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落实顺义区“11·28”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建督罚字〔2023〕15号
吕某:
2020年11月28日,位于顺义区赵全营镇的原板桥三期项目1#商务办公楼等12项(不含地下车库三段、四段、五段)工程施工现场,3#商务办公楼10层北侧卸料平台发生侧翻,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2.76万元。根据《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落实顺义区“11·28”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的函》(京应急函〔2021〕516号),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0 年 11 月 26 日 14 时许,重庆某公司架子工班长王某在未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现场监督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事发卸料平台由 1#商务办公楼 等 12 项工程 3#商务办公楼 9 层提升至 10 层。卸料平台安装完 成后,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验收。11 月 28 日,事发工程施工现场的塔吊由于顶升作业,暂停 对 3#商务办公楼卸料平台堆放物料的转移吊运。12 时许,重庆某公司木工组长向某在塔吊暂停使用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 3#商务办公楼 10 层进行脚手管拆卸作业,将拆下的脚手管码放 在卸料平台上。13 时 23 分许,卸料平台发生侧翻,平台上 3 名 作业人员和脚手管坠落至地面。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监理) 人员配备不足、相关人员未到岗履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落实;行业监管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混乱。《专项施工方 案》编制、审核和监理审查未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标准;事发卸料 平台施工前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严格按照《专项 施工方案》施工;安装过程中现场监督、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专项巡视检查未有效落实,卸料平台安装、使用过程中的违规作 业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卸料平台未经验收 即投入使用。
2.项目管理缺失。事发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与其他项目管理 人员混用,且技术负责人未到岗履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数量不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事发工程监理人员 数量不足,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未有效监督整改卸料平台 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3.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顺义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不正确履职的问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 事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力度不够,对项目 管理人员变更和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等情况失察。
1.吕某,事发工程项目经理。督促排查整改 施工现场卸料平台超载使用问题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 卸料平台设计、安装、验收存在的问题;未监督检查事发工程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未按照规定数量配备 10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督促技术负责人到岗履职,对事故发 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温某,事发工程生产经理。督促排查整改 施工现场卸料平台超载使用问题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 事发卸料平台安装、验收存在的问题,未严格督促落实事发工程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刘某,事发工程安全主管。组织开展施工 现场卸料平台超载使用问题排查整改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卸料平 台安装、验收规定,未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 全技术交底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
4.王某,事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卸料平台超载使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和安全巡视不到位;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 年 12 月 11 日,由顺义区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
5.胡某,借调人员、事发工程技术主管。未 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设计卸料平台,设计存在钢丝绳主绳与水平钢梁夹角过小、卸料平台悬挑长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等问题;未按 11 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参与卸料平台提升、安装和验收工作;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和卸料平台安装验收文书中存在代替技 术负责人签字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陈某,重庆某公司事发工程生产经理。督促排查整改 施工现场卸料平台超载使用问题不到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 要求督促检查卸料平台安装、使用前的检查验收;未按照相关要 求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制度落实,对事 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7.孙某,重庆某公司事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卸料平台超载使用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组 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及时反映施工 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8.向某,重庆某公司事发工程木工组长。未及时制止作 业人员超过限制人数在卸料平台作业和超载使用卸料平台行为, 未按照相关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10.马某,监理公司公司事发工程安全监理。未严格履行监理 职责,未有效制止卸料平台超载使用的问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监督和安全巡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监督 整改卸料平台安装、验收存在的问题;未有效监督施工单位落实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