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秦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秦古镇金莲洞绿松石矿“4·8”较大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4月8日14时07分许,竹山县秦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秦古镇金莲洞绿松石矿发生一起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19.12万元。
5月22日,十堰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竹山县秦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秦古镇金莲洞绿松石矿“4·8”较大冒顶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竹山县秦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秦古镇金莲洞绿松石矿“4·8”较大冒顶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的原因 5-3 作业点的工作面位于绿松石矿的成矿破碎带中,工作面开挖后,直接顶板两个向上相交裂隙构成的三角楔形岩体下部失去支撑,处于不稳定的临界状态,受外力作用发生楔形冒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现场示意图 (二)管理原因。 (1)未健全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是未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安排不是矿领导的安全员柴安心担任带班领导。薛圣喆、吴宁等带班矿领导经常性未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带班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和出入登记表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2)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 四是未按规定标准绘制图纸。现状图更新不到位,井下已有的许多老采空区未体现在图纸中,没有掌握整个矿区采空区和废弃巷道的隐患底数;中段平面现状图(2022.2)与井下工程实际布置情况不符;没有相应的开拓系统纵投影现状图等。测量人员未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等主要图纸,图实不符,矿井技术资料台账不全。五是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设计每日一班制作业,井下全员 25 人,2022 年复工复产以来,实际每日安排三班作业,事故发生当班下井人数超过设计定员 108%。 (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 三是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缺少采矿、机电等专业专职技术人员。 (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落实。 三是未制定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六是安全警示标识不足。井下没有针对不同风险点制作和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标志。 (6)2022年复工申请报告材料多处弄虚作假。 四是复工复产申请检查标准有缺项,未将“五职矿长”、技术管理人员不齐全或者不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列入检查标准。 (7) 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44分左右向秦古镇人民政府报告事故,迟报事故。 (8) 违法越界开采。+795m平硐入口至矿权坐标点5和10之间的巷道内存在多个封闭的采空区,这些采空区位于矿权之外,但企业未能提供这些采空区是之前民采的资料证据。离5-3事故发生作业点300米处,左侧一封闭盲巷在打开后,发现垂直掘进直巷约40m,左侧有一个约20m支巷, 右侧有一个约5m的支巷,还有一个约 15m 的支巷,无采空区。 2. 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的管理原因。 二是对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矿山监管执法基础薄弱。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股3名工作人员全部为兼职,其中股室负责人周璞兼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并协助安办日常工作;应急救援中心负责人全守喜兼职股室工作并配合创园工作;股室工作人员刘祥同时配合安办日常工作。矿山监管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和业务知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水平不高。三是对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把关不严。对《竹山县秦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复工申请报告》材料多处弄虚作假、复工检查标准有漏项、未依法全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问题, 在验收时未能检查发现。 作为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竹山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属地非煤矿山企业2022年复工复产工作以及落实2022年以来国家、省、市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督办、指导不到位。 四是对企业复工复产审核流于形式。秦岭矿业公司于2022年2月8日提出复工复产申请,未经现场审核,在2月9日就作出同意复工复产的决定。对《竹山县秦岭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复工申请报告》材料多处弄虚作假、未依法全员投 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问题未进行严格审核。 竹山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非煤矿山企业所在乡镇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力度不够。未有效推动宣传、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学习宣传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不系统不全面。保障监管执法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以及安全生产专家服务经费投入不足。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有漏项,对非煤矿山企业风险进行辨识管控不到位。对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检查督促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