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8·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惠州市“8·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8月31日凌晨5时30分许,潮莞高速公路惠州段东莞往惠州方向47km+400m处发生一起牌号为粤L1F342型厢式货车与牌号CA7632普通货车追尾,导致3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型厢式货车严重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8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王胜批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汲取教训,强化措施,确保特别防护期安全稳定。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敏批示,一是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妥善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等善后工作;二是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处理;三是正处“9?3”特别防护期间,一定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四是宣传、公安网监部门做好舆情导控工作,防止不良炒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惠州市政府于92日成立了惠州市8·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局副局长刘洪添同志任组长,市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局、公路局、总工会等部门派员组成,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和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李泽锴L1F342号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车辆所有人,汉族,男,24岁,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金厢镇江梅村南小区8号;驾驶证号:441581199105055710;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粤N(网上查询结果),初次领证:2015年3月30日,有效期至2021年3月30日(事故发生时,其副驾驶黄秋欣为十年驾龄司机)。

事故发生对驾驶员李泽锴进行血液血样检验,其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在事故中死亡

2.林登选CA7632号重普通货车驾驶员,汉族,男,28岁,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德卓乡沙泥村上寨组;驾驶证号:522428198709192416;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贵F(网上查询结果),初次领证:2009年6月25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25日2015年8月10日陈洲长以5000元每月(口头协议)聘请其为CA7632号重普通货车驾驶员

 事故发生对驾驶员林登选进行血液血样检验,其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二)车辆乘客死亡情况

1.郑英强汉族,男,34岁,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金厢镇城美村委会下巷新村十二巷1号L1F342号型厢式货车副驾驶座位乘客,在事故中死亡

2.黄秋欣,汉族,男42岁,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金厢镇洲渚村委会三洲村老村四巷11号L1F342号型厢式货车副驾驶座位乘客(其驾驶证号:441522197312125735,初领证2005年12月19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在事故中死亡

3.郑伟展汉族,男24岁,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欧厝池七巷4号L1F342号型厢式货车后排座位乘客,在事故中死亡

4.陈少潮汉族,男32岁,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塔头镇潭新村委月潭村43号之1L1F342号型厢式货车后排座位乘客,在事故中死亡

事故车辆核查情况

1.L1F342号为白色江淮牌中型厢式五十铃货车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所有人李泽锴车辆识别代号:LWLNKR3W6FL044937,发动机号:4R034558,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止,投保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险保单号:6304530080120150002387;商业险保单号:6304530080220150002222,保险终止日期:2016年4月27日

L1F342号中型厢式货车核载:1350kg,事故发生前该车装载桶装海鲜4110kg,超载2760kg。

2.CA7632号为解放牌绿色重普通货车辆使用性质:货运,登记车主:夏龙实际控制人:陈洲长(惠阳区秋长镇新城石粉厂股东之一,法人代表),2013年10月陈洲长以个人名义从夏龙手中购得该车,主要从事本厂石粉运输工作。车辆识别代号LFWFWUMX341A21827,发动机号:01005033,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止,投保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险保险单号:ADNG822CTP14B002020A商业险保单号:ADNG822ZH914B001950N)保险终止日期:2015年11月1日

)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1.L1F342号中型厢式货车:一是该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及信号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二是该车左后轮装用胎冠花纹深度少于1.6mm的外侧轮胎,不符合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6条之规定

综合结论:事故发生前该车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技术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行驶系的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L1F342号中型厢式货车车头CA7632号重普通货车车尾接触碰撞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72.22km/h78.82km/h

 2.CA7632号重普通货车:一是该车照明及信号装置、行驶系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二是车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大于15°符合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6.4条之规定;三是该车第四轴右侧轮制动器制动鼓见裂纹,制动鼓外边缘高于工作面3mm,符合GB /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3第20项第7)条第3)款规定;四是该车第三轴传动轴中间支撑轴承吊架左螺栓与螺栓口松旷后,螺栓口发生滑动,在循环应力或循环应变作用下,随循环次数增多,螺栓与螺栓口间隙逐渐增大,导致变形;车辆运动时,螺栓与螺栓口发生碰擦,致使螺栓及上螺栓口损坏,失去固定作用,不符合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0.3条之规定。

综合结论:事故发生前该车照明及信号装置、行驶系的技术状况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发现安全隐患;转向系、制动系的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第三轴传动轴中间支撑轴承存在故障,可导致传动效能明显下降。L1F342号中型厢式货车车头CA7632号重普通货车车尾接触碰撞碰撞前的瞬时速度为22.24km/h28.84km/h低于高速公路规定的最低车速不得低于60km/h行驶速度

)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当天凌晨天气为,无夜间路灯照明,L1F342号中型厢式货车车头CA7632号重普通货车车尾接触于道路最右侧主车道上,L1F342号中型厢式货车车头挤压严重变形,5名乘客被困于车头内

2.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潮莞高速公路,该路段为东西走向,东至惠东, 西至东莞,沥青路面,双向六车道道路中央隔离带分隔,限速120km/h事故发生地点桩号往惠东方向47km+400m 处道路平直,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完善,事故发生时,路面车流畅通。事故路段符合设计规范。

