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部 “12.10”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 调查报告

2018年12月10日8时许,位于南郑区梁山镇龙岗新区,由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标升公司)承建的汉中圣桦国际城C区一期项目工地4#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突然发生坍塌,造成包括塔吊司机在内共3人死亡的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5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领导分别批示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汉中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1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建规局、市总工会和南郑区人民政府参加的“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部“12.10”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邀请塔吊生产商和第三方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反复勘验现场、收集资料、询问证人和讨论分析,还原了事故发生、报告和救援的经过,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拟定了事故整改措施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汉中圣桦国际城位于南郑区梁山镇龙岗新区,由汉中圣美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美嘉公司)开发,成都思纳誉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勘察设计,四川标升公司承担施工,陕西中兴国防工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对工程实施监理,南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南郑区质安站)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汉中圣桦国际城C区商住小区建设项目于2018年3月13日获得南郑区发改局备案确认,2018年3月22取得南郑区梁山镇梁山社区龙岗路以北1818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018年4月25日获得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现改称汉中市住建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8年6月21日,南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南郑区住建局)向汉中圣桦国际城C区一期1-7号楼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41057平方米;2018年10月17日,汉中圣桦国际城C区8-11号楼、16-21号楼、23号楼及地下室获得南郑区住建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75647平方米。

汉中圣桦国际城C区一期项目于2018年6月开工,共7栋11层高层住宅楼,建筑总面积41057平方米。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该区域共布置3台塔吊,分别位于2#、4#、7#楼,4#楼塔吊用于4#、5#及3#楼85%范围内施工。事故发生时,1#至4#楼、7#楼主体结构已完成,高度33.15米。5#、6#楼位于4#楼北侧,正在基础施工阶段。

(二)事故塔吊基本情况

按事故塔吊产权单位汉中胜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建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塔吊型号为QTZ型63t.m(c5510),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出厂日期为2014年6月10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TS2410632-2016,产品出厂编号:201406C5G,塔机最大工作幅度55m,最大起重量为6t。

事故塔吊没有随带《安装使用说明书》、铭牌、起重量特性曲线图(表)和其他安全技术档案。调查过程中,胜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军向调查组提交了塔吊铭牌和向他人借用的同型号塔吊《安装使用说明书》。

事故塔吊初次安装高度为30m,使用过程中经过二次顶升,事故发生前塔吊使用高度为46.7m(底座0.2m+基础节7.5m+13个标准节39m),附着高度为21.2m,塔身自由端高度为25.5m(8.5个标准节)。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四川标升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注册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5号1栋1单元9楼904号,注册资本:4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91269194C,《营业执照》有效期为永久,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栖磊;拥有四川省住建厅批准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有效资质,证书编号D251494560,有效期至2021年4月14日;具有四川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14﹞OA0041,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0日;主要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大型土石方等经营活动。四川标升公司于2018年4月6日中标,承担由圣美嘉公司开发的汉中圣桦国际城C区一期项目工程施工任务,项目经理:李富强。

(四)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圣美嘉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注册地: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石拱村龙岗新区龙岗家园安置区3号楼,注册资本:1.85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MA6YU50E0T,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明;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编号:汉市住房暂(2018)006号;业务范围:房地产开发。

2.监理单位:中兴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为专业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的技术咨询机构。注册地: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55号天朗经开中心11201室,注册资本: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60784C, 企业类型: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继忠;持有住建部颁发的甲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61003456-4/1,有效期至2021年3月18日。2018年5月,圣美嘉公司与中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中兴公司对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4#地块(含C区一期1-7号楼)建设工程进行监理;中兴公司随即组建了由付波、李晓东和肖祖琴组成的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4#地块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委任付波为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4#地块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李晓东和肖祖琴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项目监理工作。

