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0月5日9时左右,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项目1号楼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建筑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善处置善后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研究落实管控措施,严格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菏泽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定陶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定陶区博文•欧洲城“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项目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定陶区府北路南侧、陶驿路东侧,包括13栋住宅和相关配套建筑工程,总开发面积26.8万平方米。发生事故的1号楼工程建筑面积16036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28层、地下1层。该工程于2018年4月开工建设,事发前已施工至主体23层,计划2020年6月竣工。

  (二)事故涉及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定陶县博文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地址位于菏泽市定陶区建华小区对过(建设路南侧、青年路西),法定代表人沈乾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84Y。2018年7月13日由菏泽市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717***********201。

  2.施工单位(塔式起重机使用单位):定陶县建设开发总公司。该公司于1993年10月10日成立,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本5018万元,企业注册地址为定陶县城白土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武宪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7XR。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17年2月24日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有效期至2021年1月15日,资质证书编号D237030654。

  3.监理单位:菏泽市定陶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该公司于1989年10月10日成立,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兴华路东段(建委院内),法定代表人乔新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961。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37008917-4/3,有效期至2020年6月23日,业务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4.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菏泽市开发区利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成立,私营企业,企业地址位于菏泽市中华路与桂陵路交叉口万象广场6号楼13001室、13012室,法定代表人***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67L。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塔吊基础租赁、建筑设备安装。

  5.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挂靠单位:山东桦盛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7月8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地址位于济宁市金宇路30号百丰商贸中心1617号房,法定代表人王海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77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1月5日,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15]080795-0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限期至2022年06月28日,资质类别及等级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编号D237062458。

  2018年1月6日,山东桦盛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授权菏泽开发区利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使用该单位塔式起重机安装资质。

  6.塔式起重机检测单位:山东德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03月20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1117号三楼999室,法定代表人:彭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25J  ,经营范围:质量检测;安全***检测;常压设备检验检测;承压设备检验检测;压力管道检测;压力容器检验检测;防坠安全器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检测;起重机械检验;电梯检验;场(厂)内机动车检验(以上凭资质证经营)。

  7.出租方:孔海俊,男,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材料员,塔式起重机出租方、原产权人,2018年3月孔海俊将该塔式起重机安装在博文•欧洲城项目1号楼施工工地。

  薛建军,男,事故塔式起重机出租方、产权人。2018年7月中旬,孔海俊将塔式起重机产权转让给薛建军。事故发生时,事故塔式起重机产权归薛建军所有。

  (三)事故设备情况。

  孔海俊将事故塔式起重机出租给使用单位(定陶建设开发总公司)时,提供的该塔式起重机产权备案证明、出厂合格证等塔式起重机技术档案资料显示该塔式起重机产权单位为菏泽旺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制造厂家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后经定陶区公安局调查,孔海俊提供的塔式起重机技术档案资料和菏泽旺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印章均系伪造。专家通过现场查看塔式起重机基础和外形,判定该塔式起重机为QTZ50型号;通过现场查看和实地测量,判定事故现场存在5种不同型号的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存在安装非原厂制造配件的情况。综合以上情况分析,该塔式起重机为拼装。

  事故塔式起重机于2018年3月28日在定陶区博文•欧洲城进行初装,2018年4月份完成初装,初装高度为11个标准节,高度约27m。2018年4月20日经山东德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检测报告编号:CNDT-QZW/T-2018-0446-0530)。2018年10月5日,塔式起重机已安装32个标准节,在进行第33个标准节顶升作业时,发生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0月5日早晨,菏泽开发区利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进通知葛俊灿、杨银保、高江鹏到博文•欧洲城项目1#楼工地,对塔式起重机进行顶升加节作业。8时左右,3人到达施工现场,开始作业。9时许,在第33节顶升1个行程(1.25m)后,由于顶升套架西南角销轴(比标准件细20%以上)抽出,而北面销轴未抽出,顶升套架北侧顶升踏步被顶升横梁蹬断,造成塔式起重机整体向西北方向倒塌,套架解体,3名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2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定陶博文欧洲城1号楼项目部工作人员陈宝福立即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定陶区人民医院120救护车9时11分到达现场,对3名坠落人员进行抢救。接到事故报告后,定陶区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了由区长任组长的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舆情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和责任追究组,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10月17日,3名死者赔偿已全部到位。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操作人员在塔式起重机顶升中,违章上岗作业,顶升套架两侧换步销轴直径相差0.3cm,塔式起重机重心向北侧偏移,造成顶升横梁换步时北侧标准节耳板受力过大断裂(事发标准节耳板比下部标准节耳板薄20%以上),塔式起重机上部下蹲,顶升套架解体,塔式起重机上部失去支撑力,整体向西北方向翻滚倒塌。

