的管理体制、用人机制。对驻矿安全监督员要严格教育和管理,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发挥驻矿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