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习水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事故单位)“12·9”较大彩钢棚坍塌事故

近日,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遵义习水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事故单位)“12·9”较大彩钢棚坍塌事故是一起因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建设、野蛮组织施工、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缺失导致正在建设的彩钢棚失稳坍塌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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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彩钢棚安全管理情况


1.项目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情况

金源建材公司聘请工人搭建彩钢棚前,未组织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施工现场由王某平负责安全管理,由工人王某负责现场施工。

王某平未聘请专业施工队伍,在明知相关人员无高空作业资质、部分焊工无焊工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指使王某召集为彩钢棚搭建工人。彩钢棚搭建期间未向施工人员提供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彩钢棚棚顶施工时无安全绳可钩挂处,致使彩钢棚顶所有施工人员均未使用安全绳。

该起事故中,28人被建议追责。其中,王某平、王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事故调查报告还显示,2023年10月12日金源建材公司开工建设彩钢棚至12月9日发生事故期间,多部门对习水金源建材公司违法搭建彩钢棚进行了检查,均认为搭建彩钢棚存在的问题不属于自己监管的范围,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各部门在监管检查中,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9日上午7时30分,搭建金源建材破碎系统彩钢棚班组王某、王某全、马某、罗某杰、何某江、赵某爱、袁某强、简某书、赵某进、王某维、任某杰、赵某明、袁某飞、任某明、王某乾、王某志、袁某江、王某、李某兵、徐某、袁某共二十一人签到后开始施工。

王某全、马某、罗某杰、何某江、赵某爱、袁某强、简某书、赵某进八人负责盖彩钢棚顶上房架的彩钢瓦,赵某明、袁某飞负责焊接彩钢棚横梁进行固定,徐某负责在吊车笼里面焊接靠近棚顶梁管子,王某维、任某杰是吊车司机,负责驾驶吊车协作搭建彩钢瓦,其余人员在地面清点管子、地面焊接、协助吊车起吊柱子、起吊彩钢瓦等,王某负责现场指挥调度。

11时许,房顶负责搭设彩钢瓦的王某全打电话给王某,告知房顶上的彩钢瓦不够了,让安排吊车吊点瓦到棚顶,随后王某安排王某志、袁某江将堆积的彩钢瓦20片(约920公斤)为一捆,吊车将第一捆彩钢瓦吊上棚顶,重叠堆放在彩钢棚顶。

11时50分许,王某正在吊车车头负责指挥将剩余的彩钢瓦起吊到吊车右侧地面(方便接下来将地面彩钢瓦起吊到棚顶),此时棚顶突然坍塌,造成高空作业人员何某江、赵某进、赵某爱、马某、罗某杰、袁某强、简某书、王某全8人坠落,垮塌彩钢棚又将地面人员徐某砸伤,事故造成何某江、赵某进、赵某爱、马某、罗某杰、袁某强6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简某书、徐某、王某全3人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

1.金源建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组织建设、未聘请具有钢结构建设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缺失、野蛮组织工人施工。

2.建设彩钢棚屋面梁跨度过大,整体屋面结构不稳定为不安全结构,叠加作业人员在相对集中区域操作使其屋面梁产生较大的竖向变形后挠度过大,导致屋面梁焊接处的连接破坏。

综上所述:金源建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未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缺失、野蛮组织工人施工,导致不稳定的屋面结构失稳坍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习水县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暴露出来的问题

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公司搭建彩钢棚用地未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

2.公司违法违规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公司不具备工程建设资质,自行组织工人开展彩钢棚建设,未聘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开展彩钢棚建设。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

3.公司未配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施工人员资格审查。施工现场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高空作业人员、焊工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

4.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施工人员高空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5.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员工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建议刑事责任追究人员2人

1.王某平,习水县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建设彩钢棚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王某平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违法占用国有土地建设彩钢棚,未按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组织施工,召集不具备相关资格人员从事焊接作业和高空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严重缺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导致发生事故,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王某,习水县金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彩钢棚建设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联系施工人员进场,负责安排工人施工。

本身不具备建筑施工相关资质,联系不具备相关作业资格人员施工,违章指挥工人将20张总重量约920公斤的彩钢瓦重叠堆放在钢架屋顶,现场未督促工人正确悬挂安全绳,冒险作业,导致发生事故,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人员26人

马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1.曹某昌,男,中共党员,习水县马临街道党工委书记,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陈某,男,中共党员,习水县马临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调度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3.袁某,男,中共党员,习水县马临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4.谢某,男,中共党员,习水县马临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兼马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控违工作。


5.曾某,男,中共党员,习水县马临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6.任某,男,中共党员,习水县马临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负责辖区控制“两违”建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