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南郑区质安站,南郑区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辖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使用登记和日常监管工作。站长张宇(2011年5月至今任职),副站长王敏(2001年12月至今任职,分管质量安全监督一科),总工白阳宝(2015年3月至今任职,分管备案科)。站内设综合办公室、备案科(科长张亚欣,经办人邓小军)、法规科、质量安全监督一科、二科和档案管理科等科室。2018年6月22日,圣美嘉公司在南郑区质安站办理了汉中圣桦国际城C区一期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南郑区质安站向圣美嘉公司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委派质量安全监督一科第一监督小组(组长兰小乔、质量监督员叶娟、安全监督员罗鹏)具体负责该项目的监督工作。2018年7月17日,南郑区质安站受理了成豪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告知编号:AT201807027053;2018年8月27日,四川标升公司在南郑区质安站办理了陕备FC-T-1711-02612SCMc5510塔吊使用登记手续,南郑区质安站向四川标升公司核发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登记编号:陕登FB-01-1808-00062,该塔吊随即投入使用。

4.塔吊产权单位:胜建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注册地:汉中市城固县博望镇北环路,注册资本:2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3056889185,《营业执照》有效期为长期,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军;主要从事工程机械租赁、销售、安装和维修活动。2017年11月20日,李胜军将一台标称SCMc5510的二手塔吊在城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取得产权备案证书,备案号:陕备FC-T-1711-02612.

5.塔吊租赁单位:汉中润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注册地: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街道办事处上水渡村六组,注册资本:369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90282510E,企业类型: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平;业务范围:建筑工程机械租赁。2018年6、7月间,润达公司副总经理张贵军与四川标升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向汉中圣桦国际城C区一期项目工程施工提供起重机械。因润达公司本身并不具备足够的塔吊,张贵军即将李胜军所拥有的备案号为陕备FC-T-1711-02612的SCMc5510塔吊转租(口头协议)给四川标升公司,于2018年7月安装于汉中圣桦国际城C区一期4#楼。

6.塔吊安装单位:陕西成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豪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注册地: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朝阳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2104室,注册资本:2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660078425,企业类型: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任朋,2018年11月29日变更为叶高翔;具有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编号D361050744,有效期至2021年5月26日;持有陕西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陕)JZ安许证字﹝2012﹞010138-04/04,有效期至2021年4月20日,业务范围: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安装等。2018年7月17日,成豪公司与四川标升公司签订塔吊安装合同,承担4#楼陕备FC-T-1711-02612号SCMc5510塔吊安装任务。2018年7月30日至8月1日,成豪公司指派张贵军(润达公司副总经理、成豪公司安装队负责人)任该塔吊安装现场总负责人,带领工人完成4#楼塔吊30米高度安装工作,并自检合格。

7.塔吊检测单位:陕西正和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业务范围: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建设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注册地: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164号,注册资本: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3055940732,企业类型: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峰;持有陕西省质监局颁发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核准证,证书编号TS751005Q-2019,有效期至2019年9月22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82708226048,有效期至2020年4月7日。2018年8月13日,正和公司受成豪公司委托,对4#楼塔吊进行了检验,结论为合格。

8.塔吊产权登记备案单位:城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城固县质安站),成立于1985年,系城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固县住建局)下属的差额补贴事业单位,主要负责辖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使用登记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事故经过、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

2018年12月10日上午8时,4#楼塔吊司机李富强、信号工许继刚、蒋彩云(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常上班。当时天气晴,最高气温2.9摄氏度,最低气温0.4摄氏度,日平均风速0.8m/s,极大风速1.8m/s,没有发生里氏1级以上地震。

