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区“11·8”施工升降机坠落较大事故评估报告

2017年11月8日11时20分左右,莆田市秀屿区临港工业园区石门澳产业园,福建省永荣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己内酰胺项目一期工程动力站项目工程施工时,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钢丝绳断裂事故,造成升降机内3名施工人员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较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安委会于2017年11月21日对本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按照市政府批复,各有关单位按照批复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4月10日-5月30日,市安办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事故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秀屿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3个方面评估内容,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秀屿安办进行反馈,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无。

  (二)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朱**,男,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永荣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己内酰胺项目一期工程**站项目**,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由莆田市安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受到何种处理: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在全集团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2018年公司年终奖考核资格(中鑫建字〔2018〕第25号)。莆田市安监局对其处38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理时间:2018年8月20日。

  2、曾**,男,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永荣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己内酰胺项目一期工程**站项目**。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莆田市安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受到何种处理: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依照内部相关规定,给予25000元罚款(宏闽总经办〔2018〕第3号)。莆田市安监局对其处1139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理时间:2018年8月20日。

  (三)党纪、政纪及其他处理落实情况。

  1、肖**,男,群众,福建省电力公司高级工程师(兼任省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受到何种处理:由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给予诫勉谈话(闽电质监综〔2018〕1号)。处理时间:2018年5月30日。

  2、张**,男,中共党员,厦门供电公司高级工程师(兼任省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厦门质监站**),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给予通报批评。

  受到何种处理:由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给予通报批评(闽电质监综〔2018〕1号)。处理时间:2018年5月30日。

  3、张**,男,中共党员,秀屿区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石门澳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安全监管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秀屿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受到何种处理:秀屿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莆秀政〔2018〕65号)。处理时间:2018年5月31日。

  4、陈**,男,中共党员,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安全监管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受到何种处理:由秀屿区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莆秀纪案〔2018〕28号)。处理时间:2018年5月28日。

  5、欧**,男,中共党员,临港工业园区安办**,在安全监管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受到何种处理:由秀屿区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莆秀纪案〔2018〕29号)。处理时间:2018年5月28日。

  6、王**,男,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责成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受到何种处理:向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检讨,取消2018年公司年终奖考核资格(中鑫建字〔2018〕第25号)。处理时间:2018年5月25日。

  7、单**,男,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永荣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己内酰胺项目一期工程**站项目**,建议责成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受到何种处理: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在全集团范围内通报批评,参加公司组织的不带薪安全生产强化培训两个月,取消2018年公司年终奖考核资格(中鑫建字〔2018〕第25号)。处理时间:2018年5月25日。

  8、王**,男,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依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受到何种处理: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依照内部相关规定,给予75000元罚款。(宏闽总经办〔2018〕第3号)。处理时间:2018年10月20日。

  9、罗**,女,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责成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依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受到何种处理: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依照内部相关规定,给予75000元罚款。(宏闽总经办〔2018〕第3号)。处理时间:2018年10月20日。

  10、黄**,男,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永荣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己内酰胺项目一期工程**站项目**。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责成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依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受到何种处理: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依照内部相关规定,给予25000元罚款。(宏闽总经办〔2018〕第3号)。处理时间:2018年10月20日。

  11、郑**,男,中国联合工程公司福建省永荣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己内酰胺项目一期工程**站项目**。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责成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依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受到何种处理: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内部相关规定,公司内部做降职处理,并处罚款5000元(中联安〔2018〕20号)。处理时间:2018年7月9日。

  12、于**,男,中国联合工程公司福建省永荣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己内酰胺项目一期工程**站项目**。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责成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依公司内部规定予以处理。

  受到何种处理: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内部相关规定,免去其**站**职务,公司内部做降职处理,并处罚款3000元(中联安〔2018〕20号)。处理时间:2018年7月9日。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由市住建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给予相应处理。

  受到何种处理:莆田市安监局已对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莆田市住建局对其进行了全市通报批评(莆建质安〔2018〕55号)。处理时间:2018年8月20日。

  2、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市安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受到何种处理:莆田市安监局已对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处以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理时间:2018年8月20日。

  3、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关联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议由秀屿区政府给予全区通报。

  受到何种处理:秀屿区政府已对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莆秀政〔2018〕65号)。处理时间:2018年5月31日。

  4、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为事故关联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议由秀屿区政府给予全区通报。

  受到何种处理:秀屿区政府已对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莆秀政〔2018〕65号)。处理时间:2018年5月31日。

  5、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安全生产承担属地安全管理责任。责成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向秀屿区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受到何种处理: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已向秀屿区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莆秀政〔2018〕65号)。处理时间:2018年5月31日。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强化教育培训,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完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调整公司安全委员会,明确其职责;调整完善公司、事业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组织修订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及事业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全员签订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实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福建省宏闽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施工现场监理,切实履行监理单位的监理管控作用,开发项目自查;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严格实施旁站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理单位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对安全管理内容进行重新明确,全面掌握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进行严格监管,同时严格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完善规章规程,健全制度体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五、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秀屿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事故,要求深刻吸取“11·8”事故惨痛教训,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要求各单位要举一反三,查找不足,采取措施,彻底进行全面全方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一是继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和大检查。结合秀屿区实际,制定下发了《莆田市秀屿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二阶段实施方案》和《莆田市秀屿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三阶段实施方案》,针对工作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扎实推进大检查第二、三阶段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全区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四个“100%”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签订了4百多份自查自改承诺书,共自查自纠整改隐患1千余条。区政府各分管领导共开展安全检查41次,发现隐患39条,已全部整改到位。全区共出动检查组51个,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914家,排查发现隐患1752个,已完成整改1680条。

  二是强化升降设备专项整治。石门澳永荣科技“11·8”事故发生后,秀屿区多次组织召开事故处置协调会议,稳妥处置事故善后工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区政府分管领导就建筑施工、升降机设备等行业领域召开专题会议布置安全专项检查。立即印发《关于立即开展全区施工升降设备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莆秀安办〔2017〕61号),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针对易发事故的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塔吊等重大危险点源进行检查,其中共检查工程项目126个次,发出整改通知书126份,建筑起重机械检查共检查项目18个次,发出整改通知单18份,发现隐患126条,责令停止使用机械3台(塔吊1台,升降机2台)。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消除安全生产监管漏洞。区委、区政府坚持开展定期检查和突击督查,先后开展了春节元宵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园区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等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以《督查通报》形式进行通报,有力地促进了各阶段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落实。共开展专项督查5次,刊发《督查通报》3期,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要求责任单位按照隐患排查整治“五定三包”机制,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发现安全隐患及突出问题45条,已全部在规定期限整改到位。

  六、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故发生企业能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秀屿区“11·8”施工升降机坠落

  较大事故评估组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