  (二)间接原因。

  1.事故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菏泽开发区利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起重机械安装资质,违规挂靠山东桦盛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资质。安排未取得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编制的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未派驻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安装指导等。

  2.山东桦盛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违规授权菏泽开发区利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本单位起重机械安装资质,并主动向菏泽开发区利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承揽塔式起重机安装业务所需资质材料。

  3.出租方孔海俊违规出租和转让塔式起重机。孔海俊不具备塔式起重机租赁资格;向博文•欧洲城一期项目部提供虚假塔式起重机技术档案资料和产权备案证书用以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明知塔式起重机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在完成11个标准节安装后,将塔式起重机转让给薛建军。

  4.出租方薛建军违规出租塔式起重机。薛建军不具备塔式起重机租赁资格,接受转让后继续违规出租事故塔式起重机;擅自在塔式起重机上安装非原厂制造的标准节;未履行塔式起重机检查、维修和保养职责。

  5.工程监理单位菏泽市定陶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员事发时未在顶升作业现场旁站;未认真审核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监督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向该项目部派驻的4名监理人员有2名(甘少杰、刘森)无监理人员从业资格。

  6.施工单位定陶县建设开发总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陶县建设开发总公司对博文•欧洲城项目部管理不到位,项目部安全管理中违法违规问题突出。项目副经理马启彪违法挂靠、塔式起重机安装项目违法发包;项目部未认真审核塔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塔式起重机技术档案材料,未认真审核塔式起重机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作业情况,未对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初装完毕和加装附着后未组织监理、安装、出租等单位进行验收。

  7.建设单位定陶县博文置业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监管职责。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力,未对项目发包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未监督工程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8.山东德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方法和程序要求,对事故塔式起重机进行检测检验,违规出具虚假塔式起重机检验报告,致使事故塔式起重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9.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0.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贯彻落实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菏建办[2018]113号)不认真;对塔式起重机安装告知手续审查不够细致;对菏泽市定陶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未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职责情况监管不力;对定陶县建设开发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菏泽市定陶区博文•欧洲城“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3人)。

  葛俊灿、杨银保、高江鹏3名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3人)。

  1.***进,男,菏泽开发区利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违规组织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安装作业,事故发生后逃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9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由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7年年收入140%的罚款。

  2.孔海俊,男,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材料员,塔式起重机出租方、原产权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无塔式起重机出租资格;故意提供虚假技术档案资料和产权备案证书;明知塔式起重机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条件违规转让产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取保候审。建议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薛建军,男,事故塔式起重机出租方、产权人。未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塔式起重机出租资格;违规提供非原厂制造的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安装非配套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定陶区工商局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行政处罚)人员(12人)。

  1.陈吉春,男,群众,定陶县建设开发总公司博文•欧洲城项目负责人。未安排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未组织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未在塔式起重机初装完毕和加装附着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塔式起重机出租方提供的虚假出厂合格证、产权登记备案证书等技术档案资料真实性未做审查;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对塔式起重机安装发包等重点环节未进行审核把关,致使塔式起重机安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资质的单位;在专职安全员请假期间安排不具备安全管理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项目安全管理;未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对塔式起重机安装人员持证情况进行审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自接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停止执业半年的行政处罚。

  2.秦广斌,男,中共党员,定陶县建设开发总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事业编制。未督促项目部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未督促落实塔式起重机安装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武宪彬,男,中共党员,定陶县城镇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兼任定陶县建设开发总公司经理、法人代表,事业编制。对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项目副经理违法挂靠、新进场作业人员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塔式起重机作业人员未落实安全施工技术交底、项目管理人员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等问题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7年年收入40%的罚款。

  4.丁友雷,男,中共党员,菏泽市定陶县工程监理公司项目总监,事业编制。未依法履行工程监理职责,聘用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未安排监理人员对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进行旁站监理;未认真审查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停止执业半年的行政处罚。