8时06分,李富强操作4#楼塔吊从工地搅拌站(塔机中心点北东方位33°,直距12.7m)吊运一斗M5水泥砂浆(约1.7t)至5#楼基坑(塔机中心点北西方位24°,距离53.24m,高差5m)时,塔吊上部从附着处开始向北西方位倾斜。8时07分,倾斜的塔身南东方位主弦杆(受拉力最大点)角钢从25.8m处(第七标准节下部)突然断裂,塔身上部自断裂处瞬间向北西方位倾翻,起重臂自远而近首先坠地。由于起重臂坠地对塔身向北西方位倾翻造成阻力,故塔身向西扭曲后倾翻倒地。在塔吊上部倾翻的过程中,塔吊平衡臂尾部的6块钢筋混凝土配重(总重12440Kg)从空中散落砸在木工棚上,致使木工棚瞬间垮塌,正在木工棚内作业的木工万奉平、谭海志两人被压埋,塔吊司机李富强被抛出驾驶室坠落地面。8时25分左右,119消防救援队伍和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经诊断李富强、万奉平已当场死亡,谭海志经紧急送汉中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11时20分死亡。

事故发生后,工地管理人员立即电话报告120和119,并向梁山派出所、梁山镇人民政府报告。梁山派出所、梁山镇人民政府接报后一边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一边向南郑区人民政府、区公安局、区安监局报告。南郑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李剑歌率领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核实。10时左右,汉中市安监局接南郑区安监局事故报告,樊强局长带领相关人员随即赶赴现场指导救援,了解情况后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省应急厅报告。

12月12日,四川标升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善后赔付协议,3名死者遗体先后火化安葬。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事故塔吊是在“SCMc5012”型号基础上用多型号、多批次、多厂家零部件拼凑、改装而成“SCMc5510”,平衡臂短了1m,配重少了920kg,不符合《SCMc5510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说明书》(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机配置安全技术条件。

2.塔身第七标准节下部南东方位主弦杆角钢有近二分之一的横向断裂陈旧伤,结构完整性被破坏。

3.事故塔吊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在事故工况点起吊物严重超载,塔吊处于严重超负荷运行状态。

4.事故塔吊附着以上自由端高度达25.5m,超过《安装使用说明书》规定达13.33%,塔身自由端稳定性下降。

(二)间接原因

1. 胜建公司:购买来历不明的、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整机出厂合格证》和铭牌等塔吊技术资料以及渭南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销号证明》,借用他人《SCMc5510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说明书》,骗取《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并违规出租;违规从事塔吊顶升和附着安装,使用非原塔吊生产厂家附着装置,附着安装位置不当;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对塔吊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义务,维保无记录,未及时消除塔吊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的安全隐患。

2.润达公司:出租没有完整、真实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给四川标升公司,且塔吊进场安装前未依规提交自检合格证明。

3.成豪公司:未在安装前对塔吊结构组件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详细记录;在没有《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编制《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内容要素不全,不符合规范要求;塔吊安全装置未安装到位;塔吊安装时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未定期巡查;将塔吊二次顶升及附着安装施工交给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胜建公司施工;塔吊安装完成后,未严格按照《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的项目、内容进行自检,结论失实。

4.正和公司:未严格审查报检塔吊资料,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标准》(JGJ305-2013)附录E《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的项目、内容进行检验,漏项、缺项严重,验证试验记录不全,检测报告结论失实。

5.四川标升公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组织塔吊联合验收时未严格按照《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对起吊料斗超重失察,对塔吊作业人员违反“十不吊”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塔吊使用、维保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中兴公司:未认真审核塔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未认真审核塔吊《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塔吊安装单位执行《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不力;对塔吊使用、维护保养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参加塔吊安装联合验收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7.圣美嘉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失察失管。

8.南郑区质安站:在塔吊安装告知环节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塔吊进入工地;在塔吊使用登记环节对安装、检测、验收和登记资料未认真审查,现场核查工作存在严重疏漏,违规向涉事塔吊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在塔吊使用环节现场监督不到位。

9.城固县质安站:未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盲目依赖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未认真审查塔吊有关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违规向胜建公司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核发《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

10.南郑区住建局:未全面落实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落实不力,对下属单位南郑区质安站的安全监督工作疏于指导,监管不力。

11.城固县住建局:未全面落实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未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对下属单位城固县质安站建筑起重机械监管工作疏于指导,监管不力。

12.南郑区人民政府: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区住建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

13.城固县人民政府: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对县住建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

