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委办关于宁波“4.17”硫化氢中毒事故致3死3伤的情况通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宁波余姚市吉宏表面处理有限公司“4·17”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安委办:
2022年4月17日上午8时10分许,宁波余姚市临山镇余姚市吉宏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废气处理环节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经初步调查,涉事企业主要从事铝件表面处理,铝氧化采用硫酸阳极氧化工艺,铝件在硫酸电解液中通电进行阳极氧化处理,产生含氮氧化物、硫酸、硝酸的“酸雾”,经过五级“酸雾”喷淋吸收塔进行碱液(氢氧化钠溶液)喷淋吸收处置后,向外排放。事发当天,操作工将本应在第五级吸收塔循环水槽使用的硫化钠,错误投进第一级吸收塔循环水槽,导致硫化钠与水槽中的酸性液体反应释放出硫化氢气体,致人中毒,厂内员工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一是涉事企业追求低成本工艺使用硫化钠。企业为提高废气(酸雾)处理效率,降低成本,使用不符合地方标准的废气处理药剂硫化钠。二是只租不管问题突出。企业将厂房、设备出租给多个个体经营户,只管收租不管安全生产,多年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检查。三是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企业未按照《浙江省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试行)》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未准确辨识尾气处理工艺使用硫化钠存在的安全风险,未落实有效风险管控措施。四是无安全操作规程。企业未针对吸收塔的投料、处置过程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员工投料操作随意性大。五是安全培训严重不足。事发生产线的作业人员,大部分入职在2个月以内,企业均未组织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对岗位操作安全风险不清楚、对吸收塔可能存在的中毒风险不了解。六是安全监管有盲区漏洞。当地监管部门三类“园区、企业、设施”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未认真组织排查,未发现涉事企业租赁双方长期安全责任不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管理不到位等事故隐患。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重要措施、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25条实施意见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性措施,举一反三,狠抓落实,坚决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发生,现就抓好各类涉及表面处理工艺的企业(以下通称电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消除硫化钠使用隐患。5月底前,各地要结合风险普查“常普常新”,对辖区内电镀企业完成一次全面排查,摸清使用硫化钠的企业底数,督促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治理硫化钠使用隐患。对使用硫化钠处理酸性尾气的,要立即停用,按照完成整改一家、复查验收一家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对已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废气处理工艺设计中未包含硫化钠的,严禁增添使用硫化钠。积极引导企业对废气处理工艺进行技术升级改造,降低安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严格落实“厂中厂”等租赁双方安全责任。对涉及“一厂多租”“厂中厂”的电镀企业,督促企业对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要求进行自查,严格审核安全生产条件,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防安全管理边界出现“真空地带”。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检查,综合运用警示约谈、停产整顿、联合惩戒等方式,扎实推动企业落实各方责任,确保安全责任清晰、安全措施到位、安全管理缺陷消除。
三、确保废水、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安全。5月底前,督促企业完成废水、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并实行闭环销号。对企业废水、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经正规设计建设且安全条件差的,8月底前,企业应完成整改设计措施;对废水、废气收集处理“新、改、扩”建设项目,在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的同时,督促企业同步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强化企业安全环保一体化管控。
四、强化电镀企业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危化品使用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不得采用国家和当地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的物料;建立健全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严格落实危化品专库存放,规范储存量,配齐监测、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装备;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危化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各地要采取“专家问诊”等方式开展深度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危化品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五、加强电镀企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针对“4·17”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工作漏洞,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电镀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对企业存在违法发包或出租、危化品管理不规范、安全培训教育不开展、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形成执法威慑力,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请各地立即将本通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电镀企业,于5月25日和8月25日前,将排查台账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报省安委办,联系人:张晓一,联系方式:0571-81051665。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