  5.乔新国,男,中共党员,菏泽市定陶县工程监理公司经理、法人代表,事业编制。未督促该项目监理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为该项目监理部配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7年年收入40%的罚款。

  6.朱月军,男,中共党员,定陶县博文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对定陶县建设开发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塔式起重机安装项目违法发包问题失察,未监督工程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闫文涛,男,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办公室主任,事业编制。不清楚自身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未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8.马义明,男,中共党员,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城乡建设办公室。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不到位,不熟悉分管业务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下属单位履行属地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9.徐福国,男,中共党员,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站长,事业编制。贯彻落实《菏泽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菏安发〔2018〕11号)不力,对事故塔式起重机安装告知手续材料审查不严,未能发现塔式起重机产权单位与实际不符;受理安全报监手续时未认真审查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潘国华,男,中共党员,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发展股长,事业编制。贯彻落实《菏泽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菏安发〔2018〕11号)不力,对塔式起重机安装监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工程监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细致,对项目监理部2名监理人员无从业资格、项目副经理违法挂靠等问题视而不见。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1.薛知常,男,中共党员,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主任科员,分管安监站。贯彻落实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菏建办[2018]113号)不认真;对分管业务不熟悉,对分管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和《中共山东省委实施

  12.王学技,男,中共党员,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分管行业发展股和定陶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分管股室未认真履行监督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从业行为职责情况失察;对定陶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监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督促检查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马启彪,男,群众,定陶县建设开发总公司项目部副经理。与定陶县建设开发总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违规挂靠;违规以个人名义与塔式起重机出租方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挂靠行为进行取缔,并依法给予马启彪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合同价款17087.997487万元,建议处罚342万元)

  (2)陈鹏程,山东德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员。对需要现场检查验证的塔式起重机结构件等检测项目,仅通过查阅资料即出具了合格结论,对不涉及的检查项出具了合格结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济南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张小文,山东德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员。对需要现场检查验证的塔式起重机结构件等检测项目,仅通过查阅资料即出具了合格结论,对不涉及的检查项出具了合格结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济南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5家)。

  (1)菏泽市开发区利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款60万元。

  (2)山东桦盛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定陶县建设开发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60万元罚款。

  (4)菏泽市定陶县工程监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60万元罚款。

  (5)山东德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济南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其他建议。

  1.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3人)。

  (1)陈宝福,男,群众,定陶县建设开发总公司项目部后勤管理人员,事发时在专职安全员请假的情况下,代行安全员岗位职责,无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未对塔式起重机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审核查验。建议定陶县建设开发总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2)甘少杰,男,群众,菏泽市定陶县工程监理公司项目监理员。未取得工程监理员从业资格,违规在博文•欧洲城一期项目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建议菏泽市定陶县工程监理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3)刘森,男,群众,菏泽市定陶县工程监理公司项目监理员。未取得工程监理员从业资格,违规在博文•欧洲城一期项目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建议菏泽市定陶县工程监理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按照公司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2.责成定陶区滨河办事处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定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定陶区人民政府向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排查起重机械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是否满足安全使用条件;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拆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有关资质;安拆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起重机械安装尤其是顶升作业是否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前是否办理告知手续等问题。要通过专项整治,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查处一批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淘汰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起重机械,有效治理建筑施工领域起重机械安装使用乱像。

  (二)持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鉴于定陶区博文•欧洲城“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暴露出的建筑施工领域违规挂靠、非法转包、违规租赁、无证上岗等诸多问题,要持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重点打击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和违法违规发包、承包、转包、分包建设工程等行为。整治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无相应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等问题;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停工整顿未经验收擅自开工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重点打击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重点打击群众举报和上级督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隐患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重点打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以及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打牢安全管理基础。依法认真履行有关安全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义务,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落实全程安全监管。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监理合同》、《监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实施监理,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好施工监理旁站作用。

  (四)强化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管理。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外来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不懂不会”问题。要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认真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严格执行作业前技术交底制度,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坚决制止“三违现象”,确保安全施工,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强力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正在开展的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与“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相互促进、共同推进。要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风险分级管控细则》(DB37/T3015-2017)和《建筑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细则》(DB37/T3014-2017)的要求,全面辨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深入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充分发挥市、区标杆企业的典型带动作用,推进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进程,有力提升建筑施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