14.汉中市住建局: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行业监管职责,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监督不力。

四、事故性质

经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部“12.10”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因不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违规出租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安装单位违规安装,检测单位违规检测,使用单位违规组织验收、违规使用,监理单位失察失管,监管机构失职失责,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疏于指导、监督不力,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责任单位

1.胜建公司:购买来历不明的、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整机出厂合格证》和铭牌等塔吊技术资料以及渭南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销号证明》,借用他人《SCMc5510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说明书》,骗取《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并违规出租,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违规从事塔吊顶升和附着安装,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条之规定;使用非原塔吊生产厂家附着装置,附着安装位置不当,塔身自由端高度超标,不符合《SCMc5510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说明书》规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对塔吊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义务,维保无记录,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塔吊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的隐患,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九条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21之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责成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胜建公司《营业执照》;责成城固县质安站注销涉事塔吊《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并对该公司其他已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资料进行清理;责成南郑区质安站依法没收涉事塔吊。

2.润达公司:出租没有完整、真实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给四川标升公司,塔吊进场安装前未依规提交自检合格证明,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对润达公司给予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3.成豪公司:在安装前未对塔吊结构组件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1.1之规定;在没有《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编制的《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内容要素不全、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0.10、2.0.11之规定;塔吊安全装置未安装到位,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4.12之规定;塔吊安装时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未定期巡查,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将塔吊二次顶升及附着安装施工交由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胜建公司实施,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条之规定;安装后未严格按照《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的项目、内容进行自检,结论失实,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4.15之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吊销成豪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陕西省住建厅吊销成豪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4.正和公司:未严格审查报检塔吊资料,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未按《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标准》(JGJ305-2013)附录E填写《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漏项、缺项严重,验证试验记录不全,检测报告结论失实,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和《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标准》(JGJ305-2013)8.1.1、8.1.2之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正和公司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质。

5.四川标升公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七条之规定;未按照规范的《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内容组织塔吊联合验收,不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4.18款之规定;对塔吊作业人员违反“十不吊”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不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10款之规定;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塔吊使用、维保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对四川标升公司给予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6.中兴公司:未认真审核塔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对塔吊安装单位执行《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不力,对塔吊使用、维护保养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参加塔吊安装联合验收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4.18之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对中兴公司给予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7.圣美嘉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失察失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77号令)规定对圣美嘉公司给予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8.南郑区质安站:在塔吊安装告知环节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塔吊进入工地,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七条之规定;在塔吊使用登记环节对安装、检测、验收和登记资料未认真审查,现场核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违规向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4.18规定;在塔吊使用环节现场监督不到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由南郑区监察委员会对南郑区质安站进行追责,取消其2018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责成汉中市住建局在全市对南郑区质安站进行通报批评。

9.城固县质安站:未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盲目依赖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未认真审查塔吊有关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违规向胜建公司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核发《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七条之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监管责任,建议由城固县监察委员会对城固县质安站进行追责,取消其2018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责成汉中市住建局在全市对城固县质安站进行通报批评。

10.南郑区住建局:未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对南郑区质安站的安全监督工作疏于指导,监管不力,应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责成其向南郑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并由南郑区监察委员会对其领导班子集体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在全区2018年度综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11.城固县住建局:未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对城固县质安站的日常工作疏于指导,监管不力,应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责成其向城固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并由城固县监察委员会对其领导班子集体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在全县2018年度综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12.南郑区人民政府:对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南郑区住建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督导不到位,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汉中市人民政府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责成其向汉中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讨。

13.汉中市住建局: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不到位,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监督不力,应对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汉中市人民政府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责成其向汉中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讨。

(二)责任人

1.免于追究的责任人(1人)

李富强:4#楼塔吊司机,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违章作业,导致塔吊倾覆坍塌,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2.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8人)

