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横山镇“11.5”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广宁县横山镇“11.5”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14年11月5日18时10分左右,广宁县横山镇荔洞工业园二期(维信集团广宁新产业基地,下称维信基地)路口连续下坡路段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在下坡途中车速失控致车上人员杨志安、钱振球先后跌落基地道路,导致1死1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广宁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横山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肇庆高新区广宁分园管理局、县交警大队等单位人员组成的横山镇“11.5”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情况
事发后交警大队民警通过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外围走访调查等侦查措施查找肇事驾驶人,但在取证的过程中涉案人员均不配合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发时肇事车辆的驾驶人。
钱振球,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南县乌嘴乡文家村第九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432322195111206618,乘坐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在事故中死亡)。
杨志安,1960年2月2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华荣县北景港镇育婴村二组13号,身份证号码:430623196002252418,乘坐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在事故中受伤)。
朱照南、陈杰军、李光辉等5人,乘坐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在事故中无受伤)。
(二)事故车辆相关情况
事故车辆于2014年2月20日在广宁县南街镇飞翔三轮摩托车销售店购买,机动车销售发票、出厂合格证上均标明车辆类型为正三轮摩托车。该车辆无号牌,无保险,发动机号为163ML-ADC335808,车架号为LXYHDMZ04D0010245。
经查,该车辆是工业园前期的一个施工队遗留下来,2014年8月31日由广宁维信德实业有限公司移交给岳阳市远程房地产开发公司,岳阳市远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人员将车修好后在其工地上使用,事故发生时实际支配人为岳阳市远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中一个施工班组(班组长为肖伏祥),主要用于在工地内运输周转小型材料。
(三)事故相关单位、车辆所有人情况
1、岳阳市远程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实际支配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00000030775,营业期限至2021年7月19日。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持有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该公司于2014年7月与广宁维信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维信集团广宁新产业基地“三通一平”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工程,于2014年9月进驻广宁,并成立了广宁项目部,项目负责人谢灯烛。该公司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下设工程部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广宁维信德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23000012770,法定代表人万让珍,营业期限至长期。主要从事工业园区开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万让珍,广宁新产业基地项目的开发工作主要由公司副总经理李福安负责,公司现有员工40多人。该公司于2014年7月与岳阳市远程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发包合同,将维信集团广宁新产业基地“三通一平”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工程发包给岳阳市远程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为总包,约定由承包方岳阳市远程房地产开发公司包安全(含第三方安全),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安全。
(四)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经肇庆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宁汽车站技术检验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鉴定,认定如下:肇事车辆轮胎合格,转向器、传动杆等零件正常,刹车总泵漏油,自由行程过大,经路试检查该车前后制动器失效。根据测量得出的数据,参照国家标准GB 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肇事车辆前后制动不符合技术要求。
(五)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路段为广宁县横山镇荔洞工业园二期(维信集团广宁新产业基地)路段处,呈南北走向,路面全宽580cm的连续转弯斜坡水泥基地道路,路面多沙石,南往X445线,北往维信基地,夜间无路灯照明。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1月5日约18时,岳阳市远程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宁县横山镇荔洞工业园二期(维信基地)三通一平项目部肖伏祥施工班组的一名未知名驾驶人驾驶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钱振球、杨志安等7人由维信基地工地下班后往X445线方向行驶,18时10分许行驶至维信基地路口连续下坡路段处时,车辆在下坡途中车速失控致车上人员杨志安、钱振球先后跌落基地道路,造成钱振球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杨志安受伤,车辆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一姓陈群众向110报警,18时21分,广宁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公安交警、医疗机构、岳阳市远程房地产开发公司维信基地三通一平项目部、广宁维信德实业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陆续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公安交警在依法进行了现场勘查、走访等调查工作的同时,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救援、处置工作;同时积极联系受害人家属,提前介入沟通。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2014年11月7日上午,事故死者家属钱伏秋等到县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反映,接访后,于2014年11月8日上午10时,由县委常委冯永忠召集县信访局、广宁分园管理局、横山镇政府、县安监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参加的该信访事项调处协调会议,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之后,直到11月16日,县信访局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和施工方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11月16日下午,在县信访局和横山镇政府协调下,死者家属与施工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明确由施工方岳阳市远程房地产开发公司维信基地三通一平项目部先垫付人民币八万元给死者家属处理钱振球死亡后事,待事故责任认定出来后,施工方与死者家属方可根据责任认定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或根据责任认定结果进行协商赔偿。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对肇事车辆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和对事故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根据事故事实和调查所得的证据综合分析后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肇事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肇事车辆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制动失效不符合技术标准、刹车总泵漏油、自由行程过大、前后制动器失效等安全隐患。车辆带着安全隐患上路,导致在连续转弯下坡路段行驶过程中,对行驶速度失去有效控制和遇险时无法采取有效的紧急制动避险措施,导致车上人员跌落道路;二是未知名肇事驾驶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知名肇事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机动车装载规定,所驾驶车辆违规载人,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避险措施失当。
(二)事故发生间接原因
1、岳阳市远程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对车辆管理不到位。一是未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对所属车辆违规载人的行为无制度约束。二是对所属车辆无及时进行维修保养,致使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得不到保障。
(2)对驾驶员管理不到位。一是疏于对驾驶员的管理,将车辆交给施工班组使用后,对驾驶员违规载人的行为不过问处理,没有进行教育和惩罚。二是公司属下的施工班组长肖伏祥,擅自将车辆交给不知是否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2、广宁维信德实业有限公司对维信基地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行驶在基地内车辆违规载人等行为没有及时进行整治。经调查,该类车辆作为一种便捷低廉的交通工具,在基地内已存在一段时间。为节省开支,该类车辆往往会违反机动车装载的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载人、人货混载。广宁维信德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未对该类违法行为开展整治,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肇事车辆搭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搭乘人员搭乘不符合载客条件的货运机动车,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宁县横山镇“11.5”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未知名驾驶人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制动失效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在车厢上违法装载7人在维信基地道路上行驶,夜间行驶至基地下坡路段时车速失控,避险措施失当,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县公安机关对未知名驾驶人立案查处。
(二)岳阳市远程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关人员,对公司车辆管理不到位,对司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追究相关人员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三)建议广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岳阳市远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广宁维信德实业有限公司对基地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建议责成广宁维信德实业有限公司向县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工作。各镇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把道路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措施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入开展,防范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二)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执法并重,严厉打击车辆无牌无证、人货混载等违法行为。建议由园区管理局负责牵头,安全监管、交通、公安交警、属地镇政府等单位(部门)联合行动,对在各工业园区施工的车辆,特别是无号牌车辆进行排查,摸清底数,研究对策,从源头上、路面管理上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县有关部门要结合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交通安全意识;注重用群众身边的典型交通违法和交通案例教育群众,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法制意识和安全出行观念,形成人人自觉遵章守法、抵制交通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各镇、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处置制度,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信息保障。
广宁县横山镇“11.5”交通事故调查组(代章)
2015年6月2日