 (六)其他相关情况

1.事故路段管养情况

事故路段日常养护由广东创益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土建部分)日常养护、维修工作,该公司每天对路面不少于一次的巡查,广东省高速公路(惠州)投资有限公司养护工程部每周不少于二次的监督巡查。经调查,事故路段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养护正常。

2.事故路段路面监控情况

(1)惠州辖区内路段路面监控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惠莞中队(以下简称“惠莞中队”)管辖区。该中队共15人,其中民警8人,协管员7人,中队分两个组七个班进行路面巡逻监控。事故发生当天4时30分许,该中队民警严国诚和协警王永强接班后乘粤L9246号警车从惠城区三栋镇出发沿潮莞高速向东莞路段巡逻,5时30分许发现对向路面47km+400m 的位置两辆货车追尾的道路交通事故,便立即从最近的东莞谢岗出口调头到达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当天巡逻监控落实到位。

事故发生路段高速公路路面执法巡查为广东省高速公路(惠州)投资有限公司路政大队(以下简称“路政大队”),按照公司的巡查制度,每天安排三个班对路面进行巡查,每班至少巡查路面一次。事故发生时段为路政大队路政员刘庆超和周文锋值班,值班时间为8月30日23时30分至8月31日8时,刘庆超和周文锋乘坐路政车粤LHG261于8月30日23时30分开始对潮莞高速公路惠州路段全线进行巡查,在23时52分往惠东方向2km+300m劝离一辆货车,23时56分许往东莞方向40km+930m处处理了一起事故车辆;并在30日23时44分许、31日凌晨1时8分许分别检查了良井和沥林标识设备供电情况,8月31日1时20分许返回公司待岗,落实了巡查制度要求。凌晨5时47分许,刘庆超和周文锋接本公司监控值班室报告,往惠东方向47km+400m处右侧车道有小货车追尾大货车事故。

经调查,东莞市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和高速公路大队一中队巡逻人员在其辖区路段路面执法巡查监控制度落实到位,L1F342中型厢式货车途径路段未设有省批准的治限治超站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8月31日凌晨,林登选独自驾驶CA7632号重普通货车装载300多个麻袋从东莞南入口进入广深高速,沿虎岗高速新联支线,经常虎高速至惠州;李泽锴驾驶L1F342号中型厢式货车乘载郑英强、黄秋欣、郑伟展、陈少潮从东莞虎门等地购买海鲜沿常虎高速至惠州。5时30分许,L1F342中型厢式货车进入潮莞高速公路惠州段东莞往惠州方向47km+400m处时与在其前方行驶的赣CA7632普通货车发生追尾,造成李泽锴郑英强、郑伟展3人当场死亡,黄秋欣、陈少潮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事故援救情况

 2015年8月31日5时30分许,CA7632普通货车驾驶员林登选听到“轰”的一声,立即停车,下车后看到有车辆追尾,立即打电话报警。同时,正在对向巡逻的惠莞中队值班员严国诚、王永强也发现了该起事故,便立即从最近的东莞谢岗出口调头到达事故现场。期间,严国诚向中队值班领导黄晓阳指导员报告了事故情况,并逐一打电话至110、120、119报警。6时许,黄晓阳指导员到达事故现场,仲恺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仲恺中队2辆消防车12名官兵,仲恺高新区人民医院2辆救护车、医生及救护人员相继到达事故现场,消防大队仲恺中队指挥员现场指挥消防车牵引欲使两事故车辆分离,但效果不明显。随后,由到达的惠州市远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拯救车牵引分离了两事故车辆。7时许现场人员救出第一名伤者黄秋欣,后转院至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救治,接着救出第二名伤员陈少潮,并送至仲恺高新区人民医院救治。随后市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陆续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处置工作。9时10分许现场清理完毕。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CA7632号重普通货车实际控制车主陈洲长已预付每名死者家属丧葬费3万元,共计15万元。5名死者现已火化,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处理工作正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

1.李泽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超载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存在严重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林登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低于60 km/h的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之规定,也存在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二)间接原因

 CA7632号重普通货车实际控制人陈洲长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未与该车驾驶员林登选签订劳动合同,林登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低于60 km/h的速度行驶不及时报告和处置,对其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惠州市8·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李泽锴,男,24岁,汉族,粤L1F342号中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车辆所有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超载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李泽锴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的行政处罚2人

1.林登选,男,28岁,汉族,CA7632号重普通货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低于60 km/h的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建议由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陈洲长,男,48岁,汉族,CA7632号重普通货车实际控制人,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未与该车驾驶员林登选签订劳动合同,林登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低于60 km/h的速度行驶不及时报告和处置,对其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防范措施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汲取8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知识的宣传提高辖区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二是结合本辖区实际,联合相关执法力量,继续加大道路交通执法力度;三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坚决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辖区域内高速公路行车秩序的整治力度。一是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车辆超超(低)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巡逻执法管控,切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二是对高速公路的过往车辆要充分发挥区间监测作用,及时对超(低)速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三是要进一步加强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协调沟通,做好联防联治工作,保持道路交通良好秩序。

(三)相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对道路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对惠州市辖区内高速公路路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及时制定事故隐患路段整治方案,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超载车辆的阻截劝返工作,做好登记并移交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公安部门查处;三是要认真落实高速公路道路养护工作巡查制度,并完善相关台帐资料;四要严密配合交警部门落实路面巡查工作,充分发挥路警联勤工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