(1)李胜军,男,36岁,胜建公司法定代表人,购买来历不明的、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整机出厂合格证》和铭牌等塔吊技术资料以及渭南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销号证明》,借用他人《SCMc5510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说明书》,骗取《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并违规出租;违规从事塔吊顶升和附着安装;使用非原塔吊生产厂家附着装置,附着安装位置不当,塔身自由端高度超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对塔吊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义务,维保无记录,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塔吊起重力矩限制器失效的隐患,应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其涉嫌伪造公章、国家机关公文罪已先行由城固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2)张贵军,男,42岁,润达公司副总经理、成豪公司安装工作负责人,出租没有完整、真实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给四川标升公司;未在安装前对塔吊结构组件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塔吊安全装置未安装到位;交由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胜建公司实施塔吊二次顶升及附着安装施工;安装后的塔吊自检,未规范填写《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结论失实,应对事故负直接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3)张奇,男,34岁,正和公司4#塔吊检验员,未严格审查报检塔吊资料,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标准》(JGJ305-2013)附录E《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内容开展检验工作,漏项、缺项严重,验证试验记录不全,检测报告结论失实,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其检验员资质,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4)徐辉,男,33岁,正和公司4#塔吊检验员,未严格审查报检塔吊资料,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标准》(JGJ305-2013)附录E《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内容开展检验工作,漏项、缺项严重,验证试验记录不全,检测报告结论失实,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其检验员资质,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5)尚文强,男,正和公司4#塔吊检验员,未严格审查报检塔吊资料,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标准》(JGJ305-2013)附录E《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内容开展检验工作,漏项、缺项严重,验证试验记录不全,检测报告结论失实,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销其检验员资质,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6)邓小军,男,40岁,南郑区质安站备案科科员,在涉事塔吊安装告知环节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塔吊进入工地;在塔吊使用登记环节对安装、检测、验收和登记资料未认真审查,现场核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有失职行为,移交汉中市监察委员会查处。

(7)张亚欣,男,51岁,南郑区质安站备案科科长,对下属科员工作监督不力、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塔吊进入工地,对安装、检测、验收和登记资料未认真审查,批准向涉事塔吊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有失职行为,移交汉中市监察委员会查处。

(8)胡俊科,男,38岁,城固县质安站监督四室负责人,承办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时,盲目依赖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未认真审查有关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违规向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源头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有失职行为,应对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移交汉中市监察委员会查处。

3.给予党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责任人(31人)

四川标升公司(6人)

(1)胡林平,男,42岁,四川标升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部机械设备管理员,对塔吊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责成四川标升公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给予处理。

(2)李涛,男,34岁,四川标升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部安全员,组织塔吊联合验收时未使用规范的《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对塔吊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责成四川标升公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给予处理。

(3)黄亚东,男,42岁,四川标升公司招标采购中心总监,在选择塔吊租赁单位时考察、审核把关不严,应对事故负重要责任,责成四川标升公司撤销其总监职务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给予处理。

(4)王强,男,44岁,四川标升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部原项目经理,决定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塔吊,对塔吊联合验收和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应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处上一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5)李富强,男,48岁,四川标升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部项目经理,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塔吊使用、维保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处上一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6)王凯强,男,33岁,四川标升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应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处上一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陕西成豪公司(4人)

(7)张杰,男,56岁,成豪公司原技术总监,未认真审核《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到现场对塔吊安装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对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陕西省住建厅将其纳入行业黑名单,不得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相关工作。

(8)陶亚撑,男,38岁,成豪公司原安全总监,违规审批《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到现场对塔吊安装工作进行安全监督,应对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陕西省住建厅吊销其安全资格B证,将其纳入行业黑名单,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9)李向,男,31岁,成豪公司汉中片区经理,在没有《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组织编制《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且《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内容要素不全、不符合规范规定,审核流于形式;塔吊安装时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应对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陕西省住建厅将其纳入行业黑名单,不得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有关的活动。

(10)任朋,男,39岁,成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对汉中片区业务开展情况失管失察,应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陕西省住建厅将其纳入黑名单,不得从事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有关的活动。

正和检测公司(2人)

(11)王磊,男,53岁,正和公司技术负责人,4#塔吊检测报告审核人,未严格按《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标准》(JGJ305-2013)审查《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导致结论失实的检测报告通过审核,应对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12)胡建峰,男,47岁,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公司检测检验质量保证体系,擅自删减检测项目,对现场检测检验工作监督不力,把关不严,导致检测报告结论失实,应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其纳入行业黑名单,不得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检测检验相关活动。

中兴监理公司(2人)

(13)李晓东,男,48岁,中兴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审核塔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未认真审核塔吊《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塔吊安装单位执行《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不力;参加塔吊安装联合验收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塔吊使用、维护保养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应对事故负重要监管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陕西省住建厅暂停其执业资格1年。

(14)付波,男,41岁,中兴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4#地块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不力,把关不严,未认真审核塔吊《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参加塔吊安装联合验收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应对事故负监管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陕西省住建厅暂停其执业资格6个月。

圣美嘉公司(1人)

(15)周贤军,男,41岁,圣美嘉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不力,履职不到位,应对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汉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处上一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南郑区质安站(5人)

(16)白阳宝,男51岁,南郑区质安站总工程师,分管南郑区质安站备案科,未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相关规范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监督不力,把关不严,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南郑区住建局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7)罗鹏,男,46岁,中共党员,南郑区质安站驻汉中圣桦国际城C区一期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安全监督员,对塔吊使用及维保情况监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南郑区质安站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8)兰小乔,男,47岁,南郑区质安站驻汉中圣桦国际城C区一期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组长,对施工现场情况监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南郑区质安站给予诫勉谈话。

(19)王敏,女,49岁,南郑区质安站副站长,分管南郑区质安站驻汉中圣桦国际城C区一期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对该组的现场监督工作监管不力,指导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南郑区住建局给予诫勉谈话。

(20)张宇,男,50岁,中共党员,南郑区质安站站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相关规范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不力,指导不到位,应对事故负有监管领导责任,责成其向南郑区住建局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城固县质安站(3人)

(21)吴昭,男,51岁,中共党员,城固县质安站原站长(2018年5月离任),现任城固县住建局技审科负责人,在任城固县质安站站长期间,未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未针对本县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领导不力,监督不到位,导致该站向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了《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造成严重后果,应对事故负重要监管责任,责成城固县住建局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2)王奇,男,39岁,中共党员,城固县质安站站长、党支部书记,2018年5月接任站长职务后,未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相关规范标准,导致本站继续向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造成一定后果,且在调整装修办公室期间,考虑不周、安排不当,造成包括涉事塔吊备案资料在内的一批重要档案毁损,影响事故调查工作进展,有失职行为,责成城固县住建局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3)王刚,男,46岁,城固县质安站副站长,中共党员,2018年8月分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工作以来,未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相关规范标准,在建筑起重机械核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中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继续向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核发《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并使其流入建筑施工工地,有一定的失职行为,责成城固县住建局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南郑区住建局(3人)

(24)邬青山,男,51岁,南郑区住建局建工股股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南郑区质安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检查监督不力,有一定的失职行为,建议南郑区监察委员会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5)袁兴春,男,50岁,中共党员,南郑区住建局副局长,未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相关规范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对下属单位质安站的安全监督工作指导不到位,应对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南郑区监察委员会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6)王建华,男,55岁,中共党员,南郑区住建局局长,对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不力,未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相关规范标准,应对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南郑区监察委员会给予诫勉谈话。

城固县住建局(3人)

(27) 刘建,男,40岁,中共党员,城固县住建局建工科负责人,未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城固县质安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检查监督不力,有一定的失职行为,责成城固县住建局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8)胡振彦,男,57岁,中共党员,城固县住建局原副局长,分管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联系城固县质安站。任职期间未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城固县质安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有一定的失职行为,建议城固县监察委员会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9)徐建锋,男,50岁,中共党员,城固县住建局局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城固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领导不力,建议城固县监察委员会给予诫勉谈话。

南郑区人民政府(1人)

(30)张长弓,男,中共党员,南郑区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区长,对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南郑区住建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责成其向南郑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讨。

城固县人民政府(1人)

(31)李国鸿,男,中共党员,城固县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县长,对城固县住建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责成其向城固县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讨。

六、应汲取的事故教训

1.“二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市场造假猖獗,给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调查发现,社会上存在着一个活跃的“二手”建筑起重机械地下交易市场,一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从业者以网络为平台互相串联,互通有无,将存在各种隐患、濒临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改头换面,伪造相关证书、资料,重新登记备案,投放施工现场,给建筑施工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2.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制度存在漏洞,造成监管过程中出现真空。基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构没有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使用登记的规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流程,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真实性承诺为借口,不认真审查备案资料的真实性,不核对备案资料与实物的符合性,不核查设备与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备案登记工作流于形式,给不法分子造假以可乘之机。

3.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人员管理责任未有效落实。基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构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没有认真学习领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其配套规范要求,不认真分析研究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按部就班,得过且过,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跟不上建筑施工安全发展的实际需要。

4.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欠缺,业务能力与岗位要求不相适应。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基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构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都不具备建筑起重机械方面的专业知识,单位也很少给予进修、培训的机会,再加之个人不注重业务学习,很多在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工作岗位上的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四川标升公司

1.以本次事故为教训,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项目部开展全面彻底的事故隐患大排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要停止使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维修保养的及时维修保养,不留死角。

2.对项目部所有员工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认真学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做到全覆盖。

3.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在项目部设置专职人员监督管理起重机械安装、维保及其作业活动,杜绝起重机械违章违法行为。

4.责成项目部根据每台塔吊技术特性和施工工艺技术条件,逐台制定具体的起重作业方案,并对塔吊司机、信号工进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5.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十九条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第18章规定的内容,督促项目部认真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试验、维护与管理,确保起重机械各种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灵敏可靠。

(二)润达公司

1.认真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标准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对所有已备案登记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清理,逐台进行安全检查,完善安全技术档案。对已不具备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坚决自行报废;安全技术档案不全的一律不得出租。

2.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出租安全管理制度。每台设备每次使用完毕拆除后,应按照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对每一个主要受力结构件和焊接部位,应重点检查,发现有严重锈蚀、裂纹、脱焊等缺陷,应及时修复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应予以报废。

3.转租其他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应按照本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出租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三)中兴公司

1.调整汉中圣桦国际城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配备专业技术水平达标、工作责任心强的监理工程师依法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2.组织监理项目部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和《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严格依法实施监理。

3.修订完善监理项目部《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相关工作制度,夯实工作责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特别是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和使用等关键环节要认真监督检查,把好方案核审关、现场旁站关、联合验收关、安全使用关。

4.加强对监理项目部日常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四)圣美嘉公司

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项目参建单位的日常监管,督促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确保项目建设安全有序进行。

(五)汉中市住建局(含相关区县住建局和质安站)

1.以本次事故为反面教材,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提高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

2.立即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市、县(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再次认真组织学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和相关规范、标准,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租赁、安装、检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方面的漏洞,组织制定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

4.加强对全行业、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管理,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5.组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员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六)南郑区人民政府

加强对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督促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堵塞监管漏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七)城固县人民政府

认真组织学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和相关规范、标准,调整充实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工作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对违规登记备案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清理,彻底消除隐患。

附件:1.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2.事故损失统计表

3.死亡人员情况表

汉中市人民政府“四川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圣桦国际城项目部“12.10”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

2019年4月16日

图片

附件3

12.10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

序号

项 目

金额(万元)

备 注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

426


1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

0.5


2

丧葬及抚恤费用

227. 5


3

补助及救济费用

188


4

歇工工资

10


善后处理费用

9


5

现场抢救费用

2


6

清理现场费用

5


7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


8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财产损失价值

15


9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15


10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合 计

450



来